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医疗卫生机构、公安派出所、殡仪馆: 死亡原因监测统计工作是通过持续、系统地收集人群死亡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来研究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科学制定社会经济以及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评价人口健康水平及社会卫生状况的重要依据。根据安徽省卫生厅、公安厅、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使用全国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市区开展死因监测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我市市区统一使用国家卫生部制定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开展居民死亡原因监测统计工作。 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卫生部门统一印发,各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统一制定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作为人口死亡的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含四联,第一联为由出具单位保存,第二联由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存,第三联为由户籍管理部门保存,第四联由殡葬部门保存。 三、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诊治过程中的死亡者,由所在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未经过医疗机构救治死亡的由死者家属或法定监护人持居住地居委会(外地户口由暂住地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到居住地(或暂住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居住地(或暂住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医务人员根据死者家属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或体征进行推断后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对于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家属持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到居住地(或暂住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外地死亡者由当地医疗机构填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未填报者由户口所在地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调查核实后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四、卫生部门负责《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出具,同时加强对死因统计工作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工作。并指定专人定期到殡葬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核对死亡信息和有关人口信息。 五、公安部门在办理辖区居民死亡户籍注销手续时,须查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三联,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死亡报告资料的核对工作,并提供死因统计所需的人口相关材料。 六、殡仪馆在办理居民死亡殡葬手续时,查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四联,并定期与卫生部门核对。 七、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 八、三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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