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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率与法律效力

 西湖谐人 2013-09-23

法律效力  

  【释义】:①法律生效的范围。包括:(1)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2)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3)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公民,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部分公民。②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某个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就是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1、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2、通常,法律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本章所讲的法律效力,即狭义的法律效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3、法律对人的效力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

  ①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便身在该国领域也不适用。

  ②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③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④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采用这种原则的原因是: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

  根据我国法律,对人

  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①对中国公民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

  ②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适用问题,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法律适用问题;另一种是对其在中国领域外的法律适用问题。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法律对事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样的行为有效力,适用于那些事项。这种效力范围的意义在于:

  ①告诉人们什么行为应当做,什么行为不应当做,什么行为可以做。

  ②指明法律对什么事项有效,确定不同法律之间调整范围的界限。

  5、法律的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6、法律的时间效力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时间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

  ①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②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③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7、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被废止,指法律效力的消灭。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

  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默示的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8、法律的溯及力法律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法律一般以不溯既往为原则。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而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

 

 

法律效率

法律经济学的基本观点是: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和司法活动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为人们各种法律行为制定了不同的隐含价格,事实上是在发挥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即以社会财富的增加为目的。

在市场交易的东西不是经济学家常常设想的物质实体,而是一些行动的权利和法律制度确立的个人拥有的权利。

权利应该让与那些能够最具生产性地使用权利并有激励他们这样使用的动力的人,而且要发现和维持这种权利分配,就应该通过法律清楚肯定,通过使权利让渡的法律要求不太繁重,而使权利让渡的成本比较低。

科斯定理的第一律是:如果交易成本为零,不管怎样选择法律规则配置权利,有效率的结果都会出现。换句话说,当交易成本为零,并且个人是合作行动时,法律权利的任何分配都是有效率的。

科斯定理的第二律(亦称科斯反定理)是:如果存在现实的交易成本,有效率的结果就不可能在每个法律规则、每种权利配置下发生,。换句话说,在交易成本务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

能够使交易成本最小的法律是最好的法律。

广义的法律资源是:国家运用法律形式确认、调整、控制的能够满足个体需要的物质条件和社会环境。而狭义的法律资源是指法律主体为实现其利益目的所借助的国家力量,即权力和权利。

法律资源的配置是指在各法律主体之间分配、组合、协调权力和责任、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活动。

法律效益是实行法律所产生的有益的社会效果同法律的全部社会效果之比,法律效率是指法律效益与法律成本之比。法律成本是指生产法律的社会效益所投入的各种法律资源的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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