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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辩护律师挑战及其他

 酷音天下星彤 2013-09-22

                   有关辩护律师挑战及其他

 

                          李某某主辩律师 

 

                         一、零和游戏与主犯

 

      辩护律师一定不要把本案看做了零和游戏:即假如法院认定了本案为共同强奸犯罪的话,那么其他被告人如果是百分之六十罪责的话,我的委托人就是百分之四十罪责。而如果其他被告人变成百分之九十罪责的话,那么我的委托人就变成百分之十罪责了。因此在把别的被告人推往“罪大恶极”的同时,我的委托人实际上就变成“罪小善极”了。

       这实际上显然是一厢情愿。完全不符合实际的。搞法律的都知道,经常有很多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庭上极力互相推卸,但是判决结果却都受到了相差无几的刑责。与他们这种别人特别“严重”,我必然特别“严轻”的主观“零和”观点,往往相差很远。

      因此有辩护律师就本案在庭审时一度提出主犯一说,本意是大力支持公诉人加重其他被告人罪责的,同时按照“零和理论”,为自己的委托人寻找从犯资格以推卸责任。但是却受到了公诉人的驳斥。公安、检察两机关均认定本案没有主犯。即没有组织者或策划者。

     确实,无论是强奸还是性交易,男性自己没有生理要求,生理冲动,生殖器不勃起,没有实施的愿望和行为,即使是别人拿枪强迫他,他也没办法实施。

     因为事实很清楚,酒吧张某某和所谓被害人某某某三次上车追随,两次都被李某某拒绝并骂下车,第三次李某某在自家小区停车场将车停好后则拒绝出车(众被告人及证人李某皆予以证实)。酒吧经理张某某和所谓被害人某某某是三次做了其他被告人的车才最终实现性交易的。有两名被告人三次去开房,李某某既没拿钱而且也没去办理开房。这都是促成本案发生的必要条件。综上所述,怎能看出本案(实际是性交易)是由李某某促成或起主要作用的呢?

      除了有被告人口头供述所谓被害人在车里耍酒疯时,为了保证行驶安全,李某某在车内有制止某某某行为以外,其他如湖北大厦电梯内打所谓被害人几个耳光等均已被客观证据——监控录像所完全否认。

      2013年3月7日魏某某(大)预审笔录,在8915房间内:“我弟问我:‘哥,我到底干不干呀?’我说:‘你随便,想干就干’。”

      如果李某某是本案组织者,大家都听他指挥,那魏某某(小)就不应该问别人,而应该请示李某某:“我到底干不干呀?”

      李某某由于哥们义气,别人家来亲戚请客他主动掏了2000元饭费、300元小费。最后去宾馆开房,他既没掏钱也没去,支付性交易费他仅剩了500元全拿出去了,另一被告人则支付了1500元。事实证明,一口咬定李某某为主犯是不公正并且别有用心的。

 

             二、逻辑混乱是因为事实认定的混乱

 

     对本案基本事实,要有一个大的前提或结论。但是本案中有几位辩护律师通过口耳相传的一次传言,一直坚持全案所有被告人“都打了,都上了,都轮了”。显然这是传来证据,试图用言词证据来证实被告人,但最终却需要被告人自己的言词证据来证实,属于恶性循环论证,而且已经被证人和被告人所否定。

     仅就这几位辩护律师就“都打了,都上了,都轮了”这一说法的辩护观点来看,就存在着极大的逻辑矛盾。这几位辩护律师的委托人无论是在庭审中,还是在预审的多数口供中,都一直坚持自己没有殴打所谓被害人,自己是轮奸未遂。也有DNA鉴定的支持。而且其辩护律师也曾一笔带过,似乎出现过该观点。

     但是按照这几位辩护律师现在所坚持的这个指控:那么自己的委托人都是有暴力殴打,都是不仅参与轮奸而且是既遂的。暴力殴打和没暴力殴打,轮奸既遂和轮奸未遂,决定着本案的基本事实和根本性质。而如果强奸罪成立,明显会涉及刑责,是躲不过,绕不过,也含混不过去的。

     从逻辑上看,暴力殴打和没暴力殴打,轮奸既遂和轮奸未遂,都是明显的矛盾判断,非真即假,非此即彼,没有中间状态。

     因此辩护律师要想和其他律师辩论和挑战,应该首先和自己的委托人辩论和挑战清楚,即咱们到底有没有暴力殴打?到底是既遂还是未遂?委托人是否真正认可强奸罪?辩护律师是想给委托人做从轻辩护还是做从重辩护?

     按照几位辩护律师对自己委托人的不利指控,已经构成了逻辑上的二难推理:即辩护律师的行为或者是违反了委托律师合同和律师行业习惯,在事实并不清楚的情况下随意加重自己委托人的罪责,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或者是由于对文词理解的偏差(如“都打”、“都上”、“都轮”等)或自己语言表达上的失误,导致了对委托人利益的损害。我想应该是后者,即为了高调支持控方,以致忙中出错。

     显而易见,在论辩双方没有共同大前提的情况下,是没法进行任何辩论和挑战的。首先要确定辩论什么?挑战什么?如果这一点不清楚,那不是糊涂辩论、莫名挑战么?

      而且,如果完全抛开公安机关搜集调取的19项(物证、DNA鉴定结论、视听资料、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等)根本性的证明无罪的证据,以及我们提供的九项电子数据证据,而单单就大量预审口供中(仅被告人王某预审口供就达16次之多,几乎均认为是无罪而是性交易的供述。)被告人的某一两句不断变来变去的言词进行辩论,那样的所谓论辩有实际意义吗?

 

        三、辩护律师即使指责自己的委托人有罪,也不应该

          忽视或隐瞒委托人无罪的供述

 

     2013年3月10日魏某某(大)预审笔录:

   “问:某某某(即所谓被害人:律师注)愿意和你们一起去宾馆开房吗?

    答:某某某愿意。张某之前在新白石桥去金鼎轩吃饭的路上跟她说过,要她陪我们的。

    问:张某怎么跟某某某说的?

    答:张某说今天晚上你陪着他们,不管发生什么事情你明天早上跟我说我帮你解决。今天晚上完事后,我明天给你单结一千块钱。

     问:某某某愿意为什么在车上折腾?

     答:因为他要吐要我停车,我给她说马上到了要她忍会,她就在车上折腾,用脚踹我跟魏某某(小)。

      问:在车上有人打某某某吗?

      答:没人打。”

      对于委托人魏某某(大)这样没有实施暴力,而只是双方进行性交易的无罪供述,辩护律师应该高度重视。不应视而不见,而仅仅咬住其有罪供述不放。辩护律师如果因疏忽大意而予以遗漏,那是严重失职,如果是为了让本案顺利确认强奸罪而故意予以隐瞒,那就更是无法解释了。

 

        四、关于专家论证会

 

     此案专家论证会是一些一直关注此案的国内著名法律专家主动促成的。梦鸽女士并不熟悉这些专家,也没在同众专家见面时攻击或诋毁过哪个本案律师。我也不会通过专家论证会来刻意攻击或诋毁某一两位律师同行,因为确实没有任何必要。

     我仅仅对有些辩护律师的辩护策略和辩护观点有不同的看法。因为我从事律师工作三十几年来从没遇到过此类情况,所以从律师行业发展角度上,完全无法掩饰我的观点。除此之外,绝无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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