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分别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方法。实行从价计税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其基本内容如下: 一、消费税从价计征 (一)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的基本内容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消费税但不包括增值税。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内。同时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收费也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2.包装物的计税问题(与40页增值税包装物押金规定共用一个文件)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计算消费税的价格中如含有增值税税金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以及价外费用)÷(1+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税税率为17%;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二、消费税的从量计征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的计算单位不一样,在进行消费税的计算时,找到一种合适的计税方法进行消费税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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