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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对策措施

 看花去留无意 2013-09-24

安全对策措施

  目录

  一、安全对策措施的定义

  二、安全技术措施遵循的原则

  三、项目选址安全对策措施

  ()所依据的安全标准及规范

  ()考虑自然条件的影响

  ()考虑与周边区域的相互影响

  四、厂区平面布置安全对策措施

  ()所依据的安全标准及规范

  ()功能分区

  ()厂内运输和装卸

  ()危险、有害物质设施

  ()强噪音源、振动源

  ()建筑物及采光

  ()其它平面布置对策措施

  五、防火对策措施可能涉及的常见标准及规范

  六、工艺防火防爆对策措施

  ()工艺过程的防火防爆设计

  ()工艺物料的防爆设计

  ()工艺流程防火防爆设计

  ()工艺布置的防火、防爆设计

  七、建筑防火、防爆设计

  八、设备、机器的防火、防爆设计的正确选材

  九、生产设备的选用

  十、可能产生的腐蚀及防腐对策措施

  十一、仪表及自控防火、防爆对策措施

  十二、其它防火、防爆对策措施

  十三、防止产生爆炸性混合物

  十四、工艺管线的防火防爆设计

  十五、采取防火、防爆对策措施的原则

  十六、工艺防火防爆对策措施

  十七、安全防护设计

  十八、消除、控制火灾、爆炸的引燃能源和热源

  十九、采暖设计

  二十、电器安全对策措施可能涉及的常见标准及规范

  ()防触电安全对策措施

  ()防电气火灾爆炸

  ()防静电对策措施

  ()防雷击安全对策措施

  二十一、贮运安全对策措施

  二十二、焊割作业的安全对策措施

  二十三、防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对策措施

一、安全对策措施的定义
    安全评价的安全卫生对策措施是要求设计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生产经营、管理中采取的消除或减弱危险、有害因素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是保障整个生产、劳动过程中安全卫生的对策措施,在生产全过程中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
    在安全评价的对策措施部分,除了要列出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已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外,还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以及评价结果,提出具体、合理、针对性及可操作性强的安全卫生对策措施。

二、安全技术措施遵循的原则
    根据安全技术措施等级顺序的要求,遵循以下原则:
    a.消除。通过合理的设计和科学的管理,尽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危险、有害因素;如采用无害工艺技术,生产中以无害物质代替有害物质,实现自动化作业、遥控技术等。
    b.预防。当消除危险、有害因素有困难时,可采取预防性技术措施,预防危险、危害的发生;如使用安全阀、安全屏护、漏电保护装置、安全电压、熔断器、防爆膜、事故排放装置等。
    c.减弱。在无法消除危险、有害因素和难以预防的情况下,可采取减少危险、危害的措施:如局部通风排毒装置、生产中以低毒性物质代替高毒性物质、降温措施、避雷装置、消除静电装置、减振装置、消声装置。 
    d.隔离。在无法消除、预防、减弱的情况下,应将人员与危险、有害因素隔开,并将不能共存的物质分开;如遥控作业、安全罩、防护屏、隔离操作室、安全距离、事故发生时的自救装置(如防护服、各类防毒面具)等。
    e.连锁。当操作者失误或设备运行一旦达到危险状态时,应通过连锁装置终止危险、危害发生。
    f.警告。在易发生故障和危险性大的地方,配置醒目的安全色、安全标志;必要时设置声、光或声光组合报警装置。

三、项目选址安全对策措施

所依据的安全标准及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19872001年版)代替TJ16-74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200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19921999年版)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95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93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GB50156-92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4387-94代替GB 438784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1993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1990 

考虑自然条件的影响

1)不得在各种直接危害地段(滑坡、泥石流、溶洞、流砂等)、采矿陷落(错动)区、淹没区、地震断层区、地震烈度高于九度地震区、IV级湿陷性黄土区、III级膨胀土区和化学废弃物层上面建设。

2)依据地震、台风、洪水、雷区、地形和地质构造等自然条件资料,结合建设项目生产过程和特点采取易地建设或采取有针对性的可靠的对策措施。如设置可靠的防洪排涝设施,产生有毒气体的工厂不宜设在盆地窝风处、位于受洪水淹没地区的站址,场地的设计地面标高或防洪堤高应比计算洪水位高出0.5米。

3)对产生和使用危险危害性大的工业产品、原料、气体、烟雾、粉尘、噪声、振动和电离、非电离辐射的建设项目,必须根据国家有关专门(专业)法规、标准的要求,提出对策措施。例如生产和使用氰化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建在水源的上游附近。  

考虑与周边区域的相互影响

1)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2001年修订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修订版)的有关规定;

2)危险、危害性大的工厂企业应位于危险、危害性小的工厂企业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使用或生产有毒、散发有害物质的工厂企业应位于城镇和居住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最小频率风险的上风侧;

4)有可能对河流、地下水造成污染的生产装置或辅助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城镇、居住区和水源地的下游或地势较低地段(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5)按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产生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性质、地区平均风速等条件,与居民区的最短距离,应不小于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4002000米)。

四、厂区平面布置安全对策措施

所依据的安全标准及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19872001年版)代替TJ16-74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200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19921999年版)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95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93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GB50156-92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4387-94代替GB 438784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1993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1990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871985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22-1987

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 GB50033-1991 

功能分区

将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含动力区、贮运区等)、管理区和生活区按功能相对集中分别布置,布置时应考虑生产流程、生产特点和火灾爆炸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以减小危险有害因素的交叉影响。

管理区、生活区一般应布置在全年或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厂内运输和装卸

厂内运输和装卸包括厂内铁路、道路、输送机通廊和码头等运输和装卸(含危险品的运输、装卸)。

总的要求

1)应根据工艺流程、货运量、货物性质和消防的需要,选用适当运输和运输衔接方式,合理组织车流、物流、人流(保持运输畅通、物流畅通且运距最短、经济合理,避免迂回和平面交叉运输、道路和铁路平行交叉和人车混流等)。

2)为确保运输、装卸作业安全,应从设计上对厂内的路和道路(包括人行道)的布局、宽度、坡度、转弯(曲线半径)、净空、安全界限及安全视线、建筑物与道路间距和装卸(特别对危险品)场所、仓库布局等采取对策措施。

具体对策措施

1)全厂性污水处理场及高架火炬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炔、其它烃类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并且不宜紧靠排洪沟;

4)当厂区采用阶梯式布置时,阶梯间应由防止泄漏液体漫流措施;

5)设置环形通道,保证消防车、急救车顺利通过可能出现事故的地点;

6)易燃易爆产品的生产区域和仓储区域,根据安全需要,设置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

7)道路净空不得小于5米;

8)厂内铁路线路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区;

9)主要人流出入口与主要货流出入口分开布置,主要货流出口、入口分开布置;

10)码头应设在工厂水源地下游,设置单独危险品作业区并与其它作业区保持一定的防护距离;

11)汽车装车站、液化烃装车站、危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出入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设独立围墙;

12)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配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13)厂区绿化应符合有关绿化设计规范的规定。 

危险、有害物质设施

可能泄漏或散发易燃、易爆、腐蚀、有毒、有害介质(气体、液体、粉尘的)的生产、贮存和装卸设施(包括锅炉房、污水处理设施等)、有害废弃物堆场等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远离管理区、生活区、中央实验室或化验室、仪表修理间,尽可能露天、半封闭布置。

2)有毒、有害物质的有关设施应布置在地势平坦、自然通风良好地段,不得布置在窝风低洼地段。

3)剧毒物品的有关设施还应布置在原理人员集中场所的单独地段内,宜以围墙与其它设施隔开;

4)腐蚀性物质的有关设施应按地下水位和流向,布置在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的下游;

5)①易燃易爆区应与厂内外居住区、人员集中场所、主要人流入口、铁路、道路干线和产生明火地点保持安全距离;②易燃易爆物质仓储、装卸区宜布置在厂区边缘,可能泄漏、散发液化石油气及相对密度大于0.7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气的装置不宜毗邻生产控制室、变配电所布置;③油、气储罐宜低位布置。

6)辐射源(装置)应设在僻静区域,与居住区、人员集中场所、人流密集区和交通主干道、主要人行道保持安全距离。 

强噪音源、振动源

1)主要噪声源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990)、《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的要求,噪声源应远离厂内外要求安静的区域;宜相对集中、地位布置;高噪声厂房与低噪声厂房应分开布置,其周围宜布置对噪声非敏感设施(如辅助车间、仓库、堆场等)和较高大、朝有利于隔声的建筑物作为缓冲带;交通干线应与管理区、生活区保持适当距离。

