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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医疗保险

 苏平的BOOK 2013-09-26
1、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主办的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其覆盖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以上人员都要按属地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和其它社会人群也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什么?如何确定缴费基数?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上年参保人员工资总额作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工资总额低于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应当按相应的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医保基金。
 
    3单位职工新参加工作或调入,应如何办理医保手续?
    答:职工新参加工作或调入,由单位医保专管员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手续,填写本单位参保人员花名册,持其两张一寸近期彩色照片,办理医疗保险证历和医保IC卡(25元)。
 
    4、在职参保人员和单位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单位和个人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按11%的比例共同缴纳。其中个人缴纳2%,单位缴纳9%。由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月(或按季)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符合医保缴费年限规定并享受医保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5、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应如何办理医保退休变动手续?
    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应及时办理医保退休变动手续。参保人员自办完变更手续后的下个月开始享受医保退休待遇。
    单位职工办理医保退休变动手续,由单位统一填写《句容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退休待遇变更表》,申报至基金科,电脑科查询变更人员的参保记录,若无异议,审批变更。
    办理医保退休变动手续的个人,持市劳动局出具的退休登记表和医保IC卡,至基金科。基金科根据申报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填写《句容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退休待遇变更表》,留存退休登记表备案。办理人员持变更表到电脑科查询参保记录,并由电脑科在登记表上填写医保缴费起止时间。参保人员持变更表至607室核准、签字,最后将完整的变更表交到基金科,由基金科登记变更。
 
    6、用人单位依法破产的如何缴费?
    答:参保单位因故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资产清算时,应首先清偿其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其退休人员医保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足的,应足额补缴后,可纳入医保社会化管理。
    原国有集体单位除按上规定清偿其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外,须同时为其终止时在职人员一次性缴纳2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离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7、用人单位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答:任何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医保中心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参保单位录用新人员,应自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积极。
    用人单位及职工按月或季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缴纳时限为每季度月末和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下季度和下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8、医疗保险基金到哪里缴纳?
    答:医保基金的征缴由市医保中心委托银行统一办理。
    参保单位应按时向医保中心准确申报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医保中心按照规定,核定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9、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应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以个人身份首次参保人员须是我市户籍,现行缴费标准为: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缴费基数不低于1284元/月,全年缴纳1850元(含基本医保基金和大病自费医疗统筹金,计算方法为:1284?12?12%)。若其年龄分别超过男30周岁、女25周岁,参保人员需补齐该时间段的医疗保险基金才可参保,补缴不足年限缴费标准也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补缴不足年限医保基金,以上年度全省非私企业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实计算(全年缴纳4305元)。按实补缴医保基金的,按正常比例划入个人账户,未按实补缴的,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低保特困人群及申领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暂定为1040元/月,全年缴纳1500元。
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两张1寸彩照,到607室登记,至电脑科(卫生大厦117室)打印缴费单及办理相关手续。
 
    10、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和单位职工参保的缴费方式有何不同?
    答: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按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自费医疗统筹金;单位职工可按月或按季缴纳,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11、断保人员如何续保?
    答:参保人员带本人医保卡,直接到医保咨询缴费处(卫生大厦一楼大厅)打印缴费单及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断保6个月以上,还须持确认后的缴费单至卫生大厦607室签订参保协议书,一式两份,自己保存一份,一份交至财务结算科。
 
    12、最低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参保人员享受退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是男性不少于30年,女性不少于25年。
    医保缴费年限的确认以1995年1月为起点。从1995年1月起就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参保人员,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退休条件时,其以前的工龄可视作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从95年之后办理参保的在职人员只有在补缴满男30年、女25年医疗保险基金后,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退休条件时,才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13、若不满最低缴费年限怎么办?
    答:参保人员符合国家退休条件和法定退休年龄时,医保缴费年限不足最低年限的(即男30年、女25年),其不足年限部分的医疗保险基金应一次性补缴,补缴费用为本省上年度非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医疗保险基金比例和不足年限的乘积,资金到位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1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如何管理和使用的?
    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账户与社会统筹基金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15、个人医疗账户是如何管理使用的?
    答:市医疗保险中心为每一位参保人员开设个人医疗账户,发放医保IC卡,并按规定划入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个人医疗账户的结余资金每年参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年终予以结息并可结转下年使用(其中3000元以上部分划入二级账户)。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本金和利息归参保人员个人所有,专用于支付本人的医疗支出,可以转移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16、个人医疗账户是如何划入的?
    答:个人医疗账户由医保中心于每年的年初一次性划入全年额度。
    ①不满45岁的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划入;
    ②45岁(含45岁)以上到退休前的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划入;
    ③参保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退休金总额的6%由社会统筹基金提供个人医疗配额账户。
 
