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规定为:
无形资产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1.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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