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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医治性别比例失衡的顽疾

 红瓦屋图书馆 2013-09-14
 

    性别比是一个人群中男性和女性的数量之比,出生性别比则是新生婴儿中每100个活产女婴所对应的活产男婴数量。正常的出生性别比范围是103-107,男性婴儿略占上风。由于各年龄男性的死亡水平都略高于女性,随着年龄的增加,男性和女性数量在婚龄时将达到平衡。如果出生性别比太高,就会有较多的男性难以找到适龄的配偶,从而造成“光棍”或“剩男”问题。

 

出生性别比失衡已成为中国的人口顽疾

 

    中国的出生性别比失衡现象已经延续了30多年。1980年出生性别比为107.4,已超出正常范围边界;1982年为108.5,此后一路攀升,1990年、2000年和2010年三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出生性别比数值分别为111.27、116.86和121.21。自2005年以来,中国出生性别比一直在120左右的高水平徘徊。

 

    在正常条件下,出生性别比应该不会随出生胎次而发生巨大变动。然而,中国出生性别比在1980年以后出现了非常明显的随孩次而上升的现象,且随时间推移愈演愈烈。1980年第三孩出生性别比就已经达到了113.0的较高水平;从1984年开始,第二孩的出生性别比也突破了113.6;2000年连第一孩出生性别比也超出了107.12,第二、三孩出生性别比更是分别高达151.92和160.29。2010年一孩、二孩、三孩及以上出生性别比分别为113.73、130.29和158.41。一个国家的第一孩出生性别比如此持续偏高令人震惊。

 

    出生性别比在农村失衡更为严重,且地区失衡现象随时间呈现“星火燎原”般蔓延的态势。城市的出生性别比在1982年时还保持在106.9的正常水平,1987年已超过110.5;镇和乡村的出生性别比则在1982年就表现为107.7的轻微失常,1987年则双双超越113,且乡村人口出生性别比的攀升更为显著。按照人口普查数据,2000年中国城市、镇和乡村的出生性别比分别为114.15、119.90和121.67;2010年上述指标进一步分别升至118.33、122.76和122.09。

 

出生性别比失衡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

 

    导致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原因是具有重男轻女传统思想的人们,借助于普及而方便的产前胎儿性别鉴定和胎儿选择性流产技术,为了得到男孩,不惜剥夺尚未面世的女性胎儿的生存权,母亲的身心健康也因此遭受损害。由于女性的缺乏,婚龄期的男女比例失调,“男高女低”的婚配习俗使大量的社会底层男性难以找到合适的配偶,出现婚姻挤压问题,即通常所说的“光棍”或“剩男”问题。针对女性的婚姻买卖、性侵害事件时有发生,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和婚姻家庭制度也受到冲击。

 

    值得警惕的是,短期的、局部的出生性别比失衡会在人口系统的自动调适过程中使上述问题得以缓解,但持续、普遍、严重偏高的出生性别比则会影响一代人甚至若干代人,对社会造成巨大损害。

 

如何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衡?

 

    出生性别比失衡并非中国独有的现象。大多数有着男孩偏好文化传统的国家和地区(主要为东亚和南亚)在生育率下降的过程中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出生性别比失衡现象,但治理效果最明显的是韩国。韩国的出生性别比也是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升高,上世纪90年代失衡最为严重,一度达到116.5的最高水平且相当长时期保持在110以上的水平。经过治理,2007年以来韩国出生性别比已经降到并保持正常水平。世界银行2007年发布的研究表明,韩国是亚洲地区几个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国家中,第一个出现逆转态势的国家。

 

    韩国的治理措施与中国高度相似,也是从维护女童权益、反对歧视女性、提高女性地位,同时严厉打击性别选择性流产行为入手。所不同的是,一方面,韩国在治理主体上采取了政府与公民社会相互配合的架构。韩国1998年开始成立了以性别平等与家庭部为核心的旨在提高女性地位、保护女性权利、促进性别平等的专门机构,并在司法部、行政和家庭事务部、教育部、农业部、保健福利部、劳动部、国防部等其他7个重要政府部门设立了性别平等办公室,形成了治理性别平等问题的国家机制。与此同时,各种非政府和非企业的公民组织,尤其是涉及学界、政界等各个领域的女性团体及其联盟,在出生性别比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断推动有关男女平等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另一方面,韩国的法律法规在惩罚违法违规的个人和医疗机构与提升女性的社会地位方面措施更为有力。韩国通过《医疗法》《刑法》《婴儿保育法》等重要法律文件,对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和流产的医疗机构和个人制定了相当严厉的包括取消医师资格、停止营业、罚款、劳役或者判刑在内的惩罚措施,对遏制非法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起到了重要作用。旨在提升女性社会地位的政策法律则包括制止家庭暴力、性暴力和劳动领域的性别歧视、重视产妇和婴幼儿的福利、提高女性升学率和参政率、为女性提供雇用保险等,这些具体、可操作的、国家层面上的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女性在社会各领域中的参与程度和合法权利。

 

    尽管中国地域面积更大、区域差异更显著、出生性别比失衡现象更为严重,因而出生性别比治理所遇到的困难也更大,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韩国的出生性别比失衡治理经验,通过设立更权威的专门机构、发挥公民社会的积极作用、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加大惩罚力度、加强全民的性别平等教育等,相信困扰中国30余年的出生性别比失衡顽疾定能得到根治。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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