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严肃行政纪律,规范本局执法人员行政行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效能,促进我局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暂行规定”中有关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对实施具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过错制定责任追究制度,并依照“暂行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处理。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过错行为与“暂行规定”中所指日常行政管理过错、行政许可过错、行政执法过错、行政处罚过错、行政强制过错、行政复议过错的内容和含义一致,并对具体的行政过错行为作了界定和说明。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直属支队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第四条 我局各部门执法人员在履行职位职责及其执法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者,将对照“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和情节,视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 (二)越权行使执法权限的; (三)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执法中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造成一定后果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夺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 (七)对罚没款、罚没物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八)为个人或单位争取私利,以权代法、以罚代收和以罚款代替其他处罚的; (九)不按规定使用罚款或暂扣、没收财物票据的,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款或扣留、没收的; (十)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对照“暂行规定”,根据情节给予不同处分;与“暂行规定”不能对应的,根据具体情况和具体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评选和晋升资格; (四)暂停执法活动; (五)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工作岗位; (六)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的划分: (一)因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员过错导致行政处罚决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办案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二)因行政处罚办案机构过错导致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该办案机构负责人承担行政处罚过错责任。 (三)因行政处罚案件审核部门过错导致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行政案件审核部门的成员应当共同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但是已经表示不同意见的成员除外。 因案件审理委员会的过错导致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由案件审理委员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四)因市、区执法局或者具体执法机构负责人过错导致做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该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五)两个人以上共同行为导致的行政执法过错,依其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局监察室、人事处、法制处、督察处负责日常督察。设立成都市执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局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局监察室、人事处、法制处、督察处负责人为成员,共同研究其责任追究的查办、处分及结论。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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