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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事故中可能涉嫌渎职的部门

 心雨室 2013-09-09

一、安监系统

1、安监局违规发放证照

   案例:违规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广东兴宁矿难中被告人省安监局副局长胡建昌作为管理全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副局长,明知国家安监局颁布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省安监局制定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三证一照),但其为了解决煤矿及非煤矿山由于不能及时取得有效、合法的《采矿许可证》而导致《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进度缓慢的局面,未经局务会讨论,与国土厅联合签发了粤安监〔2005151号文,降低了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随后,被告人胡建昌在审核签发安全许可证给大兴等煤矿时,未认真履行其职责,明知大兴煤矿没有采矿许可证,甚至只有县级市出具的正在办理《采矿许可证》证明的情况下,仍同意签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给大兴煤矿,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大兴煤矿得以继续非法生产。此外,大兴煤矿从建矿到透水事故的发生,一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属于证照不齐的企业,按规定应予关闭。但由于被告人胡建昌等人的玩忽职守行为,使大兴煤矿取得了《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为该煤矿的非法生产,超强度开采提供了合法依据,同时为“8.7”重大透水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重大隐患。

 

2、 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和督促查处无证生产问题;对申办《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材料审核把关不严,对煤矿停产整顿工作检查和督促落实不力,对大兴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监管不力,放任、支持证照不全的矿山进行长期非法生产。

 

二、煤炭工业局系统

案例:2002年7月至2003年3月,时任某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的曾锡良,明知大兴煤矿证照不齐并超强度开采,未能履行职责,不依法向当地政府提出关闭的意见和建议。曾锡良作为某市安全委员会驻四望嶂矿区安全监督员,在2005年6月1日,得知大兴煤矿矿井-290米水平东托水梁四煤6号反眼发生渗漏滴水的异常情况后,未向市政府及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报告,以引起重视。在2005年7月14日,福胜煤矿发生“7?14”矿难事故后,全市煤矿进行停产整顿期间,对大兴煤矿的停产整顿检查监管不到位,对偷采情况未能及时掌握并予以制止,2005年8月6日大兴煤矿继续偷采煤矿至8月7日中午1时许,终因井下发生重大透水,引发特大矿难事故。

 

三、国土资源局

案例1:兴宁矿难中,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组书记的蓝定明明知大兴煤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非法生产,依法应关闭和取缔,却与该局党组副书记张某共同在该煤矿停产整顿验收审批表中签署了“该矿采矿许可还证正在办理中”的意见,并签名和盖局章,致使大兴煤矿取得矿井复产通知书,得以顺利复产,继续从事非法开采。2005年4月,大兴煤矿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蓝某确知其无《采矿许可证》不符合申办条件,仍同意由该局矿管股出具“该矿办理采矿许可证手续正在申报中”的证明,致使其顺利通过省安监局审查,领取到《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非法生产,最终酿成“8?7”特大透水事故。

案例2:河北邢台矿难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赵祥增、矿山开发管理股股长张建政对3家石膏矿存在的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二人在明知康立、林旺两矿有越界开采贯通的情况下,签署了不存在越界越层开采,予以年检合格的意见。2004年该局下发文件要求各矿山“每季测量一次,石膏矿要委托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但作为主管此项工作的赵、张二人,对3家石膏矿的落实情况既不督促,也不组织矿山实测,致使3家矿采空区贯通的状况长期存在。

 

四、镇长和镇党委书记

     时任兴宁市黄槐镇党委副书记,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练荣华,对证照不齐,不具备开采条件的大兴煤矿长期非法生产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煤矿停产整顿验收复产工作未把好第一关,使大兴煤矿取得矿井复产通知书。2005年4月始,练荣华任兴宁市黄槐镇党委书记兼人大主席,负有领导乡镇政权机关,支持和保证乡镇政府依法行使职权的职责。2005年6月,镇政府对矿山安全生产实行镇领导挂点和监督责任制,对深部开采的煤矿实行蹲矿监控。2005年8月2日下午,练某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改变对煤矿的监控措施,削弱了监控力量,对挂矿领导和监控人员的衔接没有作出合理安排,对巡查监控干部的监控是否到位跟踪监督不力,致使大兴煤矿8月6日、7日出现违规偷采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导致大兴煤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2006年3月7日,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练荣华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黄槐镇人民政府镇长的黄益义,既是黄槐镇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又是落实煤矿停产整顿的监控责任人。2005年7月下旬,黄槐镇按照市委领导的要求和部署采取了对每一个煤矿实行领导挂矿24小时驻矿蹲点的监控措施。该措施实施后,保证了黄槐镇辖区的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的有效进行。2005年8月1日镇领导班子决定将24小时蹲点监控变更为镇领导带队巡查监控。其后,黄益义对挂矿领导及包矿干部的工作不负责任,没有跟踪监督,没有认真检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致使包矿责任制未能发挥作用,造成大兴煤矿在8月6日、7日出现无人监管的情况,以致大兴煤矿的偷采煤炭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且对办公室人员收集的各煤矿停产整顿情况不认真核实,在8月6日大兴煤矿进行偷采的情况下,仍然上报已停产,导致8月7日大兴煤矿继续偷采。2005年8月7日中午1时许,发生重大透水事故,造成严重后果。2006年3月7日,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黄益义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五、公安局

    任兴宁市公安局副局长的石兆琪,分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等治安工作,明知兴宁市黄槐镇大兴煤矿缺少《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所持2001年4月25日由兴宁市公安局发放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在审批表中仅有派出所意见,没有经过兴宁市公安局的审批,且该“两证”自2001年4月以来一直使用没有更换和年审,却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督促治安股审查大兴煤矿使用爆炸物品的资格、条件,及时依法取消大兴煤矿持有上述“两证”的资格;没有依法对辖区内企业使用和储存爆炸物品进行安全监督和年度审查;同时,放弃对大兴煤矿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审查和监督,为大兴煤矿长期非法生产、超强度开采获取爆炸物品提供了便利条件,从而埋下重大安全隐患。2006年3月7日,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石兆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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