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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征税收入的财税处理】(转载)

 yu_xiaoliang 2013-09-13
企业不征税收入的财税处理
  (一)不征税收入的定性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它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于以上列举的三个条件,笔者根据实践认为,凡属于财政性资金,不论属于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拨付,专门用途拨付文件、专门管理办法或管理要求,一般都有书面文件资料。对于第三点专门核算,收入单列不成问题,但对于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一般难于办到,因为在财政资金用于专项用途时,多数情况下均同时要求企业配套投入,企业配套资金与财政拨款同用于某项构建,人为地将项目中的具体支出归属财政资金支出和企业配套资金支出,只能流于形式。
  (二)所得税处理规范  
  70号文规定:(1)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不征税收入资金确认后,在5年0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政府部门的,6个月)应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人应税收入总额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解读以上规定:(1)上述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还应包括存货;(2)税前扣除,还应包括这些资产在用或在库时出售或耗用结转成本的扣除;(3)作为不征税收入资金,在5年内“未发生支出”,还应包括已使用一部分或大部分。
  (三)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应税财政补助的区别
  1.与免税收入的区别
  免税收入是所得税优惠的一种方式,按照新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119007号文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虽然是各级政府补助企业的资金,但在所得税处理上不属于税收优惠范畴。
  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列举的税收优惠项目,均不包括不征税收入。
  2.与应税政府补助的区别
  税收政策中存在诸多的应税政府补助,比如企业按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按相关规定比例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返还、对企业特定项目的贴息等。这些补助取得后直接计入企业损益或者按条件分期计入损益征收所得税,当然与其对应的成本费用也可以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取得时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中减除,但与其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也不准在税前扣除,只有在5年后既未使用或未完全使用,且未缴回的情况下,才作征税政府补助处理。不过,就其实质而言,不征税收入与征税收入并无本质区别,只是在纳税申报时调增调减先后不同而已。
  二、不征税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l6号——政府补助将不征税收人和应税政府补助统一作为政府补助处理,只在所得税处理上有所区别。新准则要求政府补助采用收益法下的总额法进行处理,即在收到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计人递延收益,按规定应作为费用开支的,在费用发生时转入当期收益(营业外收入,下同);用于支出形成资产的,则在这些资产使用年限内均匀转入收益。具体处理程序如下:首先,收到政府补助,应对照有关文件,界定其拨款或其它补助性质,如符合70号文规定的相关条件,则应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在会计上,按收到资产价值,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拨款文件规定用途和建设项目设立专户,贷记“递延收益——不征税收入.. (XX项目补助)”科目(以下省略明细科目)。尔后,根据相应支出的不同情况作账务处理:..
  1.与收益相关的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一般很少直接与收益相关,如符合相关条件,但相关费用如果已在拨款到位前支出,应按其金额,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不征税收入(??项目补助)”科目;以不征税收入拨款支付符合费用化条件的项目费用,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月末,将项目费用化支出余额转入损益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研发支出”科目.同时确认不征税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 ”科目。2.与资产相关的不征税收入。本处所谓“资产”,主要指由不征税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专利权等)。此项支出一般分几步确认:
  第一步,将不征税收入用于购置长期资产,借记“在建工程——XX项目工程”、“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项目开发)”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第二步,长期资产交付使用,借记“固定资产——XX资产(不征税收入购置)”、“无形资产——.. XX资产(不征税收入购置)”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目。
