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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神州国土 2013-08-05

  

  张绍忠

  普法窗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侵入住宅罪侵犯的是公民住宅安宁权,具体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刘某今年30岁出头,在银行工作,前几年离婚。去年,单位来了位女同事陈某,刘某渐渐对她产生了好感,多次约陈某,但陈某都以没空推脱。2012年7月,陈某每天下班乘公交车回家,刘某便骑自行车跟踪,跟了三四次后,刘某摸清了陈某的住所。

  2012年8月13日和15日,刘某未经过陈某同意,用私自配制的陈某家钥匙进入陈某家中,翻看陈某电脑并取走一张照片。当月16日中午,刘某上班时约陈某晚上网聊,陈某依然说没空。当晚12时许,刘某来到陈某家。打开房门后,刘某借着手机亮光来到陈某的卧室,走到床前看陈某睡觉,静静地看了两分钟。突然,陈某看到站在床边的黑影尖叫。刘某逃离现场时与陈某及其父母扭打,造成陈某父母轻微伤,后刘某被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未经陈某及其家人的允许,擅自进入陈某住所,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侵入住宅罪侵犯的是公民住宅安宁权,具体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其中,“侵入”指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及不顾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住宅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及其他权利的象征,住宅安宁权属于人身权的一部分,需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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