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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势在必行

 鲁帕橡树 2013-09-24

  农业现代化,既是经营制度不断创新、政府支持保护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也是科技支撑能力不断增强、现代生产手段不断改进的过程。其中,农业经营体系作为农业发展的核心与基础,对建设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具有决定性意义。

  一、我国亟须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伴随工业化、城镇化和国际化的深入发展,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环境条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28个省(自治区)3400个种粮户的调查表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十分重要。

  农业经营主体收益水平亟待提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主体选择就业领域多种多样,但只有在成本利润率达到社会平均水平、收益达到当地平均水平的行业,才对农村劳动力有足够的吸引力。调查样本显示,目前我国户均粮食作物播种面积为9.8亩,产量为6595斤,亩产为673斤。按粮食平均收购价1.14元/斤计算,样本户家庭户均、人均、亩均种粮收入(不包括补贴收入)分别为7500元、1769元、765元;户均、人均、亩均种粮成本(不计家庭用工成本)分别为3399元、802元、347元;户均、人均、亩均种粮利润分别为4101元、967元、418元。目前,我国粮农种粮成本利润率与其他行业相比并不低。但由于我国农业经营规模较小,户均种粮利润和家庭经营利润仅分别相当于1个劳动力外出两个月和4个多月的工资收入。这就说明,彻底改变小规模分散经营的状况,已成为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收益水平的关键。

  农业生力军亟待培养。由于城镇有大量的就业机会、更完善的公共服务和更高的生活质量,农村人口尤其是青年人群向城镇迁移,是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长期以来,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差距较大,青年人先行迁入城镇的意愿更为强烈。2012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6261万人,外出农民工达到16336万人。外出农民工中,40岁以下的占80%以上,而农业劳动力年龄普遍偏大。3400个样本户中,最主要农业劳动力为30岁以下、31—40岁、41—50岁、51—60岁、61—70岁、71岁以上的,分别占4.24%、13.53%、33.53%、30.06%、14.38%、4.26%,农业劳动力高龄化现象突出。只有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才能留住和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才能为现代农业建设注入新生力量。

  农户适应市场的能力亟待增强。在现代经济中,不论单个农户经营规模有多大,家庭内部分工很难专业化,人力与资金的投入能力也有限。从总体上看,为降低交易成本、保障生产资料供应、提高市场谈判能力、提升产品市场价值,加快发展现代生产经营服务已经成为全球趋势。在发达国家,合作经济组织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农户。相比之下,我国农户经营规模偏小,适应市场竞争的能力较低。因此,创新农村统一经营方式,优化产业组织体系,加快农业发展社会化服务,就成为农业转变发展方式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关键任务

  2012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接近 6000美元,第一产业产值占GDP的比重下降到10.1%,二、三产业就业人员占全国的比重超过65%,人口城镇化率达52.6%。我国总体上已经到了工业化中期向后期过渡的阶段,部分发达地区已经进入高度工业化阶段,经济发展为农业经营体系的创新提供了强劲动力。因此,要适应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结构深刻变革、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加快形成的新形势,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不断提升农业经营体系服务“三农”的能力。

  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比较,发展合作社的好处在于,可以在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维护农户家庭经营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实现规模化经营。近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很快,2012年底已达68.9万家,在为农户提供服务、带动农民增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社员户通常比周边非社员户的收入要高出20%左右。但问题在于,加入专业合作社的农户太少,比重仅为20%左右, 专业合作社服务带动能力较弱,内部运行机制亟待完善,发展空间需要拓展。因此,国家应加大支持力度。一方面,要支持合作社领办加工企业,延伸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提升引领能力;另一方面,要发挥小型地缘性合作经济组织凝聚力较强的优势,同时兼顾发挥大型跨地域合作组织在开拓市场方面的优势,鼓励支持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发展联合社。

