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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神州国土 2013-09-16
对小区物业服务不满,便故意将楼道内的消火栓阀门拧开,致使电梯损坏——
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本报记者  张志青

  普法窗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住户和物业偶有矛盾是在所难免的事,如果以极端的方式去解决问题,发泄不满,势必会触犯法律,受到刑罚。近日,经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高某故意毁坏财物案,法院判决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记者从受理过此案的长安区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了解到,27岁的高某在石家庄某工厂打工,租住在长安区某小区。去年11月23日18时许,高某因对小区物业服务不满,故意将单元内消火栓阀门拧开,使水外流,造成大面积积水,导致该单元电梯损坏。经物品价格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两万余元。后经协调,高某亲属赔付了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发后,高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此案告诫人们,如出现矛盾,有不满情绪,一定要冷静处理,以毁坏财物、损害公共利益的方式处理问题,势必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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