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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的认定和计算

 云书天阁 2013-09-09

可得利益的认定和计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中亦规定:正确理解与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关千“可得利益损失或称预期利益损失”的规定,区分可得利益损失类型,妥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对此注意区分以下几种情形:

(1)可得利益损失应当界定为“预期的净利润损失”;

(2)可得利益损失的类型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

(3)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一不可预见的损失一人为扩大的损失一受害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一因有过错造成的损失一必要的缔约成本;

(4)不得适用可得利益损失的例外原则。包括:《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关于恶意欺诈的规定、人身伤亡及精神损害赔偿、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已约定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规定等三种情形。

【法律依据】

《合同法》113条、119;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91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9条。

【计算公式】

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一不可预见的损失一人为扩大的损失一受害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一因有过错造成的损失一必要的缔约成本;

【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步骤】

结合以上观点及计算公式,便可归纳出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步骤:

第一步,确定非违约方可得利益的损失额,这部分应该由守约方或者受害人负举证责任;

第二步,确定可得利益损失哪些是违约方在合同订立时可以预见的,这一部分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案情分配举证责任;

第三步,确定非违约方有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减少损失,其应当由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步,确定非违约方是否因违约有可能获得一种不当得利,若有也应当在损失中扣除;

第五步,确定非违约方对损失是否有过错,若有过错应当在损失中做出必要的扣除;

第六步,考察非违约方获取可得利益的能力和条件,以确定合理的赔偿额,这实际上也是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经营利润损失主要产生于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例如甲有一库房出租给了乙,乙用来经营,甲、乙签了三年合同,但在合同履行了两年后甲违约收回了库房,那么乙根据前两年经营的年平均纯利润完全可计算出第三年的经营利润损失额,据此可向甲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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