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6月12日发布《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该《通知》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 股权交易的申报时间。(1) 如果股权转让交易在向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完成的,应在交易完成后、工商变更前,由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 如果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约定在工商变更后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股权变更企业应在向工商局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 股权交易的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的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不过,对于该《通知》,本人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1. 这是一份国家税务总局发的通知,立法层级很低,而且没有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文。税务局当方面要求股权转让在工商变更前完成的,要持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再到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工商局不一定能配合。 2. 很多情况下,股权交易会约定在工商变更后完成交易,或者把工商变更完成作为交割的先决条件。该《通知》没有说明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凭《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向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 3. 该《通知》仅规定了个人股东,特别是股权转让方为个人股东的情形,没有明确在转让双方均为法人的情形时应该何时进行申报、如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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