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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的定罪处理

 法纪学习资料馆 2013-08-21

 

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的定罪处理

吉林省镇赉县纪委:贾作辉

 

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的定罪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亟待解决。在我国刑法有关职务犯罪的法条中,明确规定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而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既非国家工作人员,又非公司、企业人员,是否属于其他单位人员范畴也未作规定。但是,现实经济生活中,确实且大量存在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问题,对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如何定罪,司法实践中各地执法不一。下面就谈谈我个人对这类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的粗浅认识,不当之处,还请大家批评指正。

依据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职务犯罪的规定,可以将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分为两类:一类是按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定罪处理,可以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一类是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定罪处理,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

第一类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按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定罪处理的情况: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将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拟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对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定罪处理。明确了这一点后,我们只需要知道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什么情况下被拟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就可以了。根据2000429日通过并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才被拟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该法条中所说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并且列出了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共七项:一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是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是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是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是代征、代缴税款;六是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这七项内容中最需要注意的是第三项规定,即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公布施行之前,该《解释》的草案中第三项内容是“土地的经营和管理”,未加“国有”二字,很多执法者没有注意到这一变动,就把该《解释》的草案当作通过的司法解释作为执法办案依据,将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经营和管理的土地不分性质的纳入到这条规定中,从而将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过程中,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也按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定罪处理。这样定罪显然不正确,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经营、管理村集体土地,其性质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自主经营行为,并非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行为,因此不应该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定罪处理,而应该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定罪处理。

第二类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定罪处理的情况:

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相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而言的,一般指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而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既不是公司,也不是企业或其他单位,其中的人员如果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要有法律特殊规定。1997年新刑法施行以后,刑事法律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对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经营、管理村集体经济事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集体财物、挪用集体资金、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作出定罪处理的规定,致使这些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逃避了法律的惩处。近些年,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对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上述非法占有集体财物、挪用集体资金、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作出了定罪处理的规定,即参照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职务犯罪的规定处理,即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开始于19997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该《批复》的内容是:“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从这个《批复》中不难看出,当时已将村民小组参照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将村民小组组长参照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另外,虽然该《批复》中只说了村民小组组长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问题,但不难理解其他类似于村民小组组长的村基层组织人员也应该按照这个规定去执行,因此,在此后的司法实践中,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理。不但如此,根据这个《批复》,司法实践中对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谋取利益的行为,均参照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犯罪定罪,分别以挪用资金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理。20057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该《解答》第三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挪用村集体资金,分别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理。这一规定为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提供了可借鉴的执法依据。接下来在200811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包括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基层组织人员,从而为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由于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人员职务犯罪的特殊性,依据其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既可以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又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另外,在我们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信访案件中,如果涉及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在向刑事执法机关移送案件时需要注意,按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定罪的案件应当向检察机关移送,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定罪的案件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这是由刑事案件管辖权所规定的。

 

 

附: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一、贪污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受贿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三、挪用公款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

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

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

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

一、职务侵占罪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

1.个人侵占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罪嫌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

1.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挪用资金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
1.
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
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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