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劳薪〔2000〕1号 各市、区劳动局,市各主管局、直属单位,苏州新区劳动人事局,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省劳动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苏社厅函〔2000〕1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精神贯彻执行。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苏州市劳动局 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的通知 苏劳薪〔2000〕4号 各市劳动局,省各有关厅、局,省直属单位,中央驻苏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文件精神贯彻执行。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江苏省劳动厅 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0〕18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办公厅 二○○○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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