2)强振动源(包括锻锤、空压机、压缩机等)应与管理、生活区和对其敏感的作业区(如实验室等)之间,保持防振距离。存在振动源的作业场所应付合《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10434-1989)的要求。

建筑物及采光

为满足采光、避免西晒和自然通风的需要,建筑物的采光应符合《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1991)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的要求,建筑物(特别室热加工和散发有害介质的建筑物)的朝向应根据当地纬度和夏季主导风向确定(一般夏季主导风向与建筑物长轴线垂直或夹角应大于45o)。半封闭建筑物的开口方向,面向全年主导风向,其开口方向与主导风向的夹角不宜大于45o。在丘陵、盆地和山区,则应综合考虑地形和纬度和风向来确定建筑物的朝向。

建筑物的间距应满足采光、通风和消防要求。 

其它平面布置对策措施

依据《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1987)、行业规范(机械、化工、石化、冶金等)和有关单体、单向(石油库、氧气站、空气压缩站等)规范的要求,应采取的其它相应的平面布置对策措施。

五、防火对策措施可能涉及的常见标准及规范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19872001年版)代替TJ16-74 

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19921999年版) 

3.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规程 HG/T23003-92 

4.可燃气体与易燃液体蒸气最小静电点火能测定方法 GB/T14288-1993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国务院令第344

6.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3-93 

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1993

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1992(代替GBJ58-1983) 

9.石油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 SY5858-1993

10.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SY0075-93 

11.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SH3097-2000 

12.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5083-1999代替GB 5083-1985

1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1992(代替GBJ58-1983)

14.火灾报警设备检验规则 GB12978-1991 

1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140-901997年版) 

16.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GB133481992

17.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121581990

18.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T17919-1999 

19.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1995 

20.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 GB17681-1999 

21.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5083-1999代替GB 5083-1985 

22.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GB150046-1995

六、工艺防火防爆对策措施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工艺过程,应尽可能选择物质危险性小、工艺过程较缓和成熟的工艺路线;生产装置、设备应具有承受超压性能和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和控制系统,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工艺应设置双系列控制仪表和控制系统;还应设置必要的超温、超压的报警、监视、泄压、抑制爆炸装置和防止高低压窜气(液)、紧急安全排放装置。 

工艺过程的防火防爆设计

1)工艺过程中使用和产生易燃易爆介质时,必须考虑防火防爆等安全卫生对策措施,在工艺设计时实施。

2)工艺过程中有危险的反应过程,应设置必要的报警、自动控制及自动连锁停车的控制设施。

3)工艺设计要确定工艺过程泄压措施及泄放量,明确排放系统的设计原则(排入全厂性火炬、排入装置内火炬、排入全厂性排气管网、排入装置的排气管道或直接放空)。

4)工艺过程设计应提出保证供电、供水、供风及供汽系统可靠性的措施。

5)生产装置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需要紧急听成时,应设置必要的自动紧急措施。

6)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进行工艺过程设计时,必须审查其防火、防爆设计技术文件资料,核实其技术在安全防火、防爆方面的可靠性,确定所需的防火防爆设施。

7)引进国外技术、国内自行设计时,生产工艺过程的防火防爆设计,必须满足我国安全防火防爆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应审查生产工艺的防火防爆设计说明书。

8)成套引进建设工程,国外提供初步设计中,其生产过程的防火、防爆设计,除必须符合引进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及确认的标准规范外,还应审查国外厂商提供的各种防火防爆设计内容,不得低于我国现行防火防爆规范、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工艺物料的防爆设计

1)对工艺过程中选用的易发生火灾爆炸危险的原材料、中间物料及成品,应列出其主要的化学性能及物理化学性能(如爆炸极限、密度、闪点、自燃点、引燃能等)。

2)对工艺过程中的各种具有燃烧爆炸危险物料(包括各种杂质)的危险性(爆炸性、着火性、混合危险性等),应综合分析研究,在设计时采取有效措施。 

工艺流程防火防爆设计

1)火灾爆炸危险性较大的工艺流程设计,应针对容易发生火灾保证事故的部分和一定时机(如开车、停车及操作切换),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2)工艺流程设计,应考虑正常停车、正常操作、异常操作处理及紧急事故处理时的安全对策措施和设施。

3)工艺安全泄压系统设计,应考虑设备及管线的设计压力,允许最高工作压力与安全阀、防爆膜的设定压力的关系,并对火灾时的排放量,停水、停电及停汽等事故状态下的排放量进行计算比较,选用可靠的安全泄压设备,以免发生爆炸。

4)化工企业火炬系统的设计,应考虑进入火炬的物料处理亮、物料压力、温度、堵塞、爆炸等因素的影响。

5)工艺流程设计,应全面考虑操作参数的检测仪表、自动控制回路,设计应正确可靠,吹扫应考虑周全。应尽量减少工艺流程中火灾爆炸危险物料的存量。

6)控制时的设计,应考虑事故状态下的控制室结构及设施,不致受到破坏或倒塌;并能实施紧急停车,减少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7)工艺操作的计算机控制设计,应考虑分散控制系统、计算机备用系统及计算机安全系统,确保发生火灾保证事故时能正常操作。

8 对工艺生产装置的供电供水供风供汽等公用设施的设计,必须满足正常生产和事故状态下的要求,并符合有关防火防爆法规、标准的规定。

9)按《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1990),应尽量消除产生静电和静电积聚的各种因素,采取静电接地等各种静电措施,静电接地设计遵守有关静电接地设计规程的要求。

10)工艺过程设计中,应设置各种自控检测仪表、报警信号系统及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安全连锁设施。 

工艺布置的防火、防爆设计

1)工艺生产装置的平面布置,除应按工艺流程进行设计外,应考虑符合有关防火防爆规范的设计要求。

2)工艺装置中处理同类有火灾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或厂房,应尽量集中布置,便于统筹安排防火防爆设施。

3)工艺生产装置内的设备,应尽量布置在露天、敞开式或半敞开式的建筑物、构筑物内,以减少火灾爆炸时造成的损失。

4)室内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部位,应尽量布置在单层厂房内,并应靠近厂房的外墙。在多层厂房内易燃易爆的生产部位应布置在最上一层外墙处。在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管理设施。

5)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厂房,靠近易爆部位应设置必要的泄压面积,泄压部位不应布置在邻近人员集中或交通要道处,以减少对邻近生产装置建筑物的影响。必要时可设防护挡板或防护空地。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应布置在一端,也可设在防爆构筑物内,如爆炸危险性大的反应器与其它设备间,应设防爆墙隔离,若多个反应器,其间也应设防爆墙相互隔离。明火设备的布置应远离可能泄漏易燃液化气、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工艺设备及贮罐。

6)工艺生产装置内露天布置的设备、贮罐、建筑物及构筑物,宜按生产流程分区集中布置。

7)生产装置的集中控制室、变配电室、分析化验室等辅助建筑物,应布置在非防火防爆危险区。

8)工艺装置各类机械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分布间距,应考虑、防火防爆距离及安全疏散通道,具有足够的道路及空间便于作业人员操作检修。

七、建筑防火、防爆设计

1)设计所依据的设计规范和标准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J16-1987)(2001年修订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1992(1999年版)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3-9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1992(代替GBJ58-1983) 
等 

2)建筑防火、防爆设计总则
(1) 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分类、防爆及安全疏散等设计,应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J16-1987)(2001年修订版)的规定。
(2) 厂房与厂房,厂房与民用建筑、铁路、道路、变配电所、建筑物、仓库、贮罐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J16-87》(2001年修订版)的有关规定。
(3) 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厂房,宜采用敞开式厂房,设计时应考虑必要的泄压面积及泄压设施。
(4) 有可燃气体、蒸气及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车间,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厂房内陆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扫。
(5) 使用或生产可燃液体的厂房及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厂房及锅炉房,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
(6) 厂房安全疏散出口不得少于两个。
(7) 对于高层厂房,应设置电梯级消防电梯或安全楼梯。
(8) 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安全疏散、库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J16-1987)(2001年修订版)的规定。
(9) 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八、设备、机器的防火、防爆设计的正确选材

