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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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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师范学院文件

泉师院资[2006]5号



关于



各单位:经。























泉州师范学院

二00六年月十日





主题词:通知

抄送:存档(二)泉州师院办公室2006年月1日印发

泉州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和各项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维修的基本原则

1、仪器设备的维修应建立在使用者和管理者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谨的科学态度,以及占用单位所制定的维护保养责任制上。

2、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预防维修”为主,主要设备以“主动维修”为主,一般设备以“故障维修”为主,保证日常工作的进行。

3、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谁产谁修”,由使用单位与生产厂家联系,进行保修和维修。

4、维修工作应本着按质按时节约资金的原则,采取校外、校内、自修相结合的维修途径。

二、维修经费来源

1、各二级学院在年度财务包干经费预算中,须安排不低于设备总值0.5%的金额作为维修专项经费,用于本单位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

2、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费、仪器设备有偿使用费及其他划入专项的维修经费,作为单位维修专项基金,由各单位负责使用管理。

3、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专项经费,学校每年按照全校贵重仪器设备总值3%的金额纳入财务年度预算,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使用管理。

4、校部行政机关办公设备的日常维修经费,由校部各单位包干经费中统筹安排。

5、在研科研项目和建设中的重点学科专项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从该科研项目、学科专项经费中列支。

6、维修专项经费须专款专用。

三、贵重仪器设备维修维护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

1、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原国家科委统管的二十三种仪器国家科委统管的二十三种仪器电子显微镜2、电子探针3、离子探针4、质谱仪5、各种联用仪X光萤分光光度计7、X射线衍射仪8、红外线分光光度计9、紫外分光光度计1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11、光电直读谱仪12、激光拉曼分光光度计萤光分光光度14、核磁共振波谱仪15、顺磁共振波谱仪16、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18、氨基酸分析仪19、电子能谱仪20、热天平21、差热分析仪22、超速离心机(每分钟4万次以上)23、图象分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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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赵各庄子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