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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登记的指导意见

 醒神议事厅 2013-08-27
关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登记的指导意见
公开日期 2010-08-25 文  号 苏工商注〔2010〕244号
主题分类 企业注册 主题词 注册登记
内容概述 为规范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登记行为,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农村社区股份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登记行为,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农村社区股份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是将村级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以股权的形式量化给每个村级集体组织成员,并遵循股份合作制的原则,从而形成一个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独立核算、自主经营、风险共担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
一个行政村只能设立一个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如该行政村下设的村民小组有独立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可单独设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
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经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
三、设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时,行政村的村民为合作社当然的设立人;居住在该行政村辖区内的其他人员,经该行政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也可以成为合作社的设立人。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代表可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名或由各村民小组推选。
四、设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经本行政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量化到成员名下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份额出资方案。
集体经营性净资产份额出资方案应当包括清产核资、股权设置、成员界定及股份量化等内容。
五、设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或者设立人代表大会,设立人代表人数不得低于设立人总数的百分之十;设立人超过一千人的,设立人代表人数占设立人总数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但设立人代表人数不得低于一百人。设立人代表大会可以行使设立大会的职权。
六、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可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村乡集体组织的名称可作字号使用)+社区股份合作社”字样组成,即:XX县XX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
七、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成员以量化到其名下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为主要出资方式,也可以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方式出资。
八、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为核心,以资产保值增值、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业务范围可以核定为:本社自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投资,本社房屋出租,物业管理,为合作社全体成员提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服务等。
具体业务范围由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规定,但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批准。
九、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吸收新成员的,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成员退社的,量化到其名下的集体资产份额和公积金份额可以通过赠与、转让等方式流转给本社其他成员,但不得从合作社撤资变现。
十、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办理工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的,除按规定提交集体经营性净资产份额出资方案外,其他登记材料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成员较多的合作社可以由全体设立人代表签署授权文件,授权理事会成员在章程、设立大会纪要、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上签字。
设立人代表的选举文件可由该村集体组织盖章代替设立人签字,但必须在选举文件中载明选举的程序及方式。
成员的出资清单以及办理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和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由该村集体组织盖章。
十一、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条例》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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