    设备、机器种类繁多,其中化工设备就可分为塔槽类、换热设备、反应器、分离器、加热炉和废热锅炉等设备;压力容器按工作压力不同,分为低压、中压、高压和超高压4个等级;化工机器(包括气体压缩机、风机、离心机、泵等)是完成化工生产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动力设备。
    以化工设备、机器为例,生产过程中接触的物料大多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且生产工艺复杂,操作条件苛刻,设备与机器的质量、物料等要求高。材料的正确选择是设备与机器优化设计的关键,也是确保装置安全运行、防止火灾爆炸的重要手段。选择材料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必须全面考虑设备与机器的使用场合、结构型式、介质性质、工作特点、材料性能、工艺性能和经济合理性、 
2) 材料选用应符合各种相应标准、法规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3) 选用材料的化学成分、金相组织、机械性能、物理性能、热处理焊接方法应符合有关的材料标准,与之相应的材料试验和鉴定应由用户和制造厂商定。
4) 由制造厂提供的其它材料,经试验、技术鉴定后,确实保证设计要求的材料,用户方可使用。
5) 处理、输送和分离易燃易爆有毒和强化学腐蚀性介质时,材料的选用尤其慎重,应遵循有关材料标准。
6) 与设备所用材料相匹配的焊接材料要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7) 进行技术革新、设备改造,使用代材时,要有严格的审批手续。
8) 严格执行进厂设备、备件、材料的质量检查验收制度,防止不合格设备、备件、材料进入生产装置投入生产,消除设备本身的不安全因素。
9) 在设计、材料分类和加工等各阶段,都有可能发生材料误用问题,因此要严格管理制度,严把设备采购关,防止低劣产品进厂。
10) 在设备与机器的火灾爆炸破坏事故中,有的是由于结构设计不合理引起的。因此在结构安全设计上要符合要求,便于制造、便于无损检测,并考虑尽量降低局部附加应力和应力集中。
11) 设备的强度设计直接涉及其安全可靠性,因此在设计中,一定要选择正确的计算方法。

    总之,设备与机器在设计时必须安全可靠,其选型、结构、技术参数等方面必须准确无误,并符合设计标准的要求。工艺提出的专业设计条件应正确无误(包括型式、结构、材料、压力、温度、介质、腐蚀性、安全附件、抗震、防静电、泄压、密封、接管、支座、保温、保冷、喷淋等设计参数),对于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储运机械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卫生标准要求。

九、生产设备的选用

    在选用生产设备蚀,除考虑满足工艺功能外,应对设备的劳动安全卫生性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保证设备在按规定作用时,不排放超过标准规定的有害物质;应尽量选用自动化程度、本质安全程度高的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本身应具有必要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符合安全人-机工程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轻劳动者的体力、脑力消耗以及精神紧张状态,合理地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计算机技术和有效的安全、卫生防护装置;应有限采用自动化和防止人员直接接触生产装置的危险部位和物料的设备(作业线),防护装置的设计、制造一般不能留给用户去承担。生产设备应满足《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308-1999)和《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GB12266-1990)的规定以及其它要求。

十、可能产生的腐蚀及防腐对策措施

1) 大气腐蚀
由于氧的作用,雨水的作用,腐蚀性物质的作用,裸露的设备、管线、阀、泵及其它设施会产生严重腐蚀,设备、设施、泵、螺栓、阀等锈蚀,会诱发事故的发生;因此,设备、管线、阀、泵、及其设施等,需要选择合适材料及涂覆防腐涂层予以保护。
2) 全面腐蚀
在腐蚀介质及一定温度、压力下,会发生金属表面或大面积均匀腐蚀,如果腐蚀速度控制在0.05mm~0.5mm/年、<0.05mm/年,金属材料耐腐蚀等级分别为良好、优良。对于这种腐蚀,应考虑介质、温度、压力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耐腐蚀材料或在接触介质的内表面涂覆涂层,或加入缓蚀剂。
3) 电偶腐蚀 
这是容器、设备中常见的腐蚀,也称"接触腐蚀"或"双金属腐蚀"。它是两种不同金属在溶液中直接接触,因其电极电位不同构成腐蚀电池,使电极电位较负的金属发生溶解腐蚀。
4) 缝隙腐蚀
在生产装置的管道连接处、衬板、垫片等处的金属与金属、金属与非金属间及金属涂层破损时,金属与涂层间所构成的窄缝于电解液中,会造成缝隙腐蚀,防止缝隙腐蚀的措施有:
a.采用合适的抗缝隙腐蚀 材料;
b.采用合理的设计方案如尽量减少缝隙宽度(1/40mm<缝隙腐蚀<25/8mm)、死角、腐蚀液的积存,法兰配合严密,垫片要适宜等;
c.采用电化学保护;
d.采用缓蚀剂等。
5)孔蚀
由于金属表面露头、错位、介质不均匀等,使其表面膜完整性遭到破坏,成为点蚀源,腐蚀介质会集中于金属表面个别小点上形成深度较大的腐蚀。防止孔蚀的方法有:
a. 减少溶液中腐蚀性离子浓度
b. 减少溶液中氧化性离子,降低溶液温度
c. 采用阴极保护
d. 采用点蚀合金
6) 其它
如金属材料在腐蚀环境中会产生沿晶界间腐蚀的晶间腐蚀,它可以在外观无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完全丧失金属的强度;金属及合金在拉应力和特定介质环境的共同作用下会产生应力腐蚀破坏,其外观见不到任何变化,裂纹发展迅速,危险性更大。此外,还要注意氯离子对不锈钢的腐蚀,在高温高压下的氢腐蚀(使钢结构发生化学变化)、在交变应力作用下的疲劳腐蚀等。 
建构筑物应严格按照《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1995)的要求进行防腐设计,并按《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1991)的进行竣工验收。

十一、仪表及自控防火、防爆对策措施

    尽可能提高系统自动化程度,采用自动控制技术,遥控技术,自动控制工艺操作程序和工艺过程的物料配比、温度、压力等工艺参数;在设备发生故障失控、人员误操作形成危险状态时,通过自动报警、自动切换备用设备、启动连锁保护装置和安全装置,实现事故性安全排放直至安全顺序停机等一系列的自动操作,保证系统的安全。
    针对引发事故的原因和紧急情况下的需要,应设置故障的安全控制系统、特殊的连锁保护、安全装置和就地应急控制系统,一提高系统安全的可靠性。具体要求为:

1)采用本质安全型电动仪表,这种仪表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后,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产生火花、电弧或过热也不会构成点火源而引起燃烧或爆炸。
2)生产装置的检测、控制仪表除按工艺生产控制要求选型外,还应根据仪表安装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和爆炸危险性,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选型。
3)设计所选用的控制仪表及控制回路必须可靠,不得因设计重复控制系统而选用不能保证质量的控制仪表。
4)当仪表的供电供气中断时,调节阀的状态应能保证不导致事故或扩大事故。
5)仪表的供电应有事故电源,供气应由贮气罐,容量应能保证停电、停气后维持30min的永良。6)在考虑信号报警器及安全连锁防爆设计时,应遵守下列原则:
    a.系统的构成可以选用有触点的继电器,也可选用无触点的回路,但必须保证动作可靠。
    b.信号报警接点可利用仪表的内藏接点,也可单独设置报警单元。自动保护(连锁)用接点,重要场合宜与信号接点分开,单独防止故障检出。
    c.连锁系统动作后应有征兆报警设施。重要场合,连锁故障检查器可设2个或2个以上,以确保可靠性。
7)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的报警系统应设在生产装置的控制室内,设计时必须考虑以下几点:
    a.可燃气体或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仪的质量、防爆性能达到国家标准。 
    b.必须正确确定监测报警仪的检测点。
    c.检测器和报警器等的选用和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8)引进技术所选用监测控制仪表必须符合规定。
9)生产装置的控制时不得兼值班工人休息室。
10)在容易泄漏油气和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地点,如甲类压缩机附近,集中布置的甲类设备和泵附近,加热炉的防火墙外测及其仪表送配电室,变电所附近的门外等处,在条件可能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

十二、其它防火、防爆对策措施

1) 在生产过程必须有可靠的供电、供气(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统,对"特别危险场所"应设置双电源供电或备用电源,对重要的控制仪表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应设置派出险情装置。
2) 建筑物的朝向应有利于火灾、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隔、泄压面积、疏散通道、安全距离和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消防和有关规范的设定。
3) 根据国务院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严格限制火灾爆炸危险物料的加工、处理量和储存量。库房内的火灾爆炸危险物品必须分类存放,并有明显的货物标志,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4) 按煤、黄磷、硝化纤维胶片等自燃物品的性能,采取定期(或自动)测温、通风(喷淋)降温措施和防止自燃的储存方式。
5) 安全色、安全标志等,在设计中对工作场所进行色彩调节,有利于增强识别意识、集中精力、减少视力疲劳,减少事故。根据《安全色》(GN2893-2001)、《安全标志》个(GB2894-1996),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安全事项的警示标志,充分利用红黄蓝绿四种传递安全信息的安全色,正确使用安全色,达到迅速发现和分辨安全标志,及时提醒,防止事故的目的。