  第三步,折旧、摊销和分配递延收益,从长期资产计提折旧、摊销时点起,按折旧、摊销年限均匀分配递延收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四步,终止确认。相关长期资产报废清理或出售时,不征税收入应予最终分配,最终分配时点是“资产折旧、摊销期限届满或资产被处置时(孰早)”。届时,按相关“递延收益”科目余额,借记该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相关长期资产终止确认时应按正常报废、出售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不征税收入以实物资产形式进行补助,以上会计分录应作相应变动,具体处理不另祥述.结余款项的处理:(1)如果收到补助拨款后未予使用或未完全使用而缴回政府部门的,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年内未使用或未2收到拨款补助后5完全使用又没有缴回的,在第6年初,应按未使用或结余的款项,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应税政府补助”科目。
  三、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和纳税申报
  1.申报表。企业不征税收入取得和确认收入,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而反映与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资产摊销纳税调整的数额,则在申报表附表真报,尔后再过入附表三。
  2.企业不征税收入应填报项目。附表三或似乎涉及不征税收入的有以下项第1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附表三填报说明中规定“填报纳税人不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即填报纳税人应纳税政府补助的纳税调整额,因此,不能填报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2)行“不征税收入 ”项目,填报说明指出本自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 .一,因此,取得不征税收入,也不应在此表填报。,企业确认不征税收入并需要作纳税时,只能在收入类调整项目下的第l9行.. i”项目填报。
  3.会计上确认不征税收入与纳税申报系。会计上确认不征税收入,本文中是计上将计人递延收益的不征税收入转朗损益(营业外收入)。根据附表三的项呈和具体税收实务,取得不征税收入时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税收上均无须因财会学习月刊取得该项收入而作纳税调增,因为调增后,还要立即按不征税收入作相等的纳税调减,同时点、同项目上以相同金额调增又调减,应该不调。税收实务中,只有在会计上确认不征税收入即将不征税收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时,税收上才应按会计上确认的收入作纳税调整(调减),其他情况下,均无需作纳税调整和专门申报。
  4.收到不征税收入当年的纳税申报:(1)收到不征税收入的当年,如果会计上不确认不征税收入(指不计入当期损益,下同),不因此作纳税申报。(2)收到不征税收入当年,如果会计按规定确认不征税收入,申报时应在附表三第19行第1、4~lJ填报确认的收入第2列填报0;同时在该表第38行第1、3列填报不征税收入用于开支形成的费用(应填l9行第l列的金额),、~f不填。第24'J如果当年相关成本费用涉及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长期资产的折旧、摊销,则应比照以下方法填报。
  5.收到不征税收入以后年度的纳税申报:(1)收到不征税收入以后年度如果发生相关费用,应在
  附表三第38行第l3列填报费用金额同时在该表第l9行第1.4yJl填报费用金额。(2)如果会计上确认涉及不征税收入的长期资产的折旧、摊销,则应在附表九第1行和2至6行的相关行次和第15行填报该折旧、摊销金额,具体操作是在相关行次的第1列填写不征税收入形成的长期资产的账面价值(假定不存在其他调整项目,下同),第2列填.. 0,第3列填写相关资产折旧、摊销年限,第4列不填,第5、7列填报当年相关资产的折旧、摊销额,第6列填0。附表九填齐后,再将相关数据过入到附表三第43行、第46行的第3列。(3)在调整折旧、摊销的同时,应按照会计上确认的不征税收人金额,填报在附表三第l9行第.. 1歹U和第4歹U。
  6.相关资产处置时的纳税调整:(1)相关资产折旧、摊销完毕报废转销或使用过程中对外出售,应将其终止确认时转销的账面价值填报在附表三扣除类项目下第40行.. “其他”项目的第1~1;2在递延收益分配列和第3q]()年限届满或资产使用中对外出售时,应按“递延收益”科目相关账户余额,即当年会计上确认不征税收入的金额,填报在附表三第19行第1歹U和第4列。未使用或未用完且未缴回的不征税收入转为应税政府补助款项时,因为未确认不征税收入,因此无需作纳税调整。
  四、简易核算的尝试
  鉴于不征税收入核算比较复杂,其实际积极意义并不是很大,能够采用一种简易办理进行核算,笔者认为至少在非上市公司可以考虑。具体操作可以是:(1)收到不征税收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支付相关费用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长期资产购置费用时,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同一般会计处理。(2)形成的长期资产计提折旧、摊销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 “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3)清理报废或对外出售时,按递延收益账面余额(即资产账面价值),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长期资产出售、报废清理的分录与平时相同。如此,每期计税时均无须因不征税收入而作纳税调整和专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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