    17、什么是一级账户和二级账户?
    答:个人账户分设一级账户和二级账户,二级账户为上年度积累额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其余账户均为一级个人账户(含当年个人新划入账户资金)。当年补缴、继承、受赠的个人账户基金划入一级个人账户。
    一级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当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上年有结余的,可以冲抵带“★”号药品个人先付部分和诊疗项目费用个人先付部分。
    二级个人账户可冲抵起付段;可用于起付线以上的个人支付、参加规定的医疗补充保险的个人支付、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的个人支付。
 
    18、参保人员如何持医保IC卡就医购药?
    答:参保人员须持本人医保证历、医保IC卡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药店购买《医疗保险基本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发生的基本医药费用直接刷卡结算。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部分由个人自付,但购药时个人自付的部分不得纳入起付标准予以累计抵冲。按规定由个人支付的部分,由个人直接现金支付。若个人账户额度已用完,在本市医疗机构就医,仍需刷卡。
 
    19、医疗保险证历或医保IC卡丢失怎么办?
    答:医疗保险证历丢失,持本人身份证、一寸近期彩色照片到医保中心财务结算科(卫生大厦608室)缴费5元,拿收据到基金科(卫生大厦602室)直接补办新证;IC卡丢失,须持本人身份证到医保中心电脑科办理挂失。如后来又找到IC卡,可持本人身份证到医保中心电脑科取消挂失;如找不到,可随时到医保中心补办新卡。持本人身份证、一寸近期彩色照片到医保中心财务结算科缴费20元,拿收据到电脑科直接补办新卡。
 
    20、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免付期?
    答: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免付期,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期限。首次参保的单位职工、停保6个月以上的重新续保人员以及以个人身份首次参保的人员,在从缴费之日起的6个月内,可以使用其个人医疗账户支付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医疗账户不足支付的部分,全部由个人自付。6个月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待遇。
 
    2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哪些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答:下列发生的情况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畴:
    ①特殊医疗费用;
    ②工伤、职业病及女工生育医疗费用;
    ③打架、斗殴伤害、交通肇事、酗酒致伤医疗费用;
    ④他人故意伤害以及意外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⑤自杀、自残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患者除外);
    ⑥医疗事故;
    ⑦美容、健康体检;
    ⑧其他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
 
    2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哪些诊疗项目费用不予支付?
    答:挂号费、调温费、陪护费、诊疗超标费(标准为4元)、住院床位超标费、病历工本费、院外会诊费、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药品目录》范围外的药费,药品目录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大型设备检查中应由个人自付部分。
 
    23、住院床位费能报销多少?
    答:现我市参保人员和离休人员住院床位费报销执行以下标准:
    ①参保人员住普通病房,床位费报销标准为25元∕床日。
    ②离休人员住普通病房,床位费报销标准为50元∕床日。
    ③参保人员和离休人员住层流洁净病房、监护病房、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报销标准分别为:150元∕床日、80元∕床日、50元∕床日;住监护病房保留的普通床位,其床位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④参保人员和离休人员住普通病房或层流洁净病房,如果床位费超过上述报销标准部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如果低于上述报销标准则按实际床位费用报销。
 