十三、防止产生爆炸性混合物

为防止易燃气体、蒸气、粉尘泄漏和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下限,构成爆炸性混合物,因采取以下措施:
1) 采用密闭生产装置、贮罐和输送管道系统。
2) 防止生产装置泄漏,设置必要的机械通风装置和检测、报警装置。
a. 常压、正压运行生产装置尽可能采取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其建筑物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设施,防止有爆炸危险气体的积聚;
b. 通排风设施应根据可燃气体密度确定位置;
c. 在可能局部泄漏部位,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与符合防爆要求的局部机械排风装置联动
d. 负压运行的生产装置应设置压力、含氧量检测报警装置和其它连锁保护装置。
e. 设置正压室,使爆炸危险物质不能侵入非爆炸危险场所,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3) 应设事故排放液(气)罐、火炬等故障处理安全装置以及事故时加入化学品(聚合反应阻聚剂等),以减少易燃、易爆物质泄漏的可能性。
4) 下列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艺装置、贮罐、管线和作业,必要时可根据介质燃、爆特性,设置易爆、惰性化系统和检测设施,用氮、氩、二氧化碳、水蒸气等介质置换和保护:
a. 易燃固体的粉碎、研磨、混合、筛分以及粉状物料的气力输出;
b. 可燃气体混合物的生产和处理过程;
c. 易燃液体的输送和装卸料作业;
d. 开工、检修前的作业处理等。 
5) 具有粉尘爆炸危险的设备(如研磨机、混料机、集尘器等)应密闭、负压运转、防止粉尘外泄;进、排料口应配备除尘系统(使设备内部形成负压、粉尘浓度控制在爆炸极限范围之外),设备内部应光滑、没有粉尘聚集的死角并设置必需的泄压装置,必要时还应设置自动注入抑爆、惰性化的不燃气体装置。
为预防二次爆炸和连锁性多重爆炸,爆炸性粉尘的生产装置、除尘系统等应适度分散布置、分段隔离,应具有一定的抗爆强度或设置隔爆、阻爆装置。散发可燃性粉尘的生产、储存场所和除尘器室、除尘管道、地沟等应有及时吸清尘积设施和措施。 
6) 对潮湿易爆炸物品(如金属钾、金属钠、金属钙、电石、锌粉)应有良好的防潮包装,其库房应远离循环水冷却塔等产生大量水雾的设施,地面应比周围高出一定高度,四周有良好排水、排湿措施,门、窗及装卸区应有遮雨设施。

十四、工艺管线的防火防爆设计

    (1) 工艺管线必须安全可靠,且便于参作。设计中所选用的管线、管件及阀门的材料应保证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及使用期限。管线的设计、制造、安全及试压等技术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
    (2) 工艺管线的设计应考虑抗震和管线振动、脆性破裂、温度压力、失稳、高温蠕变、腐蚀破裂及密封泄漏等因素,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 工艺管线上安装的安全阀、防爆膜、泄压设施、自动控制监测仪表、报警系统、安全连锁装置及卫生检测设施,应设计合理且安全可靠。
    (4) 安全管线的防雷电、暴雨、洪水、冰雹等自然灾害及防静电等安全措施,应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
    (5) 工艺管线的绝热保温、保冷设计,应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6) 工艺管线的取样、废液排放、废气排放等设计,必须安全可靠,且应设置有效的安全措施。

十五、采取防火、防爆对策措施的原则

1) 针对燃烧、化学性爆炸的三个必要条件,防止可燃物质、助燃物质(空气、强氧化剂)、引燃能源(明火、撞击、炽热物体、化学反应热等)同时存在;防止可燃物质、助燃物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在爆炸极限范围内)与引燃能源同时存在。
a. 在工艺设计中消除或减少易燃物质的产生或积累,工艺设备尽可能强可燃物质限制在密闭空间(容器、管道)内,并尽量防止泄漏;
b. 尽可能将空气与易燃物质隔绝;
c. 消除、控制引燃能源;
d. 采取措施和安全装置使产生爆炸的三个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少到最小程度。
2) 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切断火灾、爆炸的传播途径并及时泄压,防止事故蔓延和减少爆炸压力、冲击波对人员、设备和建筑物的损害。

十六、工艺防火防爆对策措施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工艺过程,应尽可能选择物质危险性小、工艺过程较缓和成熟的工艺路线;生产装置、设备应具有承受超压性能和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和控制系统,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工艺应设置双系列控制仪表和控制系统;还应设置必要的超温、超压的报警、监视、泄压、抑制爆炸装置和防止高低压窜气(液)、紧急安全排放装置。

工艺过程的防火防爆设计
1)工艺过程中使用和产生易燃易爆介质时,必须考虑防火防爆等安全卫生对策措施,在工艺设计时实施。
2)工艺过程中有危险的反应过程,应设置必要的报警、自动控制及自动连锁停车的控制设施。
3)工艺设计要确定工艺过程泄压措施及泄放量,明确排放系统的设计原则(排入全厂性火炬、排入装置内火炬、排入全厂性排气管网、排入装置的排气管道或直接放空)。
4)工艺过程设计应提出保证供电、供水、供风及供汽系统可靠性的措施。
5)生产装置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需要紧急听成时,应设置必要的自动紧急措施。
6)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进行工艺过程设计时,必须审查其防火、防爆设计技术文件资料,核实其技术在安全防火、防爆方面的可靠性,确定所需的防火防爆设施。
7)引进国外技术、国内自行设计时,生产工艺过程的防火防爆设计,必须满足我国安全防火防爆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应审查生产工艺的防火防爆设计说明书。
8)成套引进建设工程,国外提供初步设计中,其生产过程的防火、防爆设计,除必须符合引进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及确认的标准规范外,还应审查国外厂商提供的各种防火防爆设计内容,不得低于我国现行防火防爆规范、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工艺物料的防爆设计
1)对工艺过程中选用的易发生火灾爆炸危险的原材料、中间物料及成品,应列出其主要的化学性能及物理化学性能(如爆炸极限、密度、闪点、自燃点、引燃能等)。
2)对工艺过程中的各种具有燃烧爆炸危险物料(包括各种杂质)的危险性(爆炸性、着火性、混合危险性等),应综合分析研究,在设计时采取有效措施。

工艺流程防火防爆设计
1)火灾爆炸危险性较大的工艺流程设计,应针对容易发生火灾保证事故的部分和一定时机(如开车、停车及操作切换),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2)工艺流程设计,应考虑正常停车、正常操作、异常操作处理及紧急事故处理时的安全对策措施和设施。
3)工艺安全泄压系统设计,应考虑设备及管线的设计压力,允许最高工作压力与安全阀、防爆膜的设定压力的关系,并对火灾时的排放量,停水、停电及停汽等事故状态下的排放量进行计算比较,选用可靠的安全泄压设备,以免发生爆炸。
4)化工企业火炬系统的设计,应考虑进入火炬的物料处理亮、物料压力、温度、堵塞、爆炸等因素的影响。
5)工艺流程设计,应全面考虑操作参数的检测仪表、自动控制回路,设计应正确可靠,吹扫应考虑周全。应尽量减少工艺流程中火灾爆炸危险物料的存量。
6)控制时的设计,应考虑事故状态下的控制室结构及设施,不致受到破坏或倒塌;并能实施紧急停车,减少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7)工艺操作的计算机控制设计,应考虑分散控制系统、计算机备用系统及计算机安全系统,确保发生火灾保证事故时能正常操作。
8) 对工艺生产装置的供电供水供风供汽等公用设施的设计,必须满足正常生产和事故状态下的要求,并符合有关防火防爆法规、标准的规定。
9)按《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1990),应尽量消除产生静电和静电积聚的各种因素,采取静电接地等各种静电措施,静电接地设计遵守有关静电接地设计规程的要求。
10)工艺过程设计中,应设置各种自控检测仪表、报警信号系统及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安全连锁设施。

