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城区高排放车辆将实行限行管理 2013-08-06 16:13:57 来源:临沂交警在线 浏览:16409次 临沂在线讯(赵宁 韩玉杰 赵思齐)8月6日,记者从市交警部门获悉,为改善临沂城区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人民幸福指数,临沂公安交警部门将根据《临沂市改善城区空气质量百日集中行动工作方案》(临政办字[2013]114号)要求,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强化机动车排气检测和中心城区划定高排放车辆限行工作,并于9月1日起,对我市中心城区高排放车辆实行限行管理,届时,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将依据《山东省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据交警部门介绍,9月1日起,我市将对中心城区高排放车辆实行限行管理,限行区域为:沂蒙北路——北京路——滨河西路——顺和路——上海路——沂蒙北路。此区域内(含边界道路)禁止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黄色环保检验标志车辆行驶。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交警部门将依据《山东省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交警部门表示将通过新注册机动车管理、外转入机动车管理及在用机动车管理等措施强化对高排放车辆管理。对新注册机动车应符合国家执行的现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无环保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环保合格车型证明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加强外地转入我市的在用机动车的审核把关,无环保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环保合格车型证明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手续。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在用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另外,交警部门提醒广大车主凡是车辆尾气车辆达不到现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请及时到维修站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使得排气污染物及噪声达到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经检验维修后仍达不到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的交警部门将在规定区域限制通行或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依法对车辆进行报废。 《山东省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处二百元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