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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盗窃罪”定罪量刑,刹住盗土风

 神州国土 2013-08-07
以“盗窃罪”定罪量刑,刹住盗土风
工作人员现场测量被毁土地
  □本报记者 吴 岗

  对非法取土出售牟利的行为,各地法院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土地刑事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量刑。而相对于“土耗子”大肆挖土破坏土地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和危害而言,该量刑较轻,威慑作用较弱。为遏制愈演愈烈的毁地盗土行为,天津市东丽区加大对盗土行为的打击力度,该区法院最近以“盗窃罪”判处一盗土团伙头目有期徒刑8年,形成强有力的法律震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最近依法审理了张某非法取土案,法院依据《刑法》,以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据了解,法院以盗窃罪判决非法取土案件被告人实刑,在全国尚属首例。

  盗土头目被控犯盗窃罪

  这是一个触目惊心的土地破坏现场!赶到现场的东丽区国土资源分局、公安分局和土地管理中心等数十名执法人员被眼前的景象惊呆了。好端端的一片土地被挖成三四米深、足有一个足球场大的巨坑。执法人员立即切断道路,将现场包括大货车、挖掘机在内的数十台大型机械全部扣留。

  东丽区国土资源分局第一时间找来了专业测绘人员,对盗挖的土方进行专业勘测;区政法委副书记召集区公安、国土资源、规划、法制办等多部门人员参加的紧急会议,责成区公安分局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要求区检察院和区法院等相关部门提前介入此案,从重、从快对这个盗土团伙进行打击、处理。

  很快,当地公安机关将此案侦查完毕,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对该盗土团伙的头目犯罪嫌疑人张某批准逮捕,并移交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

  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伙同村民李某、于某、张某(已被判刑)等人,将李某等人承包的鱼池内的泥土挖掘盗走,经勘查测量共取土4.5866万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2.9332万元。 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其承包鱼池内的泥土盗走,经测量共计取土51.6222万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29.0555万元,将土变卖后,几名被告人私分。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宣读了下列证据:由区测绘局用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采集数据,证明以上事实存在;天津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两份,证实上述非法取土价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集体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该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诉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则辩称,其清淤取土并不是秘密进行的,不符合盗窃罪有关秘密窃取的条件。被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国家保护耕地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土地资源,该行为应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对此法院认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与盗窃罪虽都能够造成对土地的破坏,但两罪在侵犯的客体上具有明显不同点。前者是由于行为人实施了一系列的建筑、挖掘等行为造成了农用地被破坏,侵害的是国家土地管理制度。而后者是通过秘密窃取行为实现对物的占有,实现的是物的价值,侵害的是黄土的所有权。本案被告人张某未办理鱼池清淤手续,非法取土,其行为已经具备了盗窃罪所要求的秘密性,同时被告人张某非法取土的主观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其通过非法取土的行为实现了黄土的价值,其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或集体对于黄土的所有权,而不是农用地管理制度。因而被告人张某之犯罪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律构成。

  庭审中,法院对诉讼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质证,认为全部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实本案的相关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李某等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李某等人承包的鱼池内泥土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又以同样手段盗挖其承包的养鱼池泥土,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某行为构成盗窃罪,均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之行为构成盗窃罪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最终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非法取土获利丰厚危害大

  一段时期以来,非法取土活动在天津市东丽区十分猖獗。由于近年来该区附近的空港加工区和天津开发区西区大规模建设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往日里不起眼的泥土一旦被运到建设工地,立马身价倍增,每车的价格高达数百元。去掉支付挖掘机租金和雇佣司机工资,以及取土现场运土通道开拓工程等费用外,不法分子一晚挖下来,赚钱数量相当可观。

  此外,盗挖泥土周期短、变现快也是很多非法取土者甘愿冒险的重要原因。只要能将这些偷来的泥土运送到建设工地,就会有许多买家争相购买,而且都是当场现金结算,偷来的泥土很快就换成钞票。