工艺布置的防火、防爆设计
1)工艺生产装置的平面布置,除应按工艺流程进行设计外,应考虑符合有关防火防爆规范的设计要求。
2)工艺装置中处理同类有火灾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或厂房,应尽量集中布置,便于统筹安排防火防爆设施。
3)工艺生产装置内的设备,应尽量布置在露天、敞开式或半敞开式的建筑物、构筑物内,以减少火灾爆炸时造成的损失。
4)室内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部位,应尽量布置在单层厂房内,并应靠近厂房的外墙。在多层厂房内易燃易爆的生产部位应布置在最上一层外墙处。在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管理设施。
5)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厂房,靠近易爆部位应设置必要的泄压面积,泄压部位不应布置在邻近人员集中或交通要道处,以减少对邻近生产装置建筑物的影响。必要时可设防护挡板或防护空地。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应布置在一端,也可设在防爆构筑物内,如爆炸危险性大的反应器与其它设备间,应设防爆墙隔离,若多个反应器,其间也应设防爆墙相互隔离。明火设备的布置应远离可能泄漏易燃液化气、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工艺设备及贮罐。
6)工艺生产装置内露天布置的设备、贮罐、建筑物及构筑物,宜按生产流程分区集中布置。
7)生产装置的集中控制室、变配电室、分析化验室等辅助建筑物,应布置在非防火防爆危险区。8)工艺装置各类机械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分布间距,应考虑、防火防爆距离及安全疏散通道,具有足够的道路及空间便于作业人员操作检修。

十七、安全防护设计

1)通风设计

非敞开式的甲乙类生产厂房应有良好通风。以减少厂房内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蒸气和可燃粉尘的积聚,使之不致于达到爆炸极限。
厂房通风有自然通风、机械通风或正压通风。采用自然通风时,要根据季节风向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厂房内有足够的换气次数。
当自然通风达不到生产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且风机应采用防爆型。
各种通风的进风口位置、排风方式等的设计必须遵守有关标准、规范。
1) 机械通风的进风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比较清洁的地点。
b. 应尽量在排风口上风侧(全年主导风向),且应低于排风口。
c. 进风口的底部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2m。
d. 降温用的进风口,宜设置在北墙外。
2) 机械通风的排风方式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排放的可燃气体较空气轻时,宜从上部排放
b. 排放的可燃气体比空气重时,宜从上、下部同时排出,但其提温度较高或受到散热影响产生气流上升时,宜从上部排出。
c. 当挥发型物质蒸发后,被周围空气冷却下沉或经常有挥发性物质洒落到地面时,应从上、下部同时派出。
对于可燃气体的生产车间,应设事故排风装置。

2)惰性气体保护
惰性气体保护的作用是缩小或消除易燃可燃物质的爆炸范围,从而防止燃烧爆炸。工业上常用的惰性气体保护有氮、二氧化碳、水蒸气等,惰性气体保护可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 对具有爆炸性的生产设备和贮罐,充灌惰性气体。
2) 易燃固体的压碎、研磨、筛分、混合以及呈粉末状态输送时,可在惰性气体覆盖下进行。
3) 易燃固体的粉状、粒状的料仓可用惰性气体保护。
4) 可燃气体混合物在处理过程中,加惰性气体作为保护气体。
5) 有着爆炸危险的工艺装置、贮罐、管道等连接惰性气体管,已被在发生火灾时使用惰性气体充灌保护。
6) 用惰性气体(如氮气)输送有爆炸危险型液体。
7) 在有爆炸危险型的生产中,对能引起火花危险的电器、仪表等,用惰性气体正压保护。
8) 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艺装置停车检修时,在动火之前用惰性气体处理有爆炸危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
9) 发生事故有大量危险物质泄漏时,用大量惰性气体冲淡。
10) 备用的反应器、干燥器等用惰性气体保护。

3)保险装置
保险装置就是当生产中发生危险情况时,自动消除危险状态的装置。如:
1) 当发生火灾突然停电时,备用电源能自动投用。一般比较重要的工厂都设有双电源。对于一些特别重要的机泵,设计时,应考虑装设失电再启动装置或不间断供电装置(UPS)。
2) 一些关键设备,设计时应考虑启动备用装置,以便在停电情况下,确保安全生产。

4)安全监测
生产中产生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蒸气或可燃粉尘时,但这些可燃物质在空气中的浓度达到爆炸极限时,遇火源就会发生爆炸。因此,随时监测空气中可燃物质的浓度是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的重要措施。当测量仪表测定出空气中的可燃物质浓度超过爆炸下限20%或25%时,就会发出报警信号。爆炸危险性大的生产装置和反应设备,设置可燃气体自动分析仪器并自动报警和连锁装置已成为必需的安全措施。 

十八、消除、控制火灾、爆炸的引燃能源和热源

1) 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禁止明火(含化学能火源)作业。明火作业前必须彻底清除作业场所的燃、爆物质,设置警示标志等其它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阻火、隔爆装置,防止某一设备发生火灾、爆炸波及相邻的设备。
2) 防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升温等引燃(爆)能源。例如,
a. 对散发比空气重的有爆炸危险气体场所的地面采用不发火地面;
b. 采用防爆检修工具、阻燃防静电运输带;
c. 工艺设备运转部位的轴承应防尘密封、良好润滑和安装连续轴温探测、报警装置;
d. 铝、镁、钛、锆等金属及其合金的粉末与不锈钢摩擦产生的火花是特别危险的点火源,必须避免发生上述的摩擦。
3) 消除电气、雷击、静电引燃(爆)能源。必须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有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和装卸作业应有控制流速、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添加防静电剂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4) 根据易燃、易爆物质特性,控制工艺条件(温度、压力、物料配比、化学反应速度等)、限制加工(处理、储存)物料数量和物料加料、搅拌、混合、输送速度。
5) 对一些可燃性分成(如煤、麻、散粮尘等),设置增湿装置。
6) 对要求储存温度低的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库房和贮罐,应有隔热、通风降温设施,必要时设自动喷淋降温系统。

十九、采暖设计

1) 生产装置的采暖设计,应符合《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1987)的要求。
2) 生产过程中,散发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与采暖通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然、爆炸的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
3)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集中采暖的热媒温度不能过高。易燃、易爆生产厂房不得采用火炉或其它明火采暖。
4) 有燃烧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不采暖的厂房内,不应穿过采暖管道。

二十、电器安全对策措施

可能涉及的常见标准及规范

1.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 GB13955-1992
2.防火漏电电流动作报警器 GB14287-1993
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1992 (代替GBJ58-1983) 
4.编制电气安全标准的导则 GB/T 16499-1996
5.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12158-1990
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1994 (2000版)

(一)防触电安全对策措施

为防止人体直接、间接和跨步电压触电(电击、电伤),应采取以下措施:
1、接零、接地保护系统
2、漏电保护
3、绝缘
4、电气隔离
5、安全电压 
6、屏护和安全距离
7、连锁保护
8、其它对策措施 

1接零、接地保护系统
按电源系统中性点是否接地,分别采用保护接零(TN-S,TN-C-S,TN-C系统)或保接地(TT,IT)系统。在建设项目中,中性点接地的低电网应优采用TN-S,TN-C-S保护系统。

2漏电保护
按《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1992)的要求,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TN,TT保护系统中,在规定的设备、场所范围内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部分标准称做漏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和实现漏电保护器的分级保护。对一旦发生漏电切断电源时,会造成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装置和场所,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例如,I,II类手持电动工具和生活日用电气,I类移动式电气设备及建筑施工场所,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和高温、潮湿、强腐蚀、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场所(机械加工、造船、冶金、化工、食品加工、纺织酿造等行业生产作业场所等)以及公用、辅助场所(锅炉房、水泵房、浴室、医院、托儿所、旅馆、影剧院、游泳池、喷水池等)、所有插座回路和新制造的低压配电、开关、动力柜(箱)、机电设备的动力配电箱等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不允许停电的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急照明、安全设备防盗报警电源、消防电梯和消防设备电源均应安装报警式漏电保护器。

3绝缘
绝缘是指根据环境条件(潮湿、高温、有导电性粉层、腐蚀性气体、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工作环境)选用加强绝缘或双重绝缘(Ⅱ类)的电动工具、设备和导线;采用绝缘防护用品(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垫等)、不导电环境(地面、墙面均用不导电材料制成);上述设备和环境均不得有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装置。