    24、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是多少?
    答: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指在使用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之前,按规定必须由个人负担医疗费的一定额度,也就是说进入统筹基金的“门槛”或“底线”。超过起付线以上部分费用,由社会统筹基金按一定比例报销。
    根据我市现行医保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从个人医疗账户支付,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进入社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起付标准以内,全部由个人支付。在职人员的起付标准为本人年工资总额的10%,其中门诊起付7%,住院起付3%;退休人员为在职人员的一半。根据全市参保人员上年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水平,确定各年龄档次参保人员相对固定的社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目前执行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45岁以下的人员为900元∕年;45岁(含45岁)以上到退休前的人员为1100元∕年;退休人员为550元∕年。
    (二)住院统筹起付标准
    在职人员400元∕年;退休人员200元∕年。
    随着工资水平的变化,社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25、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超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支付。其中,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三级医院65%、二级医院70%、一级医院及其他定点医疗机构75%的比例支付,其余35%、30%、25%的比例由个人支付。退休人员门诊统筹支付比例比在职人员上浮5%。住院医疗费用采取三段累进制的办法。在本市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用,在职人员按10000元(含10000元)以内、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30000元至年最高限额50000元的部分,分别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75%、85%、90%,个人支付25%、15%、10%。在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用,在职人员按10000元(含10000元)以内、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30000元至年最高限额50000元的部分,分别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80%、90%、95%,个人支付20%、10%、5%。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支付比例为在职人员个人支付比例的一半。
    但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参保人员,每相差一年,其医疗费用最高限额即下降10000元,下降后的实际限额与上述所规定的最高限额之间的差额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个人承担。例:某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为4年,其医疗费用最高限额即40000元。若其医疗费用超过40000元,40000—50000之间的费用由其个人承担。
 
    26、大病自费医疗统筹金是如何筹集的?支付范围和比例是多少?
    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必须同时缴纳大病自费医疗统筹金。在职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的1%缴纳大病自费医疗统筹金,由用人单位按月(或按季)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已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按其上年退休金总额的1%缴纳大病自费医疗统筹金。
    (1)参保人员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最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大病自费医疗统筹基金支付。大病医疗统筹金支付限额封顶线为:①缴费满5年的参保人员,年度40万元。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参保人员,按原规定执行,即缴费年限?5000元。在大病统筹金支付限额封顶线以内的医疗费用,大病自费医疗统筹金支付95%,个人支付5%。
    (2)参保人员因疾病在定点医院门诊和住院期间,出于合理的诊疗需要所发生的需参保人员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由大病自费医疗统筹金补偿支付40%。大病自费医疗统筹门诊补偿直接刷卡结算,住院补偿年度结算,于次年1月集中发放。补偿范围参照《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自费医疗补充保险暂行办法》执行。自费医疗项目补偿金额,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7、哪些自费医疗费用不在大病自费医疗统筹金补偿范围内?
    答: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参保人员发生自费医疗费用的,大病自费医疗统筹金不予补偿:
    (一)在私立医院、股份制医院、个体诊所、所谓祖传秘方等收费票据为税务监制章的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计划生育及因工(公)负伤类的医疗费用;
    (三)至定点或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费用;
    (四)与诊断疾病无关的用药、诊疗及人工器官安装、医疗耗材使用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除用于其他诊断和治疗外,其他明确为自费范围内的费用。
 
    28参保人员转院备案手续如何办理?
    答: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转院到外地医院诊治的,须按逐级转诊的原则,由市人民医院开具医保转院证明,并到医保中心登记备案后,方可转外地上级医院就诊。平级医院原则上不予转诊。急症危重疾病可先转院抢救,3日内补办手续。出院结算时,应由医院提供费用票据、结算费用清单、病理报告单、出院记录复印件等以备报销。外地的私立医院、股份制医院、个体诊所等不予转诊,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9、转院到外地的医保特约(定点)医院有哪些?
    答:外地的医保特约(定点)医院如下:
    南京市:省人民医院、鼓楼医院、军区总院、省肿瘤医院、皮肤病研究所、脑科医院、江苏省中医院、妇保院;
    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第四人民医院、江滨医院、镇江市中医院、解放军第三五九医院;
    上海市:中山医院、华山医院、瑞金医院、脑科医院、肿瘤医院、长征医院;
    苏州市:苏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血液病专科。   
 
    30、参保人员转院个人自付比例是多少?
    答:转外地医院诊治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方法支付:
    在外地特约医院转诊就医的,个人应先自付医疗总费用的10%,然后按规定予以支付;
    在外地非特约医院转诊就医的,个人应先自付医疗总费用的20%,然后按规定予以支付;
    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擅自在外地医院就诊的,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在外地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不予报销。
 
