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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最低工资标准下月起上调

 菊苑杂谈 2013-08-24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李寅 特约记者 夏金付 报道: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从9月1日起,我省第八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省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于9月1日起,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100元、900元、750元分别调整为1300元、1020元、900元。此次调整中,十堰工资标准涉及到2个档,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02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元。

据了解,十堰目前工资标准是2011年12月1日开始执行的, 城区900元/月,钟点工小时工资分别为8.5元/小时;丹江口、郧县、房县、竹山、竹溪、郧西为750元/月,钟点工小时工资为7元/小时。此次最低标准调整后,十堰城区最低工资标准将提高120元,上调至1020元/月,钟点工小时工资上调为11元/小时;丹江口市、郧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县将统一执行同一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月,钟点工小时工资为9.5元/小时。

这次调整是继1995年我省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八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钟点工的小时最低工资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新标准从9月1日起实施。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违规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差额,逾期不支付的,按有关规定,责令其按应付差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支付赔偿金。同时,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协商的月薪低于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主动修改此条款,给劳动者涨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不能通过提高劳动定额、压低计件单价等方式,变相降低最低工资标准。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规实施后,如用人单位违规,工人可拨打电话8653297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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