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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地位重塑与司法公信力提升 □ 王杰兵

 法眼法语 2013-09-23
法官地位重塑与司法公信力提升
□ 王杰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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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建设公平正义社会的前提和保障。毋庸讳言,在我国社会,公众敢于、肯于信任和信赖司法的局面还远未形成。司法公信的本源在于公众对法官的信任。“各司其职便是正义”,法官只有在明确自身职责、恪尽职守的前提下才能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可。

    法官之于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本质上表现为司法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关系。主要指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性、权威性的评价以及对于司法的总体信服度,是司法机关根据自身对法律和事实的信用所获得的社会公众信任的程度,它反映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主观评价、心理反应和价值判断。在司法过程中,作为沟通理性而冰冷的制度和感性而纷杂的现实的唯一桥梁,法官作为唯一温暖的人性因素的代表,其作用常常超出想象。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其一言一行关系着法律的尊严,法官形象在很多场合就是法院形象的具体化。在民众的眼里,法官就是司法机关的化身,是法律的化身,法官在整个司法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其形象就代表了司法的形象。从司法公信力载体来看,司法公信力是通过法院和法官的公信力来实现的。抽象的法律规则要得到社会的认同,必须借助于法官这样的司法主体,司法公信力的人格载体是由法官来承担的。

    法官角色的多维审视

    所谓角色,是人们对社会中具有某一特定地位或身份的人的行为的一种期待。凭借这种期待,人们就可以相信,只要某个人占有某一社会地位、具有某一身份,那么其言行举止乃至思维方式就应当与社会对该地位或身份的期待相一致。一个人占有的是地位,而扮演的是角色。在每一次高度结构化的社会互动中,社会都为其提供了一个“剧本”,用以指导分配给不同社会成员的不同角色的扮演。笔者理解这里的剧本所指的正是法官的职责范围。“没声音,再好的戏也出不来”,没剧本,再好的演员也演不了戏。正因为如此,明确法官职责是保障司法制度良好运行的前提,也直接影响到司法公信的建立。

    (一)历史角度:亘古恒新的职业

    法官是一个古老而年轻的职业,法官职能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同外延,公众对法官也有着不同的角色期待。历史上,圣人、巫师、长老、鳄鱼,甚至臆想的神兽(独角兽)都曾扮演“法官”这一角色。近代以来,以权力分治为基本理念的西方政治理论和社会实践才逐步建立起司法专业化、司法独立、司法终局为特征的现代司法制度,并进而出现了法官职业群体。

    (二)空间角度:两大法系的实践

    法治较为发达的西方,法官职业定位已日臻成熟,普通法系中,“法官所言即为法律”,法官是倍享尊荣的核心,因此西方法官尤其是英美法官大都是些老先生,温文尔雅却有着极高的社会威望,其地位如神;而大陆法系将“法官不能造法”奉为圭臬,法学家居于法律共同体主导地位。从这个角度讲,不同法系的法官在法律共同体中的地位也存在重要差别,这种差别也将直接传递到法官对司法公信建立所具有的影响上来。在英美法系,法官本身就成为公信的一种象征,而大陆法系中这种作用体现的尚不明显。

    (三)身份角度:多“员”合一的挑战

    中国多数法官有三种身份即党员、公务员、审判员,三种身份合一,各个身份直接所代表的职能既有重合,也有差异。在现实审判实践中,法官必须要面对诸多来自各方面的要求和期待,就会产生角色冲突。对法官而言,群众的要求是“为民做主”,政府的要求是“为地方服务”,院长的要求是“办铁案”,人大的要求是更好地接受“监督”,法学家的要求是“中立裁判”……让法官无所适从,不知所措。只有在各种角色规范在内容上和指向上的一致才有助于法官角色行为的协调与统一;而它们之间的不一致或背离则会导致法官的角色冲突,从而使其角色行为发生阻滞。

    (四)技能角度:“公心、硬笔、铁嘴”的期待

    对于法官应当具备的职业技能,武汉大学孟勤国教授将其总结为“三个一”,即一颗公心、一支硬笔、一张铁嘴。所谓公心是指法官应当忠诚可靠的政治素养,公正严明的司法操守,公平善良的道德素养,公道正派的工作作风。一支硬笔是指法官应当具备一定的文字功底,能够熟练的撰写司法文书、案例分析、调研文章。一张铁嘴是指法官应当具有较高的口头表达能力,从而驾驭庭审、主持调解、说服教育、结案息诉,甚至也包括特定环境下外语与方言的运用。