  然而,非法取土给违法者带来了丰厚利润,却导致农地严重损毁并埋下事故隐患。相关部门在对张某盗土案的调查中发现,被张某盗挖的鱼塘,其土地使用权早已经变更,地表大量泥土被张某等人盗挖运走后,回填土坑的费用将以百万元计,给新的土地使用权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盗挖现场位置恰好处在高压输电线路走廊带,大量泥土被挖走后,造成高压线塔架基础松动,对高压输电线路安全构成巨大威胁。一旦高压线塔架倒塌,势必造成周边地区人民生命和企业财产的巨大损失。此外,偷土留下的大坑在雨季因大量汇水而成积水坑,极易引发溺水事件,导致人员伤亡。更为严重的是,这块土地的耕作条件被完全破坏,原本可以耕种的“熟地”,即使挖土坑被回填也只是一块不利于耕种的“生地”,而要完成“生”转“熟”,没个十年八年恐怕不行。

  国土公安联手打击盗土行为

  为有效遏制毁地盗土行为,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者,东丽区国土资源分局、公安分局在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和东丽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专门成立了驻国土资源分局联合执法办公室。这是天津市唯一一支专业打击涉土违法的队伍,担负着涉及土地方面的全部执法工作,主要打击盗土、私改土地性质、滥用破坏土地等各类违法行为。

  联合执法办公室采取110出警、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执法巡察和网上视频监控四大执法模式,在打击非法取土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一天凌晨,村民魏某和赵某带着卡车车队非法挖土运土。执法办公室民警通过网上视频发现后,联合当地派出所民警及土地监察人员,迅速出动将两人抓获。经查,魏某和赵某以挖鱼池为由,多次将挖出的黄土进行贩卖,共盗黄土5700立方米,获利3万余元。

  村民吴某看到挖养鱼池既能卖土又能养鱼,比种地赚钱多,于是便花钱请来挖掘机私自将村里3亩棉花地挖成了养鱼池。接到举报后,执法办公室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在区、街两级土地监察部门的配合下,立即对现场的非法挖掘进行了制止。经民警教育,吴某后悔不已,表示自己不懂得挖鱼池也会触犯法律,当即就对土地进行了恢复,并表示愿意接受国土部门的处罚。

  2012年,联合执法办公室针对群众对涉土问题反映、举报比较集中的情况,展开专项行动,重拳打击涉土犯罪,经过长时间缜密侦查,一举端掉一个盗土达5000立方米的4人盗窃团伙。

  经审问,4人均为当地农民,他们一直认为,这是村里的土,不挖白不挖。4人中王某负责联系附近工地销赃,杨某负责放哨放风,赵某、李某则负责现场组织挖土、运土。记录显示,仅被执法人员查获的当日,该团伙就运土150多车次。直至落网4人还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这地是我们村的,闲着那么长时间了,我们看着天气热了,挖个养鱼池,弄个鱼坑,怎么了?这地是我们的啊!”办案民警告诉他们:“根据《刑法》规定,你们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造成耕地、林地大量毁坏。因为你们已将破坏国家土地得来的黄土作为商品进行出售,使土地资源受到了损失,已涉嫌犯盗窃罪。”后经专业机构初步估算,4人盗土达5000多立方米,获利3万余元,已被挥霍一空。王某等4人因盗窃黄土资源数额巨大,最终以盗窃罪被依法批捕。

  “土耗子”必须依法严惩

  对“土耗子”必须严打重判,唯有此才能刹住愈演愈烈的毁地盗土风,这是接受记者采访的干部群众的一致看法。为了遏制日益猖獗的盗土行为,加大对“土耗子”的打击力度,东丽区委、区政府组织公检法司、国土资源等多部门对已经发生的案情进行多次研究,还请教了有关法律专家。研究中发现,一些外省市司法部门,对于私自挖掘泥土出售牟利的行为,多是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来进行惩处。相对于“土耗子”大肆挖土破坏土地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和危害而言,该量刑不仅较轻,而且这项罪名对这些“土耗子”威慑作用较弱。

  而《刑法》中对盗窃罪的解释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以张某团伙为例。这群“土耗子”为了达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调集车辆和挖掘机,夜间秘密窃取黄土资源且数额较大,显然更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此外《刑法》还规定,对于盗窃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盗窃罪追究盗土者刑事责任,不但可以更加有力地惩处犯罪分子,还能对那些图谋不轨的人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让其打消盗土的念头。

  东丽区法院以盗窃罪给土耗子定罪判刑,在天津市引起很大反响。很多区县纷纷效仿。发现非法取土者,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出动,抓捕犯罪嫌疑人,一批非法取土者受到《刑法》严厉制裁,使过去非常猖獗的非法取土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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