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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量守恒定律否定永动机违法

 民间小人物 2013-08-29

前言

我要好好活着,耐心等待。——民间小人物的呐喊

 《永磁体的开发和利用》是九年前申请的发明专利。(2004年12月6日)

   在2008年本人提出复审请求后,时经5年,于2013年7月29日收到“复审通知书”。而且还是个包含被否决内容的通知书。本人对通知书做了答辩,但对复审委员会的黑暗本人早已领教,因此,也不抱太多希望。对下一个通知哪年哪月能够接到,本人不敢奢望,更不敢奢望有个依法审查的结果。

 
 
 《五律·专利审查违法,永动机被强奸》
 
 
一审近十年,结局似强奸。全篇无证据,信口定终端。
 
永磁输动力,力是动之源。机器时时转,人间处处欢。
 
 
 
 
                       对复审通知书的答辩

          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不具备授权前景。复审请求人不得随意修改申请文件,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按专利法第33条规定,复审请求人决定对2008年08月29日所提交的说明书中:第3页第七段“两相同磁极的吻接距离就越小”给予删除。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9行“硬质”给予删除。第8页第5行电源开关“3”删除,改回电源开关K。第8页第6行“如图4”和倒数第5-7“活塞式永磁发动机是输出机械能的机器,它可以带动发电机发电,可以代替内燃机安装在拖拉机,摩托车上,也可以带动其他农机设备和需要动力源的其它设备”给予删除。

        请复审委员会允许申请人对第4页第2行“安装在缸体上”给予保留,对第4页第7、8、10行中“如图2-1”、“如图1-1”“如图3-1”给予保留。对16行“图6(6-2)、图6(6-3)给予保留。保留的理由是复审申请人经核实,本发明说明书,本人2006年3月12日电脑邮箱原始记载,上述内容不属申请人2008年8月29日所提交说明书增加的内容。如本人核实有误,以复审委员会的意见为主。

         对决定书中: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不具备授权前景。给予答复如下: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发明是一部利用永磁体做动力能源的机器。永磁体是具有永久磁能量的部件,永磁体的微观磁能通过一部机器不断输出宏观能量的过程就是永磁体微观磁能不断转化宏观机械能的过程。在能量不断转化过程中永磁体的微观能量并不发生消耗和改变。因此,活塞式永磁发动机是一部不消耗任何其他能源而不断输出能量的发动机。既然能够永久不断的输出能量,而且,活塞式永磁发动机也是能够制造,能够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的机器。因此,本发明完全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之规定,符合授权条件,应该授予专利权。

         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中第二部分第五章第3.2.2指出“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符合自然规律,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不能实施的,因此,不具备实用性。”

         本节的重点是:符合自然规律。

         什么是自然规律?

         自然规律就是:自然现象固有的、本质的联系,表现为某种条件下的不变性。


         永磁体不断输出宏观磁能,而永磁体的微观磁能并不发生改变,这是完全符合自然规律的;实验证明,通过磁屏片能够使两个永磁体的相同磁极实现吻接,而且磁屏片是完全可以制造的,这也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活塞式发动机就是汽车发动机,是通过汽油产生的爆发力推动活塞往复运动再通过连杆机构输出机械能的。汽车气缸内汽油的燃烧是靠点火机构完成的。活塞式永磁发动机磁屏片的切出和切入是靠凹轮配电盘完成的,凹轮配电盘是完全可以精确制造的,这一点也符合自然规律;活塞式永磁发动机就是依据汽车发动机的原理设计的,它是通过磁屏片的切出和切入的反复运动实现两磁体的相同磁极产生相斥爆发力的,然后推动连杆机构往复运动输出机械能,活塞式永磁发动机是完全可以制造的,它完全符合自然规律。人们没有理由否定它们。既然都符合自然规律,那么按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描述,应该没有理由否定它。

        通知书中提出:能量守恒定律,能量不能创生,也不能消失,而只能从一种形式转变成另一种形式。就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来说,对于所述永磁电动机所构成的发电系统,其从外部获得的输入能量只是最初用于启动电磁发动机的能量从而其系统中的发动机输出的能量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用于源源不断地向外输出,一部分自馈以继续维持运动。这显然是试图实现能量输出远远大于输入的系统,在实际应用中,所述发电系统本身由于摩擦等物理损耗造成的能量损耗其最终所实际向外界输出的能量必然不会大于从外部获得的输入能量,因此,本申请的系统违背能量守恒定律,无法维持运行。最终会由于输入能量后续无继而最终停止下来,更不可能由于自馈而“补充”“所耗电能”,同时又“向用电器输送电能”。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符合“能量守恒定律”,违背自然规律,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不具有实用性。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就是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但违背能量守恒定律并不代表就违背自然规律,永磁体的微观磁能可以不断的输出宏观能量,而其微观磁能量并不发生改变,这本身就是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但这个能量转化过程绝不违背自然规律。我们知道,磁悬浮列车上的永磁体是磁悬浮列车的重要部件,但磁悬浮列车上的永磁体并没有因为列车的长期运行它的微观磁性能发生改变。再有,如:水能、风能,人们称之为可再生能源。既然是可再生能源,那么,水能和风能就违背能量守恒定律,因为能量守恒定律不承认能量是可以再生的。如今那个专家提出可再生能源因为违背能量守恒定律就违背自然规律呢?再说,有谁提出可再生能源这几个字因为和能量守恒定律相矛盾,而否定水能和风能是可再生能源呢?因此,用能量守恒定律否定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很不合适的。

         再说《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并没有提出违背能量守恒定律就违背自然规律,也没有提出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发明技术方案就没有实用性。更没有提出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发明申请就不能授予专利权。所以,用能量守恒定律否定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违法的,既违背《专利法》也违背《专利法实施细则》。我相信,复审委员会会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给予依法审查的

        另外,通知书中对本文技术方案的描述是没有依据的,是围绕违背能量守恒定律而进行的否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章4.1开拓性发明指出:
       “开拓性发明,是指一种全新的技术方案,在技术史上未曾有过先例,它为人类科学技术在某个时期的发展开创了新纪元。

       开拓性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例如,中国的四大发明―――指南针、... ”

         本发明应该属于开拓性发明范畴,因为它的技术方案,构造与工作原理在技术史上未曾有过先例,它是不需要输入能量而能输出大量能量的解决人类所需能源的“活塞式永磁发动机”。“活塞式永磁发动机”必将为人类科学技术发展开创新的纪元。它同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它完全可以制造,具备创造性,更具备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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