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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府办发〔2012〕384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三分促三改”推进农...

 醒神议事厅 2013-08-27
江津府办发〔2012〕384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三分促三改”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改革试点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门户网  http://jj.cq.gov.cn  2012年10月8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江津区“三分促三改”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改革试点指导性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八日    
 
重庆市江津区“三分促三改”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改革试点指导性意见
 
       为深入贯彻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根据《重庆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办公室关于支持江津区开展统筹城乡改革试验的批复》(渝统筹试〔2011〕7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推进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2〕2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三分促三改”综合改革试验,为规范试点村(社)农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工作程序,确保股份量化工作质量,特制定本指导性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工作机构
       区农委为全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主管部门;江津工商分局负责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后组建的新型股份合作组织注册登记;“三分促三改”统筹城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由区统筹办具体指导;农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后股权证书由新组建的新型股份合作社颁发,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负责监制。
二、明确农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工作对象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工作的对象是本区内实施统筹城乡改革试点的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管理原村(社)集体资产的涉农社区。我区在油溪镇大坡村、龙华镇燕坝村改革试点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加以推进。
三、明确农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范围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资产为按照农村“三资”(资金、资产、资源)清理工作核实的集体资产。主要包括:集体所有的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荒山、荒坡、水面、滩涂、沟渠、道路等,集体所有的未确权到户的房屋、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集体所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集体所有的商标、商誉、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以集体名义入股形成的股权及收益,集体所有的债权、债务,集体兴办企业形成的资产及其他资产。
四、明确农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改革试点工作操作步骤
       第一步  制订方案,清产核资
       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村所在镇(街)应建立统筹城乡改革发展指导小组,试点村建立统筹城乡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完善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各村民小组建立7-13人的议事代表会,具体成员由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村改制领导小组要进村入户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通过对全村人口、宅基地、承包地、林地和集体“三资”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理清本村人口和集体资产现状,分别拟定人口统计资产清理方案。实施清产核资,要严格按照农业部、财政部《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和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全面核实村(社)级集体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并登记造册,妥善处理债权债务,明确全部集体资产的权属关系。
       第二步  评估资产,资产量化
       资产评估限定在权属清楚、拟作量化的经营性资产,集体资源性资产参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地票价款分配及拨付标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70号)和《重庆市江津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江津府发〔2008〕56号)明确的集体收益估价,对于承包到户的耕地、山林等资源性资产,不作为量化资产进行评估。对于权属不清、争议较大的经营性资产可暂缓评估,另行研究处置。集体资产在评估完成并得到确认后,要确定改制基准日,用于固化资产价值、冻结经营资金和统计改制人口。全部可作量化的资产,制定方案折成若干股份,以待量化到户。
       第三步  分类清理,界定股权
       村改制领导小组应充分征求意见,合理界定享受股份的成员,充分考虑户籍不在村的现役义务兵、初级士官、在读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以及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利益(以户籍制度改革以前的状况为准),人员清理区分类别后,应张榜公布。可以人口、土地、劳力等为基本要素,区分人员类别,确定合理的计算比例界定各户股权,设置股份数量。量化资产股权直接设置到户,户内可以明确到人,实行“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在改革方式上,可以将集体经营性资产与变现后货币资产全部按股量化到户;也可以根据集体经营性资产的状况,由社员依量化的股份现金配股,以增强经营后劲。考虑到改革过程中存在着不可预见因素,可预留一定的股份设集体股待解决各类问题。
       第四步  设立新“社”,建章立制
       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的股权、股份明细确定后,召开股东(成员)大会,制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立股份合作社。也可以根据农村历史沿革和村情民意,划分集体土地资源外的经营性资产组建多个股份合作社。新组建的股份合作社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确认选举结果。股份合作社作为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依法开展审计监督,规范运作运行。
       第五步  市场运作,分配收益
       股份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行,参与市场竞争,其经营范围以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为主,可以选择承包、租赁、招标、拍卖集体资产等多种方式进入市场。资产运营收益按其成员拥有股份进行分配,其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改革后农户承包的土地可以自己继续经营,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也可以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转让给新组建的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整治营运,提高农业规模经营效益。
       第六步  分类指导,完善配套
       改制完成后,根据区域经济社会状况和农民意愿,可以继续保留村委会,也可申请撤村委会改为社区居委会。可以跨村建立联合党组织,强化基层组织建设,确保改革后股份经济合作社平稳过渡。各镇(街)应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和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与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和农村产权交易机构链接,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可接受股东委托公开交易股份合作社股权。
五、工作要求
       上述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每一步骤都必须张榜公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程序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后通过,报镇(街)核准,送区农委、区统筹办备案;股改后,组建的新型股份合作组织由区农委审批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工作,各试点镇(街)和有关部门在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三分促三改”中“政经分离促股改”的要求,做到工作认真仔细、程序规范到位,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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