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13-08-23字号[ 大 中 小 ]
问:按成本价核定征税如何开具发票?
我公司是成都一家房地产公司,2010年拆迁了一家工业企业的厂房2000平方米,约定2012年补偿4000平方米,成本价1200万元,市场价3200万元。根据《 》( )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我公司是否可以2000平方米按照成本价600万元(600×(1+10%)÷(1-5%)=694.74)核定缴纳营业税?另外2000平方米按照市场价1600万元缴纳营业税?如果这样缴税,我公司给企业开发票是按照3200万元还是按照2294.74万元开具发票? 答:关于“以房换房”营业税政策适用范围问题。《》()规定,根据川地税函〔2001〕262号规定,“以房换房”中,对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住宅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这一政策只适用于住宅。对其他房屋“以房换房”中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应按该房屋市场销售价格核定应税营业额,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因此,房地产公司将企业厂房动迁拆除,应按补偿房屋的市场价3200万元计缴营业税并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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