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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板间装修费计入开发间接费用

 刘刘4615 2013-08-20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雅平 马冬梅 时间:2013-08-19 

我公司为大连的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今年新开发了一个全住宅的楼盘。为满足商品房营销需要,我公司在该楼盘售楼处准备了样板间供购房者参观。请问,我公司发生的样板间装修费用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房企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区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之一开发间接费用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用、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样板间装修费用属于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应当计入开发间接费用。因此,你公司发生的样板间装修费用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按成本对象归集计入开发间接费用,从而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待产品完工销售实际结转销售成本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作者单位:辽宁省大连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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