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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让讹诈者付出法律代价才是法治常态--20130822

 qinhuanwei 2013-08-22

王琳:让讹诈者付出法律代价才是法治常态

自“南京彭宇案”后,“见人跌倒还扶不扶”就成了一个问题。 “天津彭宇案”,“XX彭宇案”间或曝出,加固了围观者的刻板印象。尽管也有不少传统媒体通过被冤屈者之口喊出“以后我还扶”等正能量,但要化解已留存在多数人心中的阴影终归不易。

最新的例证来自东北。媒体报道中还原的情景是这样的:7月28日上午8时,从盘锦市一辆公交车上下来的王女士扶起了一位摔倒的老人,后又帮着垫付了200元医药费。可她没有听到一句感谢的话,反而还被要求赔偿老人4万元医疗费。

从“帮扶”到“争议”的这个过程,和“彭宇案”几乎如出一辙。但所幸的是,王女士最终借助于公共汽车上的监控录像要回了自己的清白。老人及其亲属也连声道歉,说错怪了好人,并当场返还了王女士之前垫付的200元医药费。

这似乎是一个“好人有好报”的美好结局。但从网上数以万计的跟帖来观察,从中感受到“正能量”的却并不多。得到最多顶帖的是一个疑问:如果没有监控怎么办?

如果没有监控,这宗纠纷也许会进入司法领域。因为没有监控等客观证据,我们也很难预料讼争的结局。王女士赔还是不赔,决定权将操持在法官手里。而从国情来看,法官们对于“谁主张谁举证”以及“优势证据”的理解并不一致。

也正因为如此,即便媒体努力要彰显此案的正面价值,但事实上,它在网上仍被多数人作了负面解读。类似的事件背后,总有论者将之归咎于媒体,或将“见人跌倒我不扶”的世风归咎于路人,甚至还有地方政府要推动“见死不救”入罪。

这些无疑都打错了靶子。路人何其无辜,真正的责任人难道不是那些无中生有的讹诈者吗?任何法律,都不支持让违法者得利。讹诈者明明没有任何证据,却非要将帮扶的好心人认定为责任人。这在性质上已然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从王女士所遭遇的事件来看,对方的确“虚构了事实”,且讹诈的金额高达4万元。这个数字在不少地方都被归入比“数额较大”更严重的“数据巨大”,是要严惩的标准之一。

当然,讹诈者并未得逞,这并不是说诈骗就不成立。而是因为监控的存在,使得这种诈骗未遂。未遂犯,虽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前提是,未遂犯也是刑法规制的对象。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几乎未曾听到故意歪曲事实,讹诈帮扶路人的摔倒者或其家属被追究了责任。这等于给讹诈造成了一个非常糟糕的示范效应:一旦讹诈成功,将得到巨额利益;如果讹诈不成,也毫发无损。在利益权衡面前,尤其是在摔倒者无法确定责任人时,昧心将帮扶者冤枉为责任人,就成了他们能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

正常的法治社会当然不能坐视这种“利益最大化”。让讹诈者因其恶行付出法律代价,才是法治的常态。当然,并不是每一起讹诈都需要动用刑法来规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都可以成为遏制讹诈者的法律利器。好心人往往不愿追究讹诈者责任,因为摔倒者确有可怜之处。但默认讹诈恶行蔓延,又是对全社会的不负责任。个中权衡,也需好心人乃至全社会费心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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