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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招”融资租赁“营改增”

 刘刘4615 2013-09-14

作者:赵小川 日期:2013-09-10

2012年起,融资租赁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毋庸置疑,正在推行的“营改增”试点已经并将继续对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尚处试点期间,融资租赁业目前还在探索如何在具体业务实践中适应增值税。从实践看,融资租赁业已经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融资租赁业“营改增”的积极意义上看,其表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营改增”从根本上解决了增值税与营业税两税并存造成的融资租赁业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承租企业不能抵扣导致税收成本提高的难题。租赁公司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围绕着有形动产的制造企业、租赁公司和承租企业之间形成了环环相扣的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从税制上保证了融资租赁业上下游产业链的畅通,提升了融资租赁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其次,“营改增”改在融资租赁业,利在制造企业和承租企业。融资租赁业适用增值税以后,吸引制造企业通过租赁公司促销其产品,有利于促进制造企业的良性发展。同时,租赁公司开具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企业为取得有形动产所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所产生的增值税,都得以抵扣,消除了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发展水平。 

最后,“营改增”从税收政策上强化了增值税抵扣在融资租赁业务发展中的地位,有力地推动了融资租赁业与制造业的深度融合,有利于融资租赁业调整业务结构,优化商业模式,提高专业化水平,培育特色鲜明的核心竞争力。 

目前的试点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融资租赁业“营改增”暴露出不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自身税负大幅增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明确的“营改增”基本原则是,“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从目前试点情况来看,融资租赁公司增值税税负比改革前的营业税税负有大幅增加。主要原因在于,“营改增”前,融资租赁业营业税按差额纳税,即有形动产价款和相应的银行利息扣减后再纳税,税率为5%。而“营改增”后,税基未变,税率则由5%提高到17%,直接提高了12个百分点,税负是营业税的3倍。虽然增值税负可以向下游承租企业转移,但如果转移税负较高的话,势必将导致承租企业放弃融资租赁方式,对融资租赁业的未来发展不利。 

第二,售后回租业务存在重复征收增值税的问题。售后回租业务是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的主要业务类型,企业通过这种将自己正在使用的有形动产转让给租赁公司再从租赁公司租回的融资租赁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获得增量资金,达到充分使用有形动产、最大限度减少资金占用和灵活有效融通资金等一举多得的目的。 

因此,售后回租业务深受广大企业欢迎。“营改增”后,由于售后回租业务中,对作为承租方的企业在向租赁公司转让有形动产时,不征收增值税,所以企业不能给租赁公司开具有形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租赁公司在计算售后回租业务销项税额时,如果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包含有形动产的价款,那么租赁公司因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无法抵扣进项税。结果将导致企业购置有形动产时已缴纳过一次17%的增值税,在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租赁公司对这一有形动产将再缴纳一次17%的增值税,造成重复征收增值税。这显然与“营改增”的目的背道而驰。 

税收政策决定和影响着融资租赁在经济领域内各种功能的充分发挥,这是世界上租赁业发展成功的国家的共同经验。一个更加完善、更加合理的税收政策环境,将极大地推动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希望有关部门以“营改增”为契机,紧扣税收政策与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结合点,为融资租赁业提供一个更有利于其服务实体经济的税收政策设计和安排。为此,笔者提出以下两点政策建议。 

第一,关于租赁公司自身税负大幅增加问题,建议对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实行17%6%两个税率。有形动产价款部分,税率为17%;租息部分,税率为6%。出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人可以抵扣。 

第二,关于售后回租业务重复征收增值税问题,建议对有形动产售后回租服务,实行差别征税。有形动产价款部分,按零税率或免税计征;租息部分,按6%税率计征。出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人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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