    31、异地安置如何办理?如何报销?
    答: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外地的参保人员,需办理异地安置证,在治疗结束后,报销医疗费用时使用。
    (一)参保人员本人或爱人在外地有住房的,要带下列证件:
    1、房产证复印件;
    2、结婚证复印件;
    3、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证明;
    4、一寸彩色照片。
    (二)参保人员投靠子女的,要带下列证件:
    1、公安派出所出具父子、父女或母子、母女关系证明;
    2、子女所在地房产证复印件;
    3、子女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证明;
    4、一寸彩色照片。
    (三)参保人员在外地工作的,要带下列证件:
    1、所在地工作单位证明;
    2、居住地临时暂住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
    3、房产证复印件或租房协议书复印件;
    4、一寸彩色照片。
    以上人员必须由其选定并报经医保中心同意备案的当地1所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医院)和就近1所一级医院作为医疗定点机构,备齐材料至医保中心医疗科办理异地安置证。医保IC卡将自动被锁定,不可刷卡使用。
    办理异地安置证的参保人员需要转院时须遵循逐级转诊的原则,由其自定的定点医院开具转院证明,无需到医保中心登记。
    在驻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支付;治疗结束后,持有效凭证(异地安置证、医保证历、有效发票、处方、清单、出院小结、医保IC卡等),由单位集中或自行于每周二、三、四到医保中心大厅审核报销。报销前,须至电脑科将医保IC卡解锁。其中在居住地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市二级及以上医院标准水平结算报销。转院报销比例执行本市标准。在外地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不予报销。
 
    32、取消或变更安置地,如何办理?
    答: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安置一年以上,因工作地变动或迁移新居住地,可以申请取消或变更安置地。取消安置地,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或单位提出申请,带上异地安置证,到医疗科办理。变更安置地,参照初次申办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33、什么是特殊病种?如何办理特种疾病认定手续?参保人员患特殊病种有何待遇?
    答:特殊病种有:癌症、慢性肾衰竭和精神病。
    患有特病的参保人员首次报销时,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书或病理报告,医保中心医疗科对其进行登记认定。
    患有癌症、慢性肾衰竭和精神病的参保人员,所需治疗癌症、进行肾透析和治疗精神病超过统筹起付标准以上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除治疗癌症、进行肾透析和治疗精神病以外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予以支付。
 
    34、什么情况下发生的医药费用需要到医保中心来报销?
    答:医保中心报销窗口设在卫生大厦一楼大厅,于每周二、三、四受理报销业务。在本市范围内就医购药直接刷卡结算予以报销,以下情况发生的医药费用才需要到医保中心来报销:
    (1)当参保人员突发急诊,且医保证历和医保卡都未带时,到医院就诊因未刷医保卡而改由自己垫付现金等支付的情况(需加盖医院方的急诊章);
    (2)因医院方计算机故障导致不能刷医保卡支付的情况(需有医院方出具的证明);
    (3)因病情需要须转往外地医院就医的情况(需提前到医保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否则将不能报销);
    (4)常住外地办理异地安置证的情况;
    (5)患有特病在本市医院就医,刷卡结算中进入社会统筹基金按比例个人支付的费用(二次补报)(大病统筹个人支付部分不在补报范围);
    (6)因公出差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5、报销在时限性上有什么规定吗?
    答:本市刷卡
    结算日截止至12月31日。
    ②由本市转诊到外地医院和二次补报
    所发生在本年1月至12月的费用,医保中心的报销受理时间截止至当年12月29日;若于12月28日前未出院,须中途办理结账并要求医院出具住院阶段小结,于12月29日前来办理报销。发生在当年12月29日以后的医疗费用,纳入下一年度报销。逾期将不予报销。
    ③异地安置
    发生在本年1月至12月医疗费用,报销截止日为12月25日,发生在当年12月25日以后的医疗费用,纳入到下一年度报销。逾期将不予报销。
 
    36、报销手续如何办理?
    答:(1)准备好医保卡、所有的费用票据(必须是盖有财政监制章的医院电脑收费收据,无收费项目明细的门诊收费收据,必须附门诊处方并注明价格);住院的还需附上住院清单、出院记录;转院的需提供转院证明;异地安置人员需带上异地安置证。如果参保人员需要留存费用票据、住院清单或出院记录等资料,自己应先复印备用。
    (2)在医保中心报销窗口处填写报销封面,填上姓名、IC卡号、票据张数、票据上的费用合计金额。
    (3)将报销封面和有效凭证交至窗口,由医疗科审核、基金科录入、财务结算科结算。报销数额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以现金形式结算。报销数额超过1000元,开具银行支票,由报销人持身份证自行到华阳东路中国银行领取或由代办人代领。
 
