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提供免税劳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选什么适用税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般纳税人提供免税劳务,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上税率选0还是适用税率?若选了适用税率,账务处理是将含税价合计作为“营业收入”还是将价税分开做,再将税金进行结转,最后结转致补贴收入?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免税劳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选适用税率。 会计处理建议如下: 一、如果销售的项目部分免征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就是要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计入成本。对于免税项目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普遍采用销售额比例法,即用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来计算分摊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开具给买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应该是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合计数,并且按合计数收取款项,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再将销项税额中的金额作为免征的税额进项结转,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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