4电气隔离
采用原、副边电压相等的隔离变压器,实现工作回路与其他回路电气上的隔离。在隔离变压器的副边构成个不接地隔离回路(工作回路),可阻断在副边工作的人员单项触电时电击电流的通路。隔离电压器的原、副边间应有加强绝缘,副边回路不得与其他电气回路、大地、保护接零(地)线有任何连接;应保证隔离回路(副边)电压U≤500V、线路长度L≤200m,且副边电压与线路长度的乘积UoL≤100000Vm;副边回路较长时,还应装设绝缘监测装置;隔离回路带有多台用电设备时,各设备金属外壳间应采取等电位连接措施,所用的插座应带有供等电位连接的专用插孔。

5安全电压(或称安全特低电压)
直流电源采用低于120伏的电源。
交流电源用专门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或具有同等隔离能力的发电机、独立绕组的变流器、电子装置)提供安全电压电源(42V,36V,24V,12V,6V)并使用Ⅲ类设备、电动工具和灯具。应根据作业环境和条件选择工频安全电压额定值(即在潮湿、狭窄的金属容器、隧道、矿井等工作的环境,宜采用12V安全电压)。
用于安全电压电路的插销、插座应使用转用的插销、插座,不得带有接零或接地插头和插孔;安全电压电源的原、副边均应装设熔断器作短路保护。
当电气设备采用超过24V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防止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6屏护和安全距离
(1)屏护包括屏蔽和障碍。是指能防止人体有意、无意触及或过分接近带电体的遮拦、护罩、护盖、箱匣等装置,是将带电部位与外界隔离、防止人体误入带电间隔的简单、有效的安全装置。金属屏护装置必须接零或接地,屏护的高度、最小安全距离、网眼直径和栅栏间距应满足《防护屏安全要求》(GB197-1987)的规定。
屏护上应根据屏护对象特征挂有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设置声、光报警信号和连锁保护装置;当人体越过屏护装置或可能接近带电体时,声、光报警且被屏护的带电体自动断电。
(2)安全距离是指有关规程明确规定的、必须保持的带电部位与地面、建筑物、人体、其它设备、其它带电体、管道之间的最小电气安全空间距离;安全距离的大小取决于电压的高低、设备的类型和安装方式等因素,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安全距离;当无法达到时,还应采取其它安全技术措施。

7连锁保护
设置防止误操作、误入带电间隔等造成触电事故的安全连锁保护装置。例如:变电所的程序操作控制锁、双电源的自动切换连锁保护装置、打开高压危险设备的保护时的报警和带电装置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电焊机空载断电或降低空载电压装置等。

8其它对策措施
防止间接触电的电气间隔、等电位环境和不接地系统防止高压窜入低压的措施等。

(二)防电气火灾爆炸

    电火花、电弧和电气设备部件的高温以及高压静电火花等,是引起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可燃粉尘、纤维及其他可燃、易燃物质爆炸的点火源之一;因此,在生产过程中,对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应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根据包装危险环境情况选择相适应的防爆结构(包括隔爆型、增安型、正压型、充油型、本安型、无火花型等),是在爆炸危险环境使用的电气设备(包括电击、继电器、开关、配电线路等)整体防爆,使电气设备不能成为点火源,达到安全可靠的目的。

1、消除电气引燃源
2、划分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3、安全距离
4、通风
5、其它

1消除电气引燃源
(1)为防止电气设备线路因过载、短路等故障,产生引燃温度、引起电气火灾,除按常规设置过载、过电流、短路等电气保护装置外,还应装设漏电流超过预定值时,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或自动切断电源的漏电保护器。
(2)根据燃、爆介质的类、级、组和火灾爆炸爆炸危险场所的类、级、范围,配置相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电气设备(包括线路导线、接地装置),防爆电气设备的装置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其设计、施工、试车、验收等维护、检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和《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的要求,采取措施。
必选选用经国家制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不得降低防爆等级使用,并定期检验、维修。
(3)隔离。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火、防爆型电气设备(如变配电设备、控制室设备、电动机。高压氧舱的照明开关等)时,可将这些设备分室安装在非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当安装一般电气设备的非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贴邻爆炸危险场所时,还应采取密闭措施(包括传动轴和穿墙孔间的密封等)防止爆炸性混合物进入,同时应采用正压(充气)型、充油型电气设备和正压室等措施以保证安全。
(4)连锁保护装置。应设置爆炸危险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与事故通风装置连动。正压型防爆电气设备内部不得有阻碍气流的死角,启动前应先行通风或充气;通风、充气量达到电气设备容积(含连接管道容积)5倍以上且风压不应低于266.64Pa时,才准许启动设备;停用后,应延时停止送风;还应设置当风压低于133.32Pa时,自动切断电气设备主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的连锁保护装置。还应设置防爆电气设备外壳与主电源连锁,运行中打开时自动断电等连锁保护装置。

2划分包装危险区域等级
生产装置还应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划分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1)企业所使用的电气设备,要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的危险等级来选择不同的防爆类型,设计相应的电气线路。
(2)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时从整体防爆角度出发,根据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尽量把电气设备安装在爆炸危险环境之外,或者安装在危险环境等级较低的地方。若同一环境内存在两种以上危险级别不同的物质,须按起重危险级别较高的危险物质来选择电气设备。在0区环境只允许安装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3)非防爆区域选用一般电气设备,但应有防止易燃易爆物质扩散到该区域的措施。
(4)不同防爆类型的电气设备其防爆结构不同,防爆性能也不同。防爆结构不同的电气设备所适应危险环境的危害等级也不同;因此,选用防爆电气设备时,必须清楚地了解不同防爆类型的电气设备的结构特点和适用范围,应注意以下几点:
a. 内部经常产生电弧或电火花的电气设备,即使是隔爆型防爆结构,也应尽量避免在1区危险区域使用。
b. 充油型防爆结构的电气设备,是用油封闭电气元件或实现防爆的,不宜用于有震动而使油面倾斜或摇动的场所,也不宜在1区危险场所内使用。 
c. 增安型防爆结构的电气设备,虽然在温升方面增加了 安全程度,但是设备自身内部发生故障时,就无法保证防爆性能,不宜在1区危险区域使用。
d. 各类型防爆结构的高压电机、电气均不宜在1区危险区域使用。
e. 本质安全型防爆结构是安全性能最高的防爆结构,0区危险区域可选用。然而这种电气设备使用安装较复杂,要使其整个系统回路都具本质安全型,才能保证它的防爆性能。
f. 温度不稳定的防爆电气设备用于1区危险区域,应选用隔爆、正压通风行的电气设备,尽量避免使用增安型的防爆结构。
(5)在爆炸危险环境内,如果特殊情况采用非防爆电气设备时,必须采取可靠防爆措施。
(6)电气线路应设计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场所或距离释放源较远的位置,应避开易受机械损伤、腐蚀、粉尘积聚以及过热的场所,如不可能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满足这些场所的安全要求。 
(7)爆炸危险环境电气线路的敷设、连接、架空、选用电缆、配电等必须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规定。

3安全距离
一般电气设备与爆炸危险场所间的安全距离,一般采用消防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必要时,可按评价结论提出更高设计要求。

4通风
电气设备通风系统的进气不应含有爆炸危险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废气不应排入爆炸危险环境,通风系统必须用非燃烧性材料制成。
蓄电池室应设派出氢气的机械排风装置。变压器室一般采用自然通风。 

5其它
电气建筑物、电气灭火、消防电源、消防报警和控制等对策措施,一般由消防行政部门按消防规范要求提出。

(三)防静电对策措施

    根据《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1990》的要求,为防止静电防碍生产、影响产品质量、引起静电点击和火灾爆炸,从消除、减弱静电的产生和积累着手,采取的主要对策措施有:

