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企业通过行政划拨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缴纳了配套费、土地储备金,是否要作为“无形资产”来核算? 【解答】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企业通过划拨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应确认为“无形资产”,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支出(如缴纳配套费、土地储备金等)应计入取得无形资产的成本;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单独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不同观点: 有网友认为:如果不执行新会计准则,不用入账(历史上入的是计入固定资产、不提折旧);执行新会计准则,则受两项准则的约束:无形资产和政府补助,账务处理上我偏向于按1元的名义金额做无形资产核算、使用年限不确定不摊销,同时确认当期营业外收入1元,目的只有一个,把就准则下游离于账外的资产纳入表内核算,至于初始金额的确认,意思一下就行了。 还有网友认为:1、目前的准则国有划拨土地是不能入账的;2、目前有的企业国有划拨土地有入账的,是在1994年清产核资的时候做的,是历史遗留问题,应该放在固定资产,不应该放入无形资产。 金章玉句的观点:对于划拨土地,政俯既不是投入,也不是补贴,企业其实只有使用权,没有完全的处分权。因为期限不确定,政府可能随时收回,未来收益也就变得不确定,因此,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入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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