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通的陷阱到底有多深?其行为是什么法律性质?》 3年来挥之不去的噩梦不断萦绕在身边,2010年年底,在我们家门口附近(新乡金利来商场门口、新乡长途汽车总站门口等)有搭起的几班“戏台”,他们同时在上演着同一出“大戏”。这班人马都是挂着“网通工作证”的胸牌,并且被网通认可的“演出”。 舞台上,轮番换着表演“者”,但他(她)们都是胸挂“网通工作证”,他(她)们说:我们是网通公司,我们公司现在“搞活动”,“免费送手机”,目的是宣传我们公司让大家用我们的手机服务,还“免费送300元话费”,这300元不是一次性送完,分月返还,每月10元,要求至少用网通手机30个月。 在舞台上“演讲”的过程中,还时不时向台下“免费抛手机”,让听众抢“天上掉下的馅饼”。 舞台上的“表演者”继续说:免费送手机,要试一试你“是否是真心”用网通的手机服务,怎么试呢?你要先存“300话费”,这300元“还是你的”,你打电话总得“交话费”是不是? 他们每一场都是说:送手机的数量“有限”,现场发票,只有抢到票的人才能被送手机,并且还要在几秒之内完成,否则无效。这时候,“激动人心的场面”就出现了,总有十来个人上去抢“优惠票”,几天过后,我发现原来抢票的人十有八九是他们自己人或者说是“托”,每一场活动能够钓上一个真“鱼”,那就是成就。 这帮“免费送手机”的“网通人”开通手机卡“不要实名制”,不要“身份证”,不要“实名”,随便报一个名字即可。 我想,这是“货真价实”的网通电话,给家里学生买一个吧,“一个月返还10元”,我如果开通5元的网上流量,还剩5元,每月有5元的电话费,既可以控制学生的电话数量,又通过网上和学生进行及时联系沟通,这样也是很好的。于是就交300买了一个“搞活动的网通手机”(但我没有参加他们所谓的抢票活动)。 想不到的是“买后”,这个“网通的手机卡始终打不通”,手机上始终是“欠费”,于是我就“交欠费”,但还是打不通,还是“欠费”,到网通营业厅也“查不出问题”,但始终还是“欠费”,查的次数多了,一个服务人员告诉我,还有一个不能取消的“来电显示”(好像是6元),但即使加上6元的“不能取消的来电显示”,费用也是够的啊,为什么还是始终欠费呢?他们始终不告诉我欠费的原因,继续追查下去,一个服务人员告诉我,还有一个“网通不通知用户的收费的自动替用户开通的什么炫铃增值服务”,这就是说“所谓300元的免费送的话费”就是用户一个电话都不打,每月也要“欠”网通一元钱。所以始终欠费始终打不通电话。 如今,3年过去了,网通的免费卡电话卡没有用成,还被“自愿”送进去几十元“炫铃”费,并且还欠网通一大堆债务。 这就是网通的免费送手机、送话费,还优质服务到根本不告诉用户的还有一个免费开通收费的“增值服务”,因为每次没有窃取的数额小,隐蔽性很强,很难被发现,这大概是网通除了提供长途电话费清单,而不提供所谓“市话”费用的清单的缘由吧,因为一旦清单完整,就会暴露隐藏着的东西。到底谁在免费“送”给谁? 那么,网通在舞台上抛下的手机是给听众的吗?错。后来我发现都是他们自己人,只要到给台下抛手机的时候,他们的人就挤满舞台前的边沿,手机就抛进这些“托”的手中,真正的听众根本就不可能抢到手机,因为他(她)们是看准人以后才把手机从手到手的直接转移的,与真正的听众百分之百没有关系,当然他们投放的还有大概一两一袋的洗衣服,这种可能性是有的,即便如此也是几袋几人而已。 要取消“炫铃增值收费服务”吗?这时候,网通和用户要身份证,因为身份证和手机号的用户信息不一致,所以,所有手续都是不能办的,原来所谓的“不要实名登记”的说法是一场骗局,实际上是销售者已经用其它身份证信息在网通进行大量的实名制登记了,任由销售人员非实名制销售,至于其实名制的人是谁,不知道,网通服务大厅人员也不负责处理此事,其理由是“不是我们网通出售的,我们不管”,哦,这时候似乎又与他们网通没有任何关系了,只有“免费、自动、隐蔽开通收费的炫铃增值服务”是他们要做的。 这些舞台上的表演者是网通人吗?表演的时候,“是”他们网通人,表演过后找网通取消“炫铃”收费项目的时候,他们就真正“依法办事”了,“手续有问题”了,收费项目不能取消,因为取消这项免费开通的收费的增值服务就得不到这笔零成本的“收入”了。 网通究竟在演的什么戏呢?有人会说是“双簧戏”,我告诉你“这个说法过时了”,网通高层施计、网通营业厅踢皮球、临时雇佣的流动的舞台上流动的人员免费手机欺骗、舞台上不知道来自何处的真实的电话卡“不需要实名制”,最后是“免费送的300话费流进了未知的腰包”,不打电话不授权开通任何增值服务也要还欠网通每月一元钱。这种游戏,网通在不断变换着花样持续上演着。 网通为什么敢如此这么做呢?他们的行为够不够成法律责任呢? 一.网通为什么敢如此这么做呢? 通信系统是国家的命脉,任何通信系统的差错都将带来巨大的社会灾难,就连国家主席也不能随意直接影响国家通信系统的运行,这是人人都明白的常识。 网通正是利用这种国家不可或缺的垄断的命脉系统,为所欲为,但他们也忘记了一个基本的常识,通信系统是国家的、人民的,不是管理者本人的私人权利为所欲为的工具,如果有人利用国家和人民的特殊授权为所欲为,那就和国家通信系统命脉本身不是一个概念了。 二.网通的行为够不够成法律责任? 网通利用国家通信系统的命脉性、利用用户的分散性、利用每次明取暗夺的小额性、混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界限性、利用用户系统的法律知识的欠缺性、利用用户无力和网通耗时间耗精力的特点性,虽然多次被媒体曝光,依然明取暗夺,毫无收敛之意。 那么,网通的行为够不够成法律责任呢?依照现行法律,答案是肯定的。 1.从受害人之数量上看,受害人,不夸张地说有千千万万,并且是不特定的人群。其社会危害性,不言自明。 2.从受害人的分布范围上看,遍及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可以说是无处不在。其危害范围,不言自明。 3.从受害人受害的时间跨度上看,单从第一次媒体曝光算起,也不是一年两年能够说清楚的事件。 4.从网通行为的起止时间上看,不用说,有起点,还没有终点,并且,用户与网通的冲突也绝不是一次两次,因为单单我个人与网通的冲突已不是一次两次了,其主观故意性,不言自明。 5.我作为一个对法律法理都不陌生的“法律人”、所谓的“名人”、“公众人物”还不能逃出网通的陷阱,那对不专注法律和社会事件而为养家糊口奔波的“打工人”来说,其受害情况,不言自明。 6.从其款项的数额上看,虽然每人每次明取暗夺的数额很小,但其目的是明确的、行为是持续的、连续的,因此,其数额是应该累积总算的,而不是每人每次分散计算的。 因此,其性质,其严重程度,都是不言自明的。 综合以上几条,网通的行为不仅单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具体负责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遏制这种利用“国权”的违法行为,是保证国民经济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是建立良好社会风气的基本条件,是恢复社会良知的基本条件,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条件。万万不可粗心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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