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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明确四类税务行政执法证据采集规范

 老兔和小兔 2013-09-30

江苏省明确四类税务行政执法证据采集规范

为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证据采集工作,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于日前印发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证据采集规范》(苏地税发[2009]101,下称规范),自201011日起施行。

  该规范适用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集行政执法证据。规范中所称的证据,是指能用以证明税务行政执法情况的事实材料。规范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采集证据:调取征管信息资料。向纳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收集信息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举行听证。调用其他机关或部门对税务管理相对人进行调查所获取的证据以及各类法律文书。异地协查。提请法定的鉴定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对涉及票据的真伪、笔迹的真假、财产毁损程度等进行鉴定、勘验。实施税务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法。规范提到,作为证据的物品数量较大且采取抽样取证对事实认定没有实质影响的,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样取证应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

  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采集的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关于特殊规范,规范提到四类情形: 
  税收征管类: 
  认定纳税人税务登记违法的,可以采集下列证据:税务登记证件,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 

  认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可以采集下列证据: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纳税人开设基本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的相关材料,纳税人关于开设银行帐户账号的报告等。

  认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的,可以采集下列证据:营业执照领取单、签收单,账簿(账页),记账凭证,收款凭据,进出货物凭据,应收帐款凭据,有关合同,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凭据,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

  认定纳税人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可以采集下列证据:税务登记证,询问笔录等。

  认定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可以采集下列证据:税控装置安装使用的规定或通知,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或使用的报告,纳税人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现场影象资料、鉴定结论、询问笔录等。

  认定当事人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可以采集下列证据: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的完税凭证,对非法印制、变造、伪造完税凭证的鉴定结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

  认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可以采集下列证据:税务登记证,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的税务文书及送达回证,逾期申报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或其他纳税资料,或逾期申报的代扣代缴报告表或其他资料等。

  认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可以采集下列证据:纳税人营业账簿(账页),收讫销售款项,营业款项的收款凭据,有关合同等。

  认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仍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的,可以采集下列证据:责令缴纳税款的税务文书及送达回证,欠税情况报告等。

  认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可以采集下列证据: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凭据,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

  认定纳税人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可以采集下列证据:纳税人欠缴税款期间应交税金账簿相关账页复印件,责令限期缴纳文书,转移、隐匿物品的照片,转移、隐匿资金的进出凭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

  认定纳税人开具发票违法的,可以采集下列证据:发票领购簿或自印发票领用簿,纳税人所开具的发票,询问笔录等。

  认定纳税人领购和保管发票违法的,可以采集下列证据:发票领购簿或自印发票领用簿,询问笔录等。

  认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造成税款流失的,可以采集下列证据:检查存款帐户税务文书及送达回证,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不批准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文书或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故意躲避检查或不配合检查的报告等。 
  认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扣缴税款的决定,造成税款流失的,可以采集下列证据:税务机关通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或扣缴税款决定等税务文书及送达回证,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不予执行税务机关的决定或税务机关关于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不执行决定的报告等。

  认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可以采集下列证据:税务机关要求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或扣缴税款决定等税务文书及送达回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接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后的帐户资金往来情况等。

  税务检查类: 
  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务机关有权通过以下方式实施税务检查收集取得证据: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省辖市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但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认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可以采集下列证据:纳税人伪造、变造的账簿、记账凭证原件或复印件;纳税人报送的与事实不符期间的纳税申报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纳税资料;反映纳税人真实经营状况的账簿、会计凭证、业务合同等相关资料;出库、入库、送货单据、存货盘点表等存货购进与出售凭据的原件或复印件;购货与销售记录、账外账、笔记本、日销单等原件或复印件;进帐单、对账单、现金或银行结算凭据等资金往来方面证据的原件或复印件;对纳税人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在制作询问笔录、取得证人证言的同时,有销毁现场的,应针对具体情况制作执法现场笔录,以照相、录像等方式提取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残骸等图像资料;必要时,取得当事人陈述或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制作询问笔录。 

认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但未造成少缴税款的,可以采集下列证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编造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代扣代缴报告表或其他资料。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真实生产经营状况、支付所得情况的证据材料,如营业账簿(账页)、记账凭证、票据、合同等。

  认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可以采集下列证据:税务检查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等税务文书及送达回证,当事人提供的虚假材料,当事人拒绝提供资料或者拒绝、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有关情况和材料,或者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询问笔录、影像资料或者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

  认定当事人抗税的,可以采集下列证据:证明纳税人不缴纳税款的证据,如税务处理决定书,核定通知书,责令缴纳税款的税务文书及送达回证等。当事人实施暴力、威胁行为影像资料,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公安机关的调查报告或事实认定材料;被实施暴力、威胁的税务执法人员的陈述;税务执法人员人身受伤害或财产、物品受损坏的鉴定结论。

  强制保全类: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可以采集下列证据:账簿(账页),记账凭证,收讫销售款项、营业款项的收款凭据,进出货物凭据,应收帐款凭据,合同,责令缴纳税款的税务文书及送达回证,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可以采集下列证据:纳税人明显转移、隐匿应纳税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证据,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文书及送达回证等。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可以采集下列证据: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税务文书及送达回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人在限期过后的欠税情况报告等。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可以采集下列证据:税务检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纳税人明显转移、隐匿应纳税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证据等。

  阻止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的,可以采集下列证据:纳税人欠税情况清单或报告,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或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文书及送达回证等。

  违法情节类: 
  认定税收违法较重的,应当采集证明以下情节的相关证据:因同类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而再次实施的;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违法事实证据的;违法行为影响巨大,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多次违法、情节恶劣、屡教不改的;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导作用或引诱、胁迫、教唆他人违法的;妨碍、逃避或者抗拒税务检查、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阻挠他人提供情况的。对证人、举报人实施报复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证明税收违法行为轻微的,应当采集证明以下情节的相关证据:经通知自动改正的;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的;因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混合过错引起违法行为的;因纳税人过失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主动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后果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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