1、工艺控制
2、泄漏
3、中和
4、屏蔽
5、综合措施
6、其它 

1工艺控制
即从工艺流程、材料选择、设备机构和操作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减少、
避免静电荷的产生和积累。
(1)对因经常发生接触、摩擦、分离而起电的物料和生产设备,宜选用在静电起电极性序列表中位置相近的物质(或在生产设备内衬配与生产物料相同的材料层),或生产设备采取合理的物质组合使分别产生的正、负电荷相互抵消,最终达到起电最小的目的。选用导电性能好的材料,可限制静电的产生荷积累。
例如:氧化铝粉经过不锈钢漏斗时静电电压为负100V,经过虫胶漆漏斗时静电电压为正500V,适当选配两种材料制成的组合漏斗,可使静电电压降低为零。 
在搅拌过程中,适当安排加料顺序和每次加料量,可降低静电电压。
用金属齿轮传动代替皮带传动,采用导电皮带轮和导电性能较好的皮带(或皮带涂以导电性涂料),选择防静电运输皮带、抗静电静电滤料等。
(2)在生产工艺设计上,控制输送、卸料、搅拌速度,尽可能使有关物料接触压力较小,接触面积较小、接触次数较少、运动和分离速度较慢。例如:限制烃类液体的输送、灌装速度,采取底部进油和防喷射、冲击、飞溅的注油装置,减少粉料的落差和冲击装置等。
(3)生产设备和管道内、外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棱角,容器内避免有静电放电条件的细长导电性突出物,管道直径不应有突变,避免粉料不正常滞留。堆积和飞扬等。还应配备密闭、清扫和排放粉料的装置。 
(4)带电液体、强带电粉料经过静电发生区后,工艺上应设置静电消散区(如设置缓和静停时间等)避免静电积累。
(5)尽量减少带电液体的杂质和水分,可燃液体表面禁止存在不接地导体漂浮物;气流输送物料系统内应防止金属导体混入,形成对地绝缘导体。

2泄漏
生产装置和管道应采用静电导体(简称导体,在任何条件下,体电阻率≤106Ω·m的物体及表面电阻率≤107 Ω的固体表面)或静电亚导体,在任何条件下,1010 Ω·m>体电阻率>106 Ω·m的物体及1011 Ω>表面电阻率>107 Ω的固体表面)材料制造,避免采用静电非导体(简称非导体,在任何条件下,体电阻率≥1010 Ω ·m的物体及表面电阻率≥1011 Ω的固体表面)材料制造。
所有存在静电引爆和静电影响的生产场所,其生产装置(设备和装置外壳、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都必须接地,使已产生的静电电荷尽快对地泄漏、散失。对金属生产装置应采用直接静电接地,对非金属静电导体和静电亚导体的生产装置则应做间接接地。静电导体、亚导体与大地间的总泄漏电阻一般均不大于106 Ω;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电阻值一般不大于100 Ω;山区等土壤电阻率较高的地区,其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00 Ω。
金属导体与非金属静电导体、静电亚导体互相连接时,接触面之间应加降低接触电阻的金属箔或涂导电性涂料,紧密接触的面积应≥20cm2。必要时,还应采取将局部环境相对湿度增至50%~70%以上和将亲水性绝缘材料增湿以降低绝缘体便面电阻;或加矢量防静电添加剂(石墨、炭黑、金属粉、合成脂肪酸盐、油酸等)来降低物料的电阻率等措施,加速静电的泄漏。
在气流输送系统的管道中央,顺流向加设两端接地的金属线以降低静电电位。
装卸甲、乙和丙A类的油品的场所(包括码头),应设有为油罐车(轮船)等移动式设备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移动式设备、油品装卸设备均应静电接地、连接。
移动设备在工艺操作或运输之前,就将接地工作做好;工艺操作结束后,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才能拆除接地线;例如,油罐车在油罐开盖前,应用专用接地导线将油罐车与装卸设备连接,作业结束、密闭罐盖、静置2min以上才能拆除接地线。
在爆炸危险场所的工作人员禁止穿化纤、丝绸衣物,应穿戴防静电的工作服、鞋、手套;火药加工场所,必要时操作人员应佩带接地的导电的腕带、腿带和围裙;地面均应配用导电地面。
生产现场使用静电导体制作的操作工具,应予接地。
禁止采用直接接地的金属导体或筛网与高速流动的可燃粉末接触的方法消除静电。

3中和
采用各类感应式、高压电源式和放射源式等静电消除器(中和器)消除(中和)、减少静电非导体的静电,各类静电消除器的接地端应按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接地。
感应式结构及使用简单,不易成为火源,当带电体电位在2~3kV以下时,难以消除静电,用于允许残留部分静电和(静电)带电体电压较高的场所,如橡胶、塑料、纺织、造纸、石油、化工等行业;高压电源式结构较复杂,消除静电能力强、作用距离较远、范围较广,用于不允许残留静电和(静电)带电体电压较低的场所,如橡胶、塑胶、纺织、印刷、化纤行业和配管内、局部空间等场所;放射线式结构简单,消除静电能力弱,不会成为火源,要注意使用空间,用于密闭空间、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4屏蔽
用导电材料(金属、导电非金属材料、导电涂料)制作的、有可靠接地的屏蔽装置,根据现场条件和防护需要将带静电体进行局部或全部静电屏蔽,板状或网状的屏蔽体应尽可能接近带电体,能降低带电体的静电电位、减轻静电放电的危险、避免带电体的静电场对外界的影响,但不能消除静电电荷;用屏蔽体来屏蔽非带电体,能使之不受外界静电场的影响。

5综合措施
采取工艺、泄漏、中和、屏蔽等综合措施,使系统的静电电位、泄漏电阻、空间平均电场强度、面电荷密度等参数控制在各行业、专业标准规定限制范围内。例如:
(1) 人体泄漏电阻一般保持在105~108Ω,人体静电电位不宜超过100V;在爆炸危险场所以及组装精密半导体元件的场所,人体泄漏电阻不宜超过107Ω,人体静电电位不宜超过10V。
(2) 导体生产设备的泄漏电阻应控制在106 Ω以下。
(3) 固体非导体平面对于最小点燃能源大于0.2mJ的可燃气体的不引燃安全电位为15kV;轻质油品装油时;油面电位应低于12kV;液体输送过程中,液体带电量应小于50μC/m3等。

6其它
根据行业、专业有关静电标准(化工、石油、橡胶、静电喷漆等)的要求,应采取的其它对策措施。

(四)防雷击安全对策措施

1、一般防雷对策措施
2、电子设备防雷措施

1一般防雷对策措施
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2000年版),按建筑物、构筑物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发声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后果,按防雷要求分类:结合地形、气象、地质、环境等条件,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存在爆炸危险环境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当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采取等电位连接是防止在防雷空间内发生生命危险的重要措施。
(1)防直击雷(含防侧击、防反击)的对策措施。采取设置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等避雷装置和采取等电位连接保护措施。接闪器的类型(保护范围、与被保护建筑物和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距离、安装位置)、引下线的数量(间距)、接地装置设置要求等应符合设计规范规定的各类(一类、二类、三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例如,一类防雷建筑物要求独立的避雷针(架空壁垒线、网)、避雷针杆(避雷线端、避雷网各个支柱)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应有独立的接地装置(围绕建筑物的环形接地体),各类防雷建筑物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值均不应大于10Ω。
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液(气)罐,当其壁厚不小于4mm时,可不装接闪器,但必须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小于两处;接地点沿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m;其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30 Ω。
为防侧击,一类防雷建筑物从高度30m其,每个不大于6m沿建筑物四周设水平避雷并与引下线连接,30m及以上外墙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与避雷装置连接;二类防雷建筑物将45m及以上、三类防雷建筑物从60m及以上的外墙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与避雷装置连接,竖直敷设的金属物(管道、钢筋、刚柱)的顶、底端与避雷装置连接。
为防反击,在每隔不超过12m的高度处,用导体将各条引下线在同一高度连接起来的均压环,采取使防雷装置与被保护建筑物或与其有联系的金属物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措施。 
(2)防雷电感应(静电感应和电磁感应)的对策措施。采取建筑物内金属物接地(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Ω)、保证平行长金属物间的最小距离和金属线跨接等措施。
(3)防雷电波侵入的对策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采用电缆直埋敷设,在入户端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但全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使用一段金属铠或护套电缆穿钢直接埋地引入,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Ω;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时,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距离建筑物100m内的管道,应每隔25m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 Ω。
第二类防雷建筑:当低压线路全长采用埋地电缆或敷设在架空金属线槽内的电缆引入时,在入户端应将电缆金属外皮、金属线槽接地,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区、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的建筑物,上述金属物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对属于易燃、易爆危器险区、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其低压电源线的家空闲应改换一段埋地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入户端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仪器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Ω;平均雷暴日小于30d/a地区的建筑物,可采用低压架空线直接引入建筑物内,但入户处应装设避雷器或设2~3mm的空气间隔,并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防雷的接地装置上,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5 Ω。入户出的三基电杆绝缘子铁脚、金具应接地。靠近建筑物的电杆,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Ω,其与两基电杆不应大于20 Ω。
属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建筑、计算机中心、国家会堂等类建筑物,其低压电源应符合:当架空线直接引入时,在入户处应加装避雷器,并将其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靠近建筑物的两基电杆上的绝缘子铁脚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 Ω.
架空和直接埋地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就近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当不相连时,架空管道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Ω.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及有爆炸危险露天钢质封闭气罐的建筑,引入、引出该建筑物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对架空金属管道应在距建筑物月25m处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Ω。
第三类防雷建筑:对电缆进出线,应在进出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等与电气设备接地相连。当电缆转换处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 Ω。对低压架空线出线,应在进出处装设避雷器,并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商。但多回路架空线进出线时,可只在母线或总配电箱处,设一组避雷器或其它形式的过电压保护器,但绝缘子铁脚。金具仍应接到接地装置上。进出建筑物的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就接到防雷或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或独自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 Ω。
(4)采用一种或多种组合接闪器(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和建筑物上安装的避雷针。避雷网),其布置可单独或任意组合,采用滚球法、避雷网络,确定接闪器的保护范围。(5)根据有关行业、专业标准(化工、石油化工、油罐、接受或发射天线塔等)的要求,应采取的其它对策措施。