    37、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该怎么办?
    答:参保人员因公在国内出差或探亲等期间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由本人先行支付,就医或住院后三日内应由单位通知医保中心。治疗结束后,由单位出具证明,参保人员持本人医保证历、医保IC卡、有效发票、复式处方、急诊病历、出院记录和费用清单等到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参保人员因公出国及到港、澳、台地区患急性病在公立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支付;治疗结束后,由单位出具证明,持本人医保证历、医保IC卡、有效发票等到医保中心报销。个人应先自付医疗总费用的30%,然后按规定报销。
 
    38、参保人员因见义勇为负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吗?
    答:必须经政府有权部门认定,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9、什么是特殊医疗补充保险?特殊医疗补充保险基金如何筹集?
    答:为满足参保人员超基本医疗的特殊医疗需求,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本着单位自愿的原则,均可参加特殊医疗补充保险。
    参保人员领取并填报特殊医疗补充保险申批表,单位盖章(个人参保者签字),缴费后生效。特殊医疗补充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之和的2%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并缴纳;个人单独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并缴纳。
 
    40、缴纳特殊医疗补充保险基金的参保人员可享受什么待遇?
    答:参保单位、个人在参加并缴纳特殊医疗补充保险基金之日起的一年后,享受以下特殊医疗补充保险待遇:
    ①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组织移植(如肾脏移植、骨髓移植等),其器官或组织的费用由特殊医疗补充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移植过程中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予以支付。使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抗排斥药品、免疫调节药品的费用由特殊医疗补充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②因病情需要,经治疗单位证明,需安装的人工器官(如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等)所需费用,经市医保中心批准后,按医保中心确认的最高价格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50%,特殊医疗补充保险基金支付40%,个人支付10%。
    ③在抢救时使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费用,由特殊医疗补充保险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离休、1-6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抢救或手术中使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费用,由特殊医疗补充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41、离休、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待遇是什么?
    答: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发生的医疗费,扣除自付项目费用后,100%给予报销。符合规定的自费医疗费用,由大病自费统筹金补偿40%。
 
    42、参保人员因病需要委托他人到药店购药,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需要医院出具证明,凭医院证明到医保中心医疗科出具委托书。他人凭委托书、参保人本人的医保证历和医保卡到药店购药。
 
    43、什么是甲类药品、乙类药品和丙类药品?
    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由甲类药品目录和乙类药品目录两部分组成。
    甲类药品:使用这类药物所发生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费用。
    乙类药品:使用这类药品产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费用。乙类药品分三种:“★”、“★★”和“★★★”,分别为个人自付10%、20%和30%后,再按规定支付费用。
    丙类药品:暂时还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标注为“☆”。其中,使用在国家药典所规定范围内、且在大病自费医疗统筹支付范围的丙类药品所产生的费用由大病自费统筹金补偿40%。
 
    44、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如何办理?
    答:我市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实现无障碍转移。
    医保关系转入我市:到我市医保中心基金科开具接收函,凭接收函到转出地医保中心开出医保关系转移单,3个月内到我市医保中心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并连续缴费的,可视同连续参保,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后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按本市首次参保的有关待遇规定执行。
    医保关系从我市转出:到转入地医保中心开具医保中心接收函,凭接收函和医保卡到我市医保中心基金科开具医保关系转移单,并办理个人账户资金转移等相关手续。
 
    45、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有哪些?
    答:目前我市公布有20家定点医院,其中4家二级医院:句容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皮防所;16家一级医院:大卓卫生院、下蜀卫生院、宝华卫生院、边城卫生院、行香卫生院、春城卫生院、郭庄卫生院、葛村卫生院、天王卫生院、黄梅卫生院、石狮卫生院、白兔卫生院、二圣卫生院、后白卫生院、茅山卫生院、袁巷卫生院。10家定点医务所室:市疾控中心综合门诊部、老干部医务室、市中医务室、天王中学医务室、计划生育指导站、农科所医务室、林场医务室、远东水泥厂医务室、工程厂医务室、化肥厂医务室。4家定点药店:民生药店、康福药店、联合大药房和健康人大药房。
 
    46、医保中心内部科室设置及咨询电话
    医保大厅   卫生大厦一楼          0511-87301100
    电脑科     卫生大厦117室        0511-87265870
    基金科     卫生大厦602室        0511-87265351
    内审科     卫生大厦603室        0511-87279965
    医疗科     卫生大厦606室        0511-87279517
    财务结算科 卫生大厦608室        0511-87266981
    办公室     卫生大厦610室        0511-87279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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