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发布时间:2013-2-7 15:32:17点击次数:2948事项代码:JS070000GT-XK-0003 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是指企业改制方案经有批准权限的机关审批后,原企业职工已安置完毕,国土管理部门依法审查改制企业的申请,将原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通过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授权经营等方式处置给新设企业的行为。该审批事项在市行政权力事项的权力编码为“JS070000GT-XK-0003”,属于行政许可,权力名称为“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许可”。 一、基本内容 【1】法规政策依据 1、《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 2、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2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 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00号) 5、省国土资源厅、经贸委《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0]53号) 6、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连云港市属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连政办[1998]118号) 7、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政策》(连发[1999]40号) 8、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连发[2000]7号) 【2】申请人 改制企业或改制企业产权竞得人。 【3】办理条件 1、企业改制和改制方案已经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 2、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面积准确; 3、划拨土地权益进入改制资产; 4、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已经确认或备案; 5、职工安置方案已经确认或备案 6、省、部属企业的,土地处置方案需经省、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 7、需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格确认书。 【4】申请材料(含电子版) 1、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申请(原件1份); 2、原土地使用证1份; 3、有权机关批准的企业改制文件和改制方案;属省属企业的,提供省国土资源厅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批复(原件1份); 4、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后退还); 5、职工安置方案及确认、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后退还); 6、地上有建筑物、附着物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原件经核对后归还); 7、经确认的地价评估报告及技术评估报告(原件1份); 8、已备案的勘测定界报告(原件1份); 9、地籍前置调查表或土地权属地籍调查表(原件1份); 10、市规划部门意见(原件1份); 11、市土地储备中心意见证明(原件1份); 12、划拨土地权益进入改制资产的证明材料(改制方案或改制批复已明确的除外)(原件1份); 13、属企业拍卖改制的,需提供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文件及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 14、资产转让缴款收据(复印件1份) 15、改制企业及改制后新设企业的营业执照、单位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原件核对后退还); 1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5】受理机关 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 【6】决定机关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7】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和公示)。 【8】收费项目 依据合同约定收取土地出让金。 【9】审批结果 符合条件的,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作价出资合同》,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10】信息公开 依申请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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