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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揽储银行承诺高利息断官司法官据法主公道

 弟朱三千 2013-10-09

为揽储银行承诺高利息断官司法官据法主公道

储户把钱存进银行,到期后银行按约支付利息,本是正常的事。然而,梅州人罗女士却没有想到,自己8年前的7.7万元存款,在到期并已支取后,却引来一场官司。信用社将罗女士告上法庭,理由是该社失误违规多支付了70093元利息,要求罗女士归还不当得利。近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法院判决银行败诉应按承诺付息。

据罗女士讲,2000年7月,信用社工作人员为了揽储,鼓动罗女士将钱存往信用社,并承诺只要罗女士存足8年就给予17.1%年息。罗女士说,当时信用社在门口用大红纸还张贴了这样的告示。于是罗女士将7.7万元存入了信用社,信用社开具了一份存期8年的定期储蓄单。但这张储蓄单上,利率和到期利息栏目均为空白,罗女士当时并没在意。

2008年10月,罗女士如期到信用社支取了本金及利息。信用社按约定的利率,在代扣利息税后计算出应付给罗女士利息8.6万多元。罗女士将钱再次存入了信用社。然而没过多久,罗女士接到信用社的通知说多付了70093元,要求她返还。

按信用社的说法,该社在办理内部业务复核过程中,发现了这笔高额利率的存款,认为是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在办理该笔业务时仍按早已取消的利率计付利息,因此多支付罗女士70093元。罗女士当即拒绝。退还利息多次交涉未果后,信用社将罗女士告上法庭,并申请法院冻结了罗女士的存款。

庭审中,信用社一方首先拿出《储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认为当时已取消8年期存款利率,而罗女士按17.1%的利率取得的利息属于不当得利。同时又称,信用社按17.1%利率计息违反了《储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所以主张罗女士的存单无效。罗女士则称,利率是双方自愿约定,储蓄合同已履行完毕,信用社要求无理。据罗女士透露,当时信用社给予高息存款无非是他们为了完成任务,而且完成任务后还有奖金。

梅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是对金融机构关于储蓄存款利率拟订、公布、变动等的管理性规定,不是对储蓄机构对外签订、履行储蓄存款合同的效力性规定。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该案所涉8年期储蓄存款合同及利率为无效合同或无效条款的情况下,不能仅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以上规定确认此案合同无效。所以,认定罗女士与信用社订立的储蓄存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合同一旦有效订立,双方均应受合同的约束,履行自己的承诺,不得擅自变更。信用社如果认为此案8年期存款合同违反了金融机构的利率政策,可在对外承担合同义务的同时,对内按相关管理规定自行处理。

最终,梅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信用社要求罗女士返还多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闫晓光 黄义涛 黄碧辉)

(法制网——法制日报社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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