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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工作方案

 9733 2013-09-05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企业技能人才培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帮助企业完善技术工人评价考核激励机制,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建立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141号)精神,就做好我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工作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人才强企战略,以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的,坚持“国家职业标准与生产岗位实际要求相衔接、职业能力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联系、企业评价与社会认可相结合”的原则和坚持“尊重劳动、提升技能、终身培训”的原则,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采用贴近生产需要、贴近岗位要求的考核方式,对职工技能水平进行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价。
    二、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条件
    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重视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工作,建有相应规章制度;
    2.能够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能为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3.建有相应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小组,具备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测评设备等。
    三、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范围
    1.职业(工种)范围:主要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属企业生产一线的主体技术性职业(工种)(不包括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职业)。其中,有国家职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职业标准但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其它职业(工种)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立项审核同意,也可纳入评价范围。
    2.评价等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均可由企业组织评价。其中五、四、三级以企业为主实施,二、一级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同意后,由企业会同当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
    3.人员对象: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 具体条件参照相应国家职业标准或《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劳社培〔2006〕122号)。其他五、四、三级破格越级办法由企业提出报当地鉴定中心确定,二级、一级破格越级办法应向省鉴定中心报批。
    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内容
    (一)职业能力考核。重点考核技能人员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实际工作能力。可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在工作现场、生产过程中,采取典型工件加工、作业项目评定、现场答辩、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考核。由企业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从国家题库中抽取相应职业(工种)的实际操作试题,并可结合岗位实际对试题内容进行调整;尚未开发国家题库的,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与企业共同组织专家,依据相关标准,结合岗位实际命制。
    (二)工作业绩评定。重点评定技能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业绩和成果,包括工作效率、产品质量。技师等级的评价,还包括完成的主要工作项目、现场解决技术问题的情况,技术改造和革新等方面总结,以及传授技艺培养指导徒弟等方面的成绩。工作业绩评定材料应在企业内公示。
    (三)职业道德评价。重点评价技能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岗位之间团结协作的能力,可采用上级评价和班组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基础理论知识。重点考核本职业及本岗位相关的必备职业知识。由企业会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试题可从国家题库中抽题组卷,并可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要求作相应调整;尚未开发国家题库的,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与企业组织专家依据相关标准,按照要求共同命制。
    (五)考核量化。职业能力考核、工作业绩评定、职业道德评价和基础理论知识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合格线。考核成绩两年内参加本企业组织的技能人才评价有效。职业能力考核和工作业绩评定各以50% 计入操作技能成绩;职业道德评价和理论知识考试分别以20% 、80%计入理论知识成绩。
    技师还要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相关程序按照《浙江省高技能人才企业评价和直接认定办法》(浙劳社培〔2007)137号〕相关规定实施。具体办法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组成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小组制定并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同意后实施。
   五、评价步骤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在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指导下,由企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同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技术支持、业务指导等工作。
    1.企业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实施方案审批表》并附《工作方案》和《岗位能力标准》。 工作方案应包括: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职业(工种)、等级、工作安排,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小组人员情况,培训计划、考核方式、试题来源以及有关事项说明。
    2.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对企业提交的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其中,五级、四级、三级由各县(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二级、一级评价方案逐级上报至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
    3.企业根据审核意见,组织相应岗位的职工进行申报,并将参评职工的信息汇总后填写《绍兴市申报职业资格统一鉴定人员汇总表》,报当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当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申报表和工作业绩评定表的填写进行指导。
    4.企业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送考核计划,并推荐相应考评人员,经审核同意后,由当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派出督导员,协助企业组织考核。
    5.考核合格者,由企业填报《绍兴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成绩单》,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其中,二级、一级成绩逐级上报至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并按规定组织综合评审,评审通过的由相应的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质量督导
    企业要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考评规章、制度,严格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流程,公平、公正地完成评价方案的实施。企业应建立技能人才评价公示制度,设立举报电话,自觉接受企业职工的监督。企业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要按《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则》进行质量督导,对不按要求实施技能人才评价、弄虚作假、评价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企业,暂停其开展技能评价工作的资格。
    七、保障措施
    1.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高度重视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将其作为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中心工作来抓。应成立组织领导机构,选调合格人员,组建专业工作队伍,做好企业评价标准化运作中的培训考核、标准制定、评价实施和质量管控工作。应建立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对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
    2.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落实专项工作经费,确保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顺利推进。岗位能力标准制定、评价题库开发,评价考核实施等相关工作经费应纳入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工作经费,符合有关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应给予落实补贴政策。对工作制度健全,培训设施完善,培训师资充足的企业单位还应纳入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
    3.鼓励各类办学质量好,诚信自律的就业技能培训中心、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展岗位技能开发、培训和评价工作,相关工作经费可纳入高技能人才经费和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工作经费,符合有关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可享受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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