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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人还是律己:道德的苍白

 jxfshch 2013-08-30

律人还是律己:道德的苍白

欧阳
   

说起道德,人们习惯于将这个概念与社会运转的行为规范相联系,特别是针对一些并不违法的不道德现象。如此一来,就比较容易混淆道德和法律的界线,把本该是法律范畴的行为规范纳入到道德的领域,不少有识之士也时常拿着判官笔,像旁观者那样去裁判发生的事例,义愤者或因之痛斥某些劣行完全突破了道德的底线,仿佛社会有序运转靠的是道德的约束,而不是法律的制约。

大家知道,不管是英美法系的习惯法还是大陆法系的成文法都有明确的底线,作为社会平稳运行的强制规范,没有人可以越过界限,但道德约束并不是强制的,从这个角度来讲,道德可能就没有底线。我们固然可以感慨道德的底线,只是当我们置道德之力于自身之外时,实际上就已经弱化了道德力量:如果道德不律己而仅仅是律人一定是苍白的。

最初的道德规范从自律和他律的角度讲,均来自于宗教的慰藉和对轮回的敬畏,天堂中永恒的享乐对穷人和富人都是一种强烈的诱惑,而地狱无止境的酷刑加身显然可以恐吓住胡作非为。在基于宗教和轮回的力量淡漠之后,道德的约束基本上失去了强制力,有悖道德的行为虽然会受到谴责,但不会被惩罚,哪怕是在仙逝后的未来。按照哲学家和现代伦理学说的观点,新的道德法则即便是基于信仰,必须服从的也只是自己的理性和良心,也就是说自律也好、他律也罢,道德实质上是一种自我约束。当我们把他人等同于自己,以道德这个普遍的社会良知去衡量的时候,当然可以给出道德的尺度去裁量个人和群体的行为,但一定要强制另外的人必须符合我们内心的行为规范,稍不小心恐怕就会陷入困境。

孔融让梨是国人非常熟悉的道德教育典籍,至今还有很多人依旧在沿用这个掌故来进行道德启蒙。撇开这个故事是不是被改编了不说,如果我们换个角度看,高尚的道理要自圆其说就会遇到难题。比如我们假设让孔融对应的另一方分配梨,分配者设定孔融是具备社会良知的道德模范,小梨自然给孔融而自己留大者,如此,分配者就已经置自身于不道德的境地,其行愚昧不可取。而假如给孔融的梨大,则其预设的道德孔融就不成立,孔融同志必须坚决推让出大梨。情形到了这个地步,梨的分配必然触及道德难题。这是个悖论,合理的解决之道只能是道德只律己。作为行为实施人,分配者不能用设定的道德标准去测评孔融,惟其如此才能摆脱自相矛盾的道德困境。

进一步来看,当一个人用模范的道德标准去要求他人的时候,事情可能会更糟。就说公共汽车上的让座行为吧。给老弱病残孕让座是文明礼貌的道德共识,那么不让就不道德吗?这种道理没有充分的理由。试想,如果一个年轻人整夜加班未眠,或者身体不适更需要短暂休整的话,那么他安坐眯眼假寐休息,是不是可以合理地不牵涉到道德问题呢?是不是能够被等着让座的人理解呢?反倒是在这种情形下,某个想别人给让座的老弱病残孕以“道德”的标准鄙视“不道德”假寐青年的时候,是非曲直也许就颠倒了。道德是自觉而不是义务,我们应该向以高标准要求自己的道德模范致敬,然而,当一个人以道德模范的标准来要求自己之外另一人的行为时,未必就是道德的,客观地说,这样的心态往往是自私的,一些时候类似的要求实际上会是最不道德的。

当然,无论是理性的自觉还是良心的发现,道德的行为必定来自于自身内在的要求,良好的道德行为是一个社会得以和谐的必备前提,每个人在加强自身道德修养的时候,应当也在心中对社会有对应的道德愿望,倘若我们真的对社会有强烈的道德欲求,相信人人都有道德建设的义务,要做的首先是提升律己的道德标准,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进而以自身的道德实践感染、带动和提升社会整体的道德水准,使人人律己,真正促进整个社会道德基准的提高。

“人能弘道,非道弘人。”孔子说的大约就是这个道理了。

然而,道德不是法律,正是因为道德的非强制性,就算能够通过律己达成道德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有榜样,我们也不能奢望仅仅靠道德修养就实现约束自己或者被环境约束,因为这只是理想状态,现实状况下,在消费主义充斥的环境中道德的律己同样是乏力的,这也是那些期望有道德底线的仁人志士中罕有道德模范的一个重要原因。显然,在现实中,不能把所有的期望寄托在道德修养上,律己、律人都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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