  加快培育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小规模经营的收益水平较低,“农业副业化”和经营粗放的现象普遍。样本户经营规模为5亩以下、5—10亩、10—20亩、20—50亩、50亩以上的户均种粮利润分别为1264元、3082元、5537元、11852元、27329元,种粮收益水平与经营规模呈正向变动。但由于受人力和其他生产要素成本明显上升的影响,亩均成本随经营规模扩大而明显增加,导致亩均产量和亩均收入随经营规模扩大而递减。因此,从提高粮食产量和单位面积效益的角度来看,经营规模也不是越大越好,发展适度规模才能兼顾不同层面的要求。从发展趋势看,我国确实要适当扩大农业经营规模,但有的地方盲目扩大的倾向也必须纠正。由于不同地区资源禀赋、发展水平、农业结构、行业特点差异很大,国家很难确定统一的适度规模标准。因此,各地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度经营规模标准和扶持对象时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第一,经营主体的收益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这是骨干劳动力留在农业的基本前提;第二,不雇工或者尽可能少雇工,这是确保劳动过程和劳动成果紧密挂钩、保护劳动者生产积极性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效益的基本前提。

  加快发展农业服务体系。现代农业的大量生产活动逐步分离出来由专业化服务主体承担,这为减少经营者的直接劳动和扩大经营规模提供了条件,也带动了农业科学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的提高。我国已建立了世界上最为庞大的农业公益性服务体系,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关键支撑。但从总体看,目前我国现代农业发展中教育、科研、技术推广与需求明显脱节,横向部门分割与纵向难以贯通的问题比较突出,政府支持总体不足与支持效率不高的现象并存。农业是一个有着广阔发展空间的产业,因此,仅仅加强公益性服务体系建设很难满足需求,必须同时发挥商业化主体在品种培育、生产资料供应、农机服务、农产品储藏、加工和营销等环节的优势。我国农业商业化服务主体发展起步较晚,发展不平衡。因此,要切实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培育壮大一批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不断完善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的组织制度和利益联结机制。同时,要营造更为宽松的环境,促进各类商业化农业服务主体加快发展,使其成为农业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力量。

  三、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需要把握的原则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一项充满制度风险的历史任务。特别是在我国农业发展仍然处于变数较多、不确定性很大的转型期,我们必须牢牢把握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坚持从全局和长远出发,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

  毫不动摇地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业生产的自然环境多变、生产对象特殊、生产过程复杂,只有在生产成果与生产者自身利益紧密挂钩的情况下,生产者才能真正贴心经营。实践证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是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基层民主的核心基础,决不能动摇。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目的,是要通过大力发展社会化的生产经营服务体系,为家庭经营走向现代化架起新的桥梁,丰富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而不是要取代农户家庭的经营主体地位。

  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长期以来,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央的政策界限是清楚的,就是既允许又要规范。早在1984年,中央1号文件就在明确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的同时,要求转包必须在承包期内进行,并且不得擅自改变集体承包合同的内容。此后,多个法律法规和中央文件阐述了关于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当前,各地要加强土地信息、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登记、备案等服务,建立健全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内容的纠纷调解机制。同时,抓紧制定工商企业直接租赁家庭承包方式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准入制度,既充分发挥工商企业在提供社会化服务方面的作用,又维护好农业农村农民长远发展的根基。

  不断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伴随国家财力的增强,不断强化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目前,我国对农业的支持总量相当于农业总产值的13%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要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抓紧研究和设计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明确支持保护的重点领域、具体措施、实施方式。要采取有力举措,加强农业基础建设,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逐步提高农业生产性补贴水平,完善主要农产品最低收购价定价机制,增加对粮食主产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大县的奖励补助,切实保护和调动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和地方抓农业的积极性;加强种业科技创新,突出农业科技创新重点,加快推进前沿技术研究,加快培育一批突破性新品种;提高在岗农技推广人员待遇,改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条件,深化农技推广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加强新型农民队伍建设,重点培养农业种养能手、农业专门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着力解决“将来谁来种地”的问题。

  (作者:罗 丹,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陈 洁,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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