2电子设备防雷措施
依据电子设备受电影响程度、环境条件、工作状态和电子设备的介质绝缘强度。耐流量、电阻,确定受保护设备的耐过电压能力的等级,通过在电路上串联和并联保护元件,切断或短路直击雷、雷电感应引起的过电压,保护电子设备不受破坏。常用的保护元件有气体放电管。压敏电阻、热线圈、熔丝、排流线圈、隔离变压器等。保护电路的设计、保护元件的选用和安装位置以及应采取的其它措施均应符合《电子设备雷击保护导则》(GB7450-1987)的规定。

二十一、贮运安全对策措施

1.厂内安全对策措施
(1)着重就铁路、道路线路与建筑物、设备、大门边缘、电力线、管道等的安全距离和安全标志、信号、人行通道(含跨线地道、天桥)、防护栏杆,以及车辆、道口、装卸方式等方面的安全设施提出安全措施。例如,厂内铁路道口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声光报警装置、栏木、遮断信号机、护桩和标线等;装卸及搬运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危险品应采用的专用运输工具、专业装卸器具,装卸机械和工具应按其额定负荷降低20%使用;液体金属、高温货物运输时的特殊安全措施等。(2)根据《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GB6386-1986)、《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89)和各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提出其它对策措施。

2. 化学危险品贮运安全对策措施
(1)危险货物包装应按《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1990)设标志;
(2)危险货物包装运输应按《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1990)执行;
(3)应按《化学危险品标签编写导则》(GB/T15258-1994)编写危险化学品标签;
(4)应按《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对上述进行妥善贮存,加强管理;
(5)应按《危险化学品标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1996)编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包括:标识、成分及理化特性、燃烧爆炸危险特性、毒性及健康危害省、急救、防护措施、包装与储运、泄漏处理与废弃等八大部分,化学危险品的作业场所管理及使用应遵照《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编写规定》(GB16483-1996)的附录1至附录4;
(6)根据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有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检查等级。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例如,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残酷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氰化物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单的公安部门和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二十二、焊割作业的安全对策措施

国内外不少案例表面,造船、化工等行业在焊割作业时发生的事故较多,有的甚至引发了重大事故。因此,对焊割作业应予以重视,采取有力对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和对焊工健康的损害。(1)存在易燃、易爆物料的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动火制动。动火必须经批准并制定动火方案,如:要有负责人、作业流程图、操作方案、安全措施、人员分工、监护、化验;特别是要确认易燃、易爆、有毒、窒息省物料及氧含量在规定的范围内,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2)焊割作业要求。电焊作业人员除进行特殊工种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外,还应严格遵照焊割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电弧焊时应采取隔离防护,保持绝缘良好,争取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正确采取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等措施。
(3)焊割作业应严格遵守"十不焊":
a. 无操作证,又无有证焊工在现场指导,不准焊割;
b. 禁火区,未经审批并办理动火手续,不准焊割;
c. 不了解作业现场及周围情况,不准焊割;
d. 不了解焊割物内部情况,不准焊接;
e. 盛装过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容器、管道,未经彻底清洗置换,不准焊割;
f. 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的部位及设备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准焊割;
g. 有压力或密闭的容器、管道,不准焊割;
h. 附近堆有易燃、易爆品,未彻底清理或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不准焊割; 
i. 作业点与外单位相邻,在未弄清对外单位或附近区域有无影响或明知危险而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不准焊割;
j. 作业场所及附近有与明火相抵触的工作,不准焊割。
(4)焊割作业应遵守《焊接与切割安全》(GB0448-1988)等哟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十三、防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对策措施

1针对造成机械伤害的致害物(运动、静止部件)和伤害方式,采取的防护措施应保证在工作状态下防止操作人员的任一部分进入危险区域,或进入危险区域时能使设备不能运转(行)或紧急制动。
采用防护罩、防护屏、挡板等固定、半固定防护装置,完全防止人员任何部位接近机械运动部件的危险区域。
当运动部件不能或不适合使用固定防护装置时,应采用能控制机械设备传动系统的操纵机构和紧急制动机构的连锁保护装置,这种连锁保护装置可以是机械的、电动的、气动的或组合型的;例如,注塑机安全屏护的的关闭、开启与设备的启动、制动机械连锁的安全装置,限制手操作位置的感应传感器或光电传感器与冲压设备的启动、制动机构连锁的安全装置等。
此外,还有避免机械化连续运输设备引起的夹击、碰撞、绞、碾等伤害,采用使人体与设备隔离的自动装(卸)料装置、机械手装(卸)料装置、带有安全栏杆的操作通道和跨越通道等;一旦发生事故时的自动、手动紧急停车装置;限位器等限制导致危险进程、给料和进给的装置;连续生产作业线设备的动作程序控制装置(如逆工艺流程启动、顺工艺流程停车);声光报警装置、防止误操作及设备无动作的装置等。
危险性较大的机械还应具备双重连锁保护装置(如:冲床的双手按钮与光电式或感应式安全装置双重保护,注塑机的安全防护罩与连动挡铁等)。
对机械静止部件造成的伤害,主要依靠工作服(手套、鞋)等个人防护用品或防滑措施预防。

2.可能发生高处坠落危险的工作场所,应设置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工作平台、防护栏杆、护栏、安全盖板等安全措施;梯子、平台或防滑倒操作通道的地面应由防滑措施;设置安全网、安全距离、安全信号和标志、安全屏护和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安全带、安全鞋、安全帽、防护眼镜等)是避免高出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重要措施。
针对特殊高处作业特有的危险因素(指强风、高温、低温雨天、雪天、夜间、带电、悬空、抢救高出作业),提出针对性的防护措施。高处作业应遵守"十不登高"
a. 患有禁忌症者不能登高;
b. 未经批准不能登高;
c. 未带好安全帽、未系安全带者不能登高;
d. 脚手板、跳板、梯子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能登高;
e. 攀爬脚手架、设备不能登高;
f. 穿易滑鞋、携带笨重物体不能登高;
g. 石棉、玻璃缸瓦上无垫脚板不能登高;
h. 酒后不能登高;
i. 照明不足不能登高。

3.起重作业的安全对策措施
起重吊装作业潜在的危险性是物体打击。如果吊装的物体是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强的物料,若吊索、吊具发生意外断裂,吊钩损坏或违反操作规程等现象发生,使吊物坠落,除有可能直接 伤人外,还会将盛装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强的物件包装损坏,介质流散出来,造成污染,甚至回发生火灾、爆炸、腐蚀、中毒等事故。起重设备在检查、检修过程中,存在着触电、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等危险性,汽车吊在行驶过程中存在者引发交通事故的潜在危险性。
a.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2种作业证。吊装质量大于10t的物体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b.吊装质量》40t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塔、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c.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d.吊装作业种,夜间应有足够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学、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e.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安全帽》(GB2811-1989)的规定;高处作业时,应遵守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f.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适用。 
g. 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1985)规定的联络号,统一指挥;
h.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i.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记忆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j.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k. 吊装作业现场如需动火时,应遵守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l.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通用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m. 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n. 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o. 在吊装作业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I.指挥信号不明;
II.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III.斜拉重物;
IV.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V.重物下站人,或重物越过人头;
VI.重物埋在地下;
VII.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VIII.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X.容器内介质过满;
X.安全装置失灵。
p汽车吊作业时,除要严格遵守起重作业和汽车吊的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外,还应保证车辆的完好,不准带病运行,做到行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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