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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指导—现场检查笔录制作方法 (文本)

 李球王图书馆 2013-08-26
    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处罚案件中比较重要的优势证据之一,工商执法人员对其制作应掌握一定的方法,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一、主要内容。
    现场检查笔录一般应当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
    首部主要记明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或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办案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出示执法证的情况,被检查物品或场所所处的位置(具体到门牌号码),检查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具体到分钟)等情况。
    正文是现场检查笔录最重要的部分,主要记录现场检查的过程和发现的情况,如物品的摆放位置、摆放方式、商品的包装形式、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或批号、周围的环境情况、现场是否还在从事涉嫌违法行为、对重量或长度采取的测量方法、对数量的清点方式、在现场检查中获取的证据、是否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是否进行了询问等,特别是对正在进行的涉嫌违法活动,要记录清楚活动的动态过程。
    尾部主要用来介绍不适宜在前两部分记录的情况,如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邀请第三人到场的情况等。
    二、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现场检查笔录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具有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当场制作。开始要有出示执法证的内容表述。
    二是现场检查笔录记载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记录现场情况时,应当在全面记录的情况下,突出对重点问题的记录。记录时使用的文字要规范、简练、客观,不使用不必要的形容词、成语和含混不清的概念,如大约、可能、估计、左右、多、余等词;不使用表现主观偏见的词,如非法、擅自等词;不使用夸张、比喻、形容等记录方法。
    三是现场检查笔录完成后应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第三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检查时间,另外现场检查笔录中关键性的内容,如数量、金额等,也应让当事人加上指纹,以证明这些数据已经当事人确认,未经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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