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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会计凭证 不论动机均可涉罪

 神州国土 2013-08-07
隐匿会计凭证 不论动机均可涉罪

时间:2006年05月27日  08时55分   作者: 赵云昌 赵新颖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在某房地产公司做会计的徐某两年前离开公司交接账目时,故意藏匿了多张收支单据,没想到两年后因此而惹罪上身。

据公安机关查实,自2001年9月始,徐某到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任出纳会计,负责现金收支等工作。2004年6月,徐某跳槽离开该公司,在与公司交接时,私自将公司金额80余万元的32张原始记账单据带回家中藏匿。2005年3月,房地产公司委托会计事务所对2001年8月21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的现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期间,徐某仍未交出记账单据。因审计结果出入较大,公司遂报案。

隐匿会计凭证罪是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第一条所规定的。该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本条中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这些凭证的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故意对其转移、藏匿,或者损坏、毁灭等。因为对会计凭证的隐匿、销毁往往是行为人出于掩盖贪污侵占、走私、偷税等行为的目的,通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手段来毁灭罪证,以逃避处罚。

按照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而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规定,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情形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徐某隐匿单据的总金额达到80余万元,属于情节严重,符合隐匿会计凭证罪的构成要件,至于徐某因何隐匿单据,用意为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徐某将公司单据带回家中藏匿而涉嫌犯罪,既有其不懂法的原因,也与其没有养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有关。收支单据是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必须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记入单位现金收支账目,这是会计应当履行的职责,也是会计必须具备的职业道德。愿人们能从徐某案件中汲取教训,敦促自己认真遵循行业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只有这样,才能在人生道路上一帆风顺。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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