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所記載的律法,在世界法學史中佔有重要的地位。但現今世俗的法律跟聖經中的律法相比,既有相似之處,亦有相異之點。 一.相似之處: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從而建立一個相對公平的社會組織體系。 2.“賞善罰惡,以法為教”,讓人民知道甚麼是善,甚麼是惡。 3.“依法辦事,大公無私”,審判皆有標準可依,不因個人或對個別事件的喜惡而影響最後的判決(參約5:30)。 4.“法律至上,莊嚴神聖”,人人都當尊敬和順服法律的權威,基督徒亦不例外(參羅13:1-7);這樣,社會才會安定。 二.相異之處: 1. 法律一般是按照執政者或大多數人的意願而制訂的,聖經中的律法則是從神的啟示而來的,祂有最周全和良善的計劃,對人而言,有長遠甚至永恆的益處(參太5:17-19)。 2. 世俗的法律縱然立法能夠公正,執法時也可能有徇私枉法,顛倒黑白的情況發生(參徒8:33)。但神不單是聖經中律法的制訂者,而且是執行者和判決者,因此必然公正(詩79:9-11)。 3. 世俗的法律“以牙還牙,以眼還眼”,賞罰皆有目共睹。聖經中的律法最終是由神執行(參羅12:19-20),我們未必看得見判決,但也應以信心去接受(參羅11:33-36;來9:23)。 4. 世俗的法律主要涉及人的社會表現,絕少涉及信仰與靈性。聖經的律法卻以神為本,要求人尊重、敬愛和順服神(參出20:1-11)。 5. 在世俗的法律之外,沒有更高的道德要求。神卻對人有超越律法的要求(參太5:20-48)。 6. 在社會中知法守法,全靠自己。但神賜下聖靈保惠師,幫助我們認識神的律法,並行在其中(參約14:1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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