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探望权
来源:河北法制网
日前,省会吕先生致电本报求助,称其与妻子王某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随母亲王某生活,吕先生一次性给付儿子抚养费5万元。离婚后不久,王某与陈某再婚,儿子随母亲和继父共同生活。王某与吕先生离婚后,对儿子的活动控制很严,上学、外出都是车接车送,严禁吕先生接近儿子。由于吕先生看望儿子受到王某的百般阻挠,双方为此多次发生纠纷。吕先生就此事曾书面向王某提出,但王某不予理睬,反而继续阻止吕先生探望儿子。吕先生问,应如何行使自己对儿子的探望权? 就此问题,本报记者咨询了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的康伟律师。 康律师通过分析本案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是承认离婚父母对由一方抚养的子女享有探望权的。 探望权按其时间的长短,可分为暂时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暂时性探望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按照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时间、地点去探望、看望子女,这种探望的特点是时间短,方式灵活;逗留性探望是由探望人领走该子女,并按时送回该子女,其特点是探望时间长,父或母与子女有较长的交流和了解时间。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当父母双方就子女的探望权达成协议或人民法院关于探望权的判决生效以后,当事人一方特别是享有直接抚养权和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无故拒绝对方探望子女或故意设置障碍阻挠对方探望子女时,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并保护其探望权的正常行使。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康律师建议,吕先生如不能够和前妻王某就儿子探望权协商成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并保护其探望权的正常行使。 张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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