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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

 9733 2013-09-05

   

 

海安县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促进就业功能,加强和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点培训机构认定

(一)认定原则

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对申请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评审,认定一批师资合格、硬件到位、质量保证、就业显著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作为定点培训机构。

(二)认定范围

我县范围内取得职业培训资质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均可申报定点。

(三)认定种类

    定点培训机构分三类:一是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主要承担本县城乡各类失业人员以及来我县就业的外埠劳动力组织开展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二是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定点机构,主要承担企业新招职工岗前技能培训和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三是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主要承担面向社会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创业能力培训等创业培训服务。

(四)认定条件

 1.申报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依法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等职能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申请定点培训的职业(工种)应为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范围内的培训项目,且与劳动者就业关联度密切,我县企业需求量较大,有近三年以上相关办学经历;

    2)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就业技能培训任务;

    3)具有与培训的职业(工种)、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训练场所、实训基地,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具备网络信息化管理系统条件;

    4有健全的培训质量保证体系和教学管理制度,开设的专业和课程的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符合国家相应职业标准规定,培训方法和形式满足培训对象需要;

    5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好,无因培训质量、培训收费以及其他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或查处的记录;

    6)具有有效的就业信息和稳定的就业渠道,就业指导得力,能为参培学员提供有效推荐就业服务,学员培训合格后就业率高。

    7)有较好的培训业绩,近三年年培训考核发证数在500人以上,培训合格率达到95%以上,初级以上技能鉴定合格率达到80%以上。

    2.申报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的条件

企业在岗职工技能培训,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培训质量、培训规模、培训实绩等综合因素在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中择优确定。

对于符合我县区域产业发展及行业、企业急需的补贴培训项目,且本区域暂无具备上述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补贴培训的,可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定点内训企业,承担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和就业技能提升培训任务。定点内训企业除具备就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重视员工培训工作,积极拥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定期制定企业员工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具备承担专业技能培训条件,有相应的培训能力和培训场地,有专职培训人员,培训效果明显。

    3)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4)企业遵守并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无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3.申报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条件:

    1)机构资质方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至少有2名以上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SIYB)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SIYB)讲师证书》的专职教师;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和满足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标准化教室(不小于80㎡)及电脑、投影仪、课桌椅、黑白板等教学设备。

  (2)创业培训方面。培训机构重视创业培训,承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创业培训相关技术要求和培训流程,组织开展培训;有一年以上开展创业培训或创业服务经历,并提供培训或服务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服务对象的评价材料;制定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年度计划,以及市场宣传推广计划;有专职人员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3)创业服务方面。注重服务效果,建立学员档案,定期评价培训和服务的效果,并定期为培训学员提供创业跟踪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咨询、创业实训等后续服务;具有5名以上全职或兼职的创业服务专家(包括企业家、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教师、取得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等),具有满足创业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

   (五)认定程序

1.自愿申报。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海安县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培训机构的资质、规模、开设职业(工种)、师资等基本情况,拟开展培训职业(工种)、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培训后推荐就业服务等。

2.实地审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对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师资状况、设备设施、教学实训场地、教学计划大纲等办学条件进行实地审查,并根据实地审查结果,提出审查意见。

     3.社会公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拟确认的定点培训机构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人社部门行文并向社会公布,颁发定点培训机构牌匾,同时报省人社厅备案。

二、培训定点机构管理

(一)培训定点机构的内部管理

1.认真履行办班、考核申报审批备案制度。

培训定点机构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个工作日,须以书面形式向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交开班申请,管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开班培训。开班申报材料包括:《定点培训机构开班申请表》、《就业培训学员登记表》、培训计划、课时安排、培训大纲、教学计划、培训教材、学员名册等相关资料报送县劳动就业管理处。每期培训班结束5日前,向县劳动就业管理处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提交考核鉴定人员花名册。经考核合格的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少数非国家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由职能机构按相应考核标准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颁发全省统一的《就业培训结业证书》。

2.统一使用就业培训在线管理系统。

全面使用“海安就业网”开通的就业培训在线操作管理系统,参培学员可在就业网络平台在线报名培训,各定点机构可在就业网络平台在线申报,主要内容包括:定点培训机构信息登记、申报开(办)班在线申请、培训项目及班次登记、培训学员实名登记、技能鉴定登记、培训补贴资金登记、信息查询及数据的分析统计,就业培训远程实时监管等。

申请认定的各类定点培训机构须专机安装“就业培训在线操作管理系统”,并专线实时联网,同时配备用于“培训远程视频监控管理系统”电子设备,相关费用由定点培训机构承担。

3.强化就业培训质量管理。

定点培训机构要强化技能培训,实际操作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60%,并适当增加创业意识、职业指导、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消防安全知识、生产安全知识、城市生活常识、求职技巧等方面的应用知识培训,确保培训效果和质量。

4.建立健全各项培训基础资料台帐。

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就业培训,必须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和教学档案。培训档案包括培训学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试卷、就业去向证明等材料;教学档案包括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开(办)班申报表、学员签到表、任课教师名单、教材、教案、考试成绩和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5.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申报补贴制度。

各定点培训机构在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申报享受就业培训财政补助政策时,一要严令禁止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二要确保申报财政资金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三要确保培训学员是财政补贴资金的真正受益者。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由职能部门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二)切实加强监管服务

县劳动就业管理处是我县职业技能培训的管理机构,要切实承担起日常监管服务的职责,制定和完善全县城乡就业培训工作的政策措施,抓好年度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和总结考核,确保财政培训补贴资金政策到位、运行规范、安全有效。

1.就业培训实施全程实时监控管理。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对定点培训机构的开班培训情况进行远程监督检查,所有培训课程的教学和实训必须在远程视频监控设备系统的全程监控下进行。实时监控系统对就业创业培训学员报到、上课点名、课堂抽查、学员请假、考试鉴定等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网上视频监控。在实施培训教学过程中,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将从开班备案、教师教学资质、培训课时数量等方面对各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过程实行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截取留存视频图像,并及时反馈定点机构。

2.加强日常监管巡查。监管部门对在培班级将派员进行不定期现场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清点培训人数、教学计划执行情况、考勤记录等。对检查情况要当场填写《职业培训质量巡查记录表》,并在记录表上签署检查人姓名及检查日期。

3.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底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年审。定点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定点培训机构和相关责任人提出警告,停止其办班审批,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直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伪造《职业培训学员登记表》和未按规定要求学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指使学员弄虚作假的;没有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培训条件、培训质量,虚报瞒报套取国家培训资金的;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本办法自20136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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