    当代中国法官的角色定位

    根据社会学理论,任何社会角色的扮演都要受到三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剧本’的规定,即社会为社会角色提供的角色规范;二是其他演员的同质化期待,即其他同类角色对特定角色的要求和期待;三是‘观众’的要求,即受角色行为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其他社会角色对该角色的期望。”如果具体到法官的社会角色来说,应该关注的三个因素分别为法官的职责是否清晰,法律共同体的生态是否和谐,法官的司法行为是否与公众对司法认知的水平相匹配。依循上述三个因素,笔者认为对法官社会角色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概括。

    (一)核心职能:纠纷裁判

    法官是纠纷裁判者而不仅仅是纠纷的解决者。解决纠纷的司法权,在本质上就是在争议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上作出权威性判断的权力。司法公信力作为赢得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当然地包含着公众对司法裁判者的判断力能够予以信任和信赖的内容。如果司法不能满足公众这种理性的期待,它的法官队伍缺乏必要的职业素养,时常在案件事实问题或法律适用问题上出现经不起理性分析的错误判断,那么,即使人们相信司法裁判具有不可变更的绝对既判力,也还是不能唤起理性个人的信任和信赖。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是司法公信力的最终载体和结果,将法官定位于裁判者突出了司法解决的特殊性,即裁与判。

    (二)延伸职能:社会管理

    面对转型时期的司法形势,完全坚守司法消极肯定有失偏颇。司法是国家运用法律管理社会的重要渠道和有效手段,有鉴于此,法官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是履行职责的应有之意。法院与社会管理并非绝缘,问题的关键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方式、程度、范围到底该如何拿捏,这就要求对我国法律中的社会管理的概念有更为深刻的认识。应当警惕的是,如果能动司法导致法院干了一些法院不该干、不能干或干不了的事,结果会对法院对法官的权威和形象都不好,也会使这次调整受挫。能动司法中也同样必须注意宪法和法律的制约。在这些问题上,法院特别要防止自己被舆论推着走出自己的制度角色。

    (三)新增职能:知识生产

    法学家受到过专门的学术训练,拥有广博的理论知识,是法学知识的主要生产者,而法官则为消费者,这种带有偏见的认识,已经在法学界内部被反思。法官参与法学研究,作为“内部人”,法官拥有法院系统这个平台,更能获得有用的信息,并为自己的调查研究打下基础,得出的结论也会更加准确和“接近真理”。随着法治进程的深入,法官的法学研究已经由单纯的策略性的思考,转向具有学术意味的理论研究,法官群体的学术能力正在逐步生成,法官群体学术能力的提升已经使得法官在法学研究中有了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法学知识的生产将不再被学者们垄断。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法学研究从以立法为中心向以法律适用为中心逐步转变,法官作为处在法治最前沿的法律实践者,无疑将具有更大的话语权。

    (四)启蒙职能:法律文化传播

    法治的精髓在于对法律的信仰,而对法律的信仰根植于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法官的司法行为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公众对法律的认知。法官能否在司法过程中准确传达法律规则中的文化因素,某种程度上关系到公众对裁决结果是否信服。理想的法官应当是熟知传统,具备地方性知识的同时又能够准确把握现代司法理念的一个职业群体,善体法意、顺遂人情,是司法获取公信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法官只有把握住了这一点,准确扮演法律文化传播者的角色,在将刑事审判中惩恶扬善、商事审判中的重诺守信、民事审判中的亲情伦理、行政审判中的限制权力通过审判予以彰显和传播,能不断提升公众对司法的信赖程度。

    七十年代以来,西方社会一直引以为傲的公众对法律的信仰也出现危机。司法公信缺失是一个公认的世界性难题。在法律共同体内,各种职业群体处理好相互之间合作与竞争关系,形成良好的职业生态,才能为塑造司法公信提供坚实的基础。准确把握法官纠纷裁判者、社会管理者、法学知识生产者、法律文化传播者四重角色,不仅可以提升司法公信力,也必将成为我国法官在法律共同体中地位巩固与改善的支点。

    (作者单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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