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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滥收费用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李球王图书馆 2013-09-11
对某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滥收费用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某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略;法定代表人: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50.0万元人民币;行业门类: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许可经营项目:电力服务承揽和劳务代理(农村电网代维护、乡村用电抄表、崔费);农户产权用电设施维护的有偿服务、厂矿企业电工事务;施工安装;电力器材销售;电力技术咨询服务;人事代理(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凭许可证或资质证经营);注册号:略;成立日期:;经营期限:;登记机关: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012911,我局根据12315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某县境内的房地产开发商收取了在某县境内开发的楼盘用电户(以下简称用电户)开户费用的情况,经领导批准后,于20121017日开始对某县房地产开发企业、某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供电公司)及某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某县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了其在某县境内开发的楼盘购房户用电开户费,某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县供电公司为用电户用办理用电开(立)户时,县供电公司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其指定的新农电公司缴纳用电户每户电表安装费,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收取的用电户开户费,交给县供电公司委托的某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电公司),新农电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了发票,发票收费项目为“电表安装费”。该案于20121210日完成调查。受县供电公司指定的新农电公司涉嫌假借电表“安装费”名义,实施滥收某县境内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楼盘小区用电户费用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该案我局于20121018日予以立案。

经查明,某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供电公司)于2009年开始,要求某县境内的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开发商),在为开发商自己开发的楼盘小区用电户向县供电公司申请办理用电开(立)户时,需向当事人(系由县供电公司职工为股东组成)交纳“电表安装费”。收费的标准是单相计量安装费每户142元,三相计量安装费242元,收费的依据为某供电有限公司某电(200535号《关于规范低压客户电力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县供电公司与当事人2009年至2012年每年都签订了“农电事务委托合同”,合同内容为委托当事人从事广丰境内低压用户“业扩报装” (400V以下新装用电户电表安装等事宜)。开发商在为用电户向县供电公司申请办理用电开(立)户过程中,县供电公司采用“介绍、推荐”方式,要求开发商接受县供电公司指定的当事人提供的电表安装服务(实际当事人并未提供电表安装服务),并向县供电公司指定的当事人交纳按上述标准及用电户数交纳“电表安装费”,否则县供电公司不予办理用电户用电开(立)户。于是开发商将收取的用电户开户费,交给县供电公司委托的当事人,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开发商开具发票,发票收费项目为“电表安装费”。开发商在为用电户向县供电公司申请办理用电开(立)户之前,开发商已为每户用电户安装好了电表,电表、相关材料也由开发商自己购买并请他人(非当事人及县供电公司)安装,县供电公司依据总表向开发商收取电费,开发商依据用电户每户电表向每户收电费,也就是说开发商在为用电户向县供电公司申请办理用电开(立)户之前,用电户每户的电表开发商已安装到位。另县供电公司还要求楼盘小区住户入住率必须达到50%以上,开发商才能为用电户向县供电公司申请办理用电开(立)户。在开发商为用电户向县供电公司申请办理用电开(立)户的过程中及至县供电公司接管每个用电户抄表之前,县供电公司及当事人并没有拆除开发商已为每户用电户安装好的电表、再重新更换并安装电表。经查证,20107月当事人收取某县境内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509户用电户“电表安装费”72278元(当事人对用电户收取标准为142/户)。扣除当事人已交的税款2479元,当事人实际实现违法所得69799元(当事人对该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楼盘小区每户用电户并未提供电表安装服务)。当事人收取了该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楼盘小区每户用电户电表安装费,而实际又未向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楼盘小区每户用电户提供电表安装服务。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313号〕“……‘滥收费用’是指超出正常的收费项目或者标准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包括应当收费而超过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不应当收费而收取费用。“违法所得”是指被指定的经营者通过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所获取的非法收益,主要包括下列情况:……; (4)不应当收费而收取的费用。……”。当事人是假借“电表安装费”名义,实施了滥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盘小区每户用电户电表安装费,即属于不应当收费而收取费用的滥收费用行为,不应当收费而收取的费用应认定为违法所得。根据当事人收取“电表安装费”已纳税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37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的规定,扣除当事人已交的税款2479元,当事人实际实现违法所得69799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12117日县供电公司出具委托书一份。授权其客服中心主任某某接受我局调查。

3、县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客服中心主任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客服中心主任某某的身份。

4、我局对县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客服中心主任某某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县供电公司存在在开发商为用电户向当事人申请办理用电开(立)户过程中,要求其接受县供电公司指定的新农电公司提供的电表安装服务(实际当事人并未提供电表安装服务),即使开发商已为每户用电户安装好了电表,也必须向当事人缴纳电表“安装费”,且楼盘小区住户入住率必须达到50%以上,开发商才能为用电户向县供电公司申请办理用电开(立)户,否则县供电公司不予办理用电户用电开(立)户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法人代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人代表某某的身份。

6、我局对当事人法人代表某某20121127日所做的询问笔录,及20107月当事人所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盘小区每户用电户电表安装费收入等证据,证明县供电公司存在对开发商在为用电户向自己申请办理用电开(立)户过程中,要求其接受县供电公司指定的当事人提供的电表安装服务,实际当事人并未提供电表安装服务,即使开发商已为每户用电户安装好了电表,也必须向当事人缴纳电表“安装费”,否则县供电公司不予办理用电户用电开(立)户的违法事实。

7、通过对某县境内“某小区”房地产开发商调查取得的证据,证明县供电公司存在对开发商在为用电户向县供电公司申请办理用电开(立)户过程中,即使开发商已为每户用电户安装好了电表,也必须向当事人缴纳电表“安装费”(实际当事人并未提供电表安装服务),且楼盘小区住户入住率必须达到50%以上,否则县供电公司不予办理用电户用电开(立)户的违法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县供电公司指定的广丰境内低压用户“业扩报装”(400V以下新装用电户电表安装)的经营者,在开发商为自己开发的楼盘小区用电户向县供电公司申请办理用电开(立)户过程中,县供电公司采用“介绍、推荐”方式,要求开发商接受县供电公司指定的当事人提供的电表安装服务(当事人实际并未提供电表安装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本规定所称滥收费用,是指超出正常的收费项目或者标准而收取的不合理的费用。”的规定,当事人是假借电表“安装费”名义,实施了滥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盘小区每户电表安装费行为。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规定。当事人收取某县境内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 “电表安装费”,实际又并未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盘小区每户用电户提供电表安装服务,违背了以上原则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是滥收费用行为。

2、在开发商为用电户向县供电公司申请办理用电开(立)户过程中,当事人之所以能够未提供每户电表安装服务,仍能滥收到“某小区”开发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其缴纳的电表“安装费”,关键是因为县供电公司滥用其在该县独占供电的优势地位,开发商被县供电公司变相强制,不得不接受县供电公司指定的当事人提供的所谓“电表安装”服务。即使开发商已为每户用电户安装好了电表,也必须向当事人缴纳电表“安装费”,否则县供电公司不予办理用电户用电开(立)户。当事人假借电表“安装费”名义,实施了滥收“某小区”开发商向其缴纳的每户电表“安装费”行为是违法行为。

   2012年12月28,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编号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人民币69799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中国某银行(开户单位:略,账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某市人民政府或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一三年一月七日(某市工商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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