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记者打电话来说,有文化管理部门的人想取消超女,原因是超女太低俗,担心对青少年会有不利影响。我觉得应当说几句话,为超女辩护一下。
第一,超女的节目制作单位和踊跃参加演出的人们有没有权利制作这样的节目?我认为,他们有权利。言论自由是人的一个基本权利,表演节目大致也属于这个权利范畴。文化管理部门凭什么剥夺这些人的公民权利?如果取缔真的实施了,我认为取缔一方的行为是违宪的。
第二,超女肯定不是什么阳春白雪,但是既然有那么多人想看下里巴人,它就应当存在。有人想出丑,有人想看别人出丑,这很符合娱乐精神嘛。为什么要把所有的演出都搞成高雅的呢?有人喜欢高雅,有人喜欢低俗。难道说只有喜欢高雅的人才有娱乐的权利,喜欢低俗的就没有娱乐的权利,只能向隅而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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