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刚超 一、不征税收入的概念 要对不征税收入加强管理,首先要弄清楚不征税收入的概念。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不同,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政府为吸引外来投资,给予企业各种名目的奖励、返还等财政补贴,以及先征后返的流转税优惠(出口退税除外)等,均不属于不征税收入范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这里我们主要探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以上是不征税收入的概念和税收管理规定。 二、我市企业对不征税收入的税务处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从我市财政部门统计,每年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的各类财政性资金每年平均达8000万元,包括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治理污染专项补助、扶贫贷款贴息、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补贴、技术改造补贴等等,还有些扶助性资金未指明专项用途。企业实际在收到款项时,按拨付文件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有的要求计入资本公积,有的要求计入专项应付款,有的要求冲减财务费用,有的未指明的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等等。但是,当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些企业只对取得的不征税收入进行了纳税调减,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并未按《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文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对不征税收入和对应支出的核算问题,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我们认为,企业取得不征税资金,在财务核算上是无法分开的。当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时,都存入银行存款,借:银行存款**万元,贷: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专项补贴**万元,和其他收入的分录核算一样。当支出的时候,比如该不征税收入是用于专项环保改造的补贴资金,企业用于购买环保设备,会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某环保设备**万元,贷:银行存款**万元。和其他购买固定资产的处理一样,账面上无法单独明细反映不征税资金的流向。如何进行单独核算呢?该问题一直困扰着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 三、如何加强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管理 (一)加强部门联系,及时将财政性资金纳入税收监管 税务部门要建立与同级财政、发改、国资、科技、民政等部门的联系协作制度,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及时取得财政性资金拨付信息,将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纳入税收监管。取得财政性资金相关信息后,应当及时进行筛选整理,分析定性,建立财政性资金控管台帐,实施全程动态监控,对各类财政性资金按照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应税收入进行分类监管,并指导企业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做好服务工作。 (二)将不征税收入的认定纳入备案管理 目前很多纳税人包括我们税务部门内部对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的口径的判定和把握都存在严重分歧,而目前税务部门对于不征税收入的认定管理缺失,既没有要求纳税人申报时要附送相关不征税收入资料,也没有纳入类似税收优惠的备案管理。为了减轻纳税人涉税风险,堵塞税收漏洞,加强不征税收入管理,我们建议应该将不征税收入的认定纳入备案管理。 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征收收入的备案手续,应在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财政性资金拨付的文件、用途、拨付部门、拨付金额、拨付时间、使用要求等资料。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工作,指导企业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对财政性资金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分析比对,对不符合不征税及免税条件的,应当并入收入总额征税。纳税人到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和资产的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情况。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结束后,充分利用获取的信息,分析评估企业申报情况,对有专项财政性资金收入,应重点审核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不符合不征税及免税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核实企业是否将其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税收管理环节对于不征税收入应履行的管理职责 对于不征税收入,税收管理环节在汇算清缴时应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一是案头审核:根据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及财务报表,对表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二是延伸审核: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对纳税人申报的不征税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1.案头审核要求。税收管理环节应对纳税人申报的收入总额与其财务报表、纳税申报附表的收入总额进行比对,表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企业是否按规定要求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包括:(1)企业是否提供了资金拨付文件,文件中对该项资金是否规定了专项用途;(2)是否提供了财政部门或资金拨付部门对该项资金的专项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是否提供了该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项资金支出单独管理的证明材料。 2.延伸审核要求。对于企业申报的作为不征税收入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主要审核以下方面:(1)审核该企业是否确实对收到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单独管理,且对该项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管理;(2)审核该企业有无将使用该项财政资金发生的支出,作为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使用该项财政资金所形成的资产,有无将其计算的折旧、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在取得该项财政资金5年(60个月)内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有无按规定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辅导企业对不征税收入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作为政府补助,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主要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企业不论通过何种形式取得的政府补助,在会计处理上应当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与资产相关或与以后期间收益相关的,就先计入“递延收益”科目,然后分期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五)建立不征税收入支出明细台账,完善后续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取得不征税收入的纳税人应当建立《不征税收入支出明细备查簿》详细登记不征税收入的费用支出以及固定资产等设备购进情况,对已在税前列支的费用或者折旧,汇算清缴时应做纳税调增。同时辅助以《不征税收入、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作为年度补充申报资料,下面举例说明: 例:某企业2008年、2009年、2010年分别取得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10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假设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分别为2008年200万元,2009年300万元,2010年400万元,2011年200万元,2012年400万元,2013年500万元,2014年500万元,到2015年不征税收入余额为1000万元,该余额属于2010年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余额,按照文件规定,应在2015年全额一次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如下表。
通过以上例子可以看出,通过建立不征税收入支出明细台账,将能较完善的搞好不征税收入的后续管理工作,堵塞税收漏洞。 (作者单位:广汉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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