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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作重发:公民与人民

 qwer2008 2013-08-23
这就看出“人民”与“公民”的本质区别了:“人民”的含义广泛,包括的人数最多,不需要多复杂的法律程序就能辨认,也不受政权和法律体系等限制:只要不是敌人,那就是人民——不管是北朝鲜的老百姓还是南朝鲜的老百姓,不管是大陆老百姓还是台湾老百姓,不管是中国人还是越南人,不管是什么国籍、不管是不是我承认的政府的公民、不管本人是什么政治观点,只要不与我为敌、不来进犯,那就都属于人民,就都在保护之列。“保护公民”就不同了:是哪个国家哪个政权的公民,那个国家那个政权才有责任保护,其他国家其他政权没保护之责,顶多出于人道立场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予以适当关照就算不错了。这还是最好的情况。最坏的情况呢?只要你不是我的公民,杀了白杀——美军飞机在朝鲜战争中炸死朝鲜老百姓,越南战争中炸死越南老百姓,海湾战争中炸死伊拉克老百姓,阿富汗战争中炸死阿富汗老百姓……如果以“保护人民”为原则,这属于屠杀人民,是犯罪。如果以“保护公民”为原则,那这就是活该——炸死的不是美国政府有保护之责的美国公民,美国法律不管。炸死的也不是美国承认的政权的公民——美国当时只承认南朝鲜政权、南越政权、美国挑选的伊拉克临时政权、阿富汗临时政权等等,而被炸的老百姓当时并不属于这些政权的“公民”。既然只承认“公民”不承认“人民”,那这些不属于被美军承认的政权的“合法公民”的人在法律上就可以算为不受法律保护的“暴民”,炸了白炸——美军顶多遗憾几句,说声“误炸”就算完事。你再骂美军不人道、不守国际法、无视生命也没用:骂归骂,既没法当真给美军的上述行为定罪,也没法防止今后这类屠杀再发生——美军只受美国法律约束。美国法律不当真追究,美军就无罪,今后可以照炸不误。而当地政权呢?以朝鲜战争为例:在当时的南朝鲜李承晚政府眼里,北朝鲜老百姓当然不是“大韩民国”的公民,当然不受自己政权的法律保护,当然被美军飞机炸了白炸。同样,越南战争中的南越政权、如今的伊拉克政权、阿富汗政权也都是这个逻辑:不接受我的政权统治,就不是我的“公民”,就不受我的法律保护,炸死了不算犯罪——用“公民”取代“人民”的奥妙在这里一览无余。 ...华岳论坛 -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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