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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内府“第一署”

 悟道参禅学习 2013-10-11

  明朝内府“二十四衙门”中,司礼监素有“第一署”之称。① 司礼监的地位形成于仁、宣时期,在此之前,明代内府“第一衙门”分别是“内使监”和“内官监”。以时间段来划分,内使监大致存在于吴元年(1367)至洪武十七年(1384),其后为内官监所取代;在洪武晚年至永乐时期,内府最重要的衙门是内官监。而司礼监凭借其近侍的优越条件,迅速扩张其权势,并最终超越内官监。正如外廷在废除中书省后,取消了居于百官之上的宰相,朱元璋也不愿意内廷存在一个过于集中的权力。尽管内使监等地位尊崇显要,然而“法理”并不允许它凌越于其他监局之上,干预它监之事;祖制规定,各监地位平等,各有职守,互不得相兼相侵,这就是所谓“第一署”的性质。

  一、内使监

  早在明朝建国以前,朱元璋政权内府“监、局、司、库、仓、门”等机构已相当完备。吴元年(1367),即正式建号“大明”的前一年,时为吴王的朱元璋对宦官组织进行了一次整顿,其中最重要的是设立内使监:

  “内使监,秩正四品,设监令,正四品,丞,正五品,奉御,从五品,内使,正七品,典簿,正八品。”②这是一个层次分明、体系完整的宦官机构。现有史料不见其职掌,通过梳理史料可知有:

  第一,参预内外礼仪。如洪武三年(1370)所修《大明集礼》,其中记天子加元服、册封后妃皇太子、祀天地、接见蕃王蕃使,以及太庙荐新诸仪注,都有内使监官当行之事。

  第二,提调、监督内府宫殿造作工匠。③

  第三,掌管内外文移。如洪武五年(1372)规定,“(女官)六局征取于在外诸司,尚宫领旨署牒用印,付内史〔使〕监。内史〔使〕监受牒行移在外诸司”。④八年(1375)十月,“上命皇太子、秦王、晋王、楚王、靖江王出游中都,以讲武事。……

  既行,上阅舆地书,得《濠梁古迹》一卷,命内臣驰驿以赐东宫”。⑤宋濂《游涂、荆二山记》:“既游琊山,起行至池河驿,适邮卒递内使监公牒至,及开,缄中藏《濠梁古迹》一卷,宸翰亲题其外,令披访,与青宫言之。”⑥这是内使监文移外廷的实例。

  内使监可能还掌握内职差遣及开缺奏补等权。

  奄人有职事者为“官”,即内官、中官,明初内官皆按品给授散官。⑦内使监初置时,其品秩一度高居正三品,这是明代宦官所曾达到的最高品级。⑧监令等官皆给“ 命封”,⑨遇朝会,“照依品级,具朝服、公服行礼”。⑩

  显然,内使监地位独特而突出,职权广泛而重要,它无疑占据着内官系统的最上端。

  然而,内使监的“最高”权力从一开始就不完整,如历次改制,诸门官都自成体系,不受内使监辖制;其优越地位也不稳固,首先是其品秩不断降低,洪武三年降为从三品,四年降为正五品, 仍高于其他衙门;到十四年(1381)重订《祖训录》, 其品秩已与众衙门相等:正官正七品,佐贰官从七品。后来虽又有变化,但总的趋势是归向平齐。

  内使监不仅丧失品级上的优势,其职权也遭到分解。《祖训录?内官》:“内使监,监令掌冕弁冠帽,丞为之佐。凡造冠帽、结棕冠、网巾、铺翠、穿珠、梳剃诸匠咸属焉。”

  仅从此文本看,内使监原有职权均遭剥离,只理冠帽梳剃等事。

  但需要注意的是,作为记载明代宦官官制的惟一法律文本,《祖训录》所记内官职掌并不完整。如内使监所掌“礼仪”诸事,转归“典礼纪察司”,该司“掌内府一应仪礼”。然洪武十五年(1382)十一月,孝慈皇后丧百日,“是日,内使监官清晨先设祭仪,纪察司请御素服黑犀带行礼”。礼仪陈设,本即为内使监职事。可见该监职权虽遭剥夺,也并不如《祖训录》所记那么狭窄。

  如果考虑到洪武十四年对内官官制的调整,是在废除丞相后的第二年,就颇可寻味了。十三年(1380),朱元璋借诛灭丞相胡惟庸,大兴党狱,并对中央政体进行了重大变革:废除中书省和宰相制度,升六部品秩,各领庶政;析大都督府,散兵权于五府。其实早在洪武九年,地方已取消行省,“中书省-行省”管理格局被打破,中书省的权力遭到釜底抽薪式的削弱,各省皆设立布政、按察和都指挥三司,分掌民、刑、兵三政。至此,朱元璋最终完成了对原有政治体制的拆解和改造,一切集中的权力尽遭分解,外廷衙门之间“彼此颉颃,权不归一”,而均对皇帝一人负责,皇权由此达到空前的集中。从这一背景下出发,朱元璋贬损内使监的权威,将所有内府衙门品级划一,使之无尊卑主从之别,就好理解了:猜忌的雄主同样不允许一个有可能危害皇权的最高内监机构存在,这与外朝的情形完全一致。相应的,它规定了内使监的性质,内使监始终只能是内府“首监”、“第一署”,而不具备超越其他监局的法理基础。

  二、内官监

  洪武十七年(1384)四月,在对内府监局新的一轮调整中,内使监取消,“通掌内史名籍,总督各职,凡差遣及缺员,具名奏请”,成为新设的内官监职掌。

  “内官监”实际上是“内使监”的继承者,理由是:

  首先,内官监官预内外诸礼。如洪武二十六年(1393) 所定亲王、公主婚礼以及朝贺传制诸仪,皆监官同礼部、仪礼司官同预其事。针工局所造婚礼服裳也付内官监收用。

  其次,内官监掌内外文移。洪武十七年七月“内官毋预外事,凡诸司毋与内官监文移往来”。由此推测, 此禁令颁布之前,外廷移文内府,须经内官监。又二十三年(1390),改公主府家令司为中使司,规定“与在内衙门行移,中使司呈内官监,内官监帖下中使司;其余内府各衙门行移,俱由内官监转行”。是内府文移,仍由内官监。这一权力在洪武三十年(1397)流归新设的都知监。

  在这次改制中,内官监获升正六品,高于其他各监的正七品,重新获得品级上的优势。联系到“内使”易名为“内官”所体现的内臣地位的提升,这一“变异”似乎显示,宦官权力在洪武十七年前后有了一次新的集中。当时的政治背景可供参照:洪武中期以来,大狱迭兴,株连蔓引,外臣受祸甚惨;朱元璋在十八年(1385)至二十年(1387)之间连续编订《大诰》,毫无掩饰地表达了对外臣的不信任。当外廷政治压力急剧上升时,朱元璋必须加强内官以承受此张力。

  朱元璋晚年对内府监局又进行了一次大的调整,载于《皇明祖训》。洪武二十八年(1395)九月的这次改制,内官监同各监一样,同升为正四品,其职为:

  “掌成造婚礼妆奁冠舄伞扇衾褥帐幔仪仗及内官内使贴黄诸造作,并宫内器用首饰与架阁文书诸事。”

  “内官内使贴黄造作”,可能就是“通掌内史名籍”,即清理内官名籍及转官纪录;而“总督各职”及差遣、选补等重要职权则不知其所归。永乐二年(1404),吏部尚书蹇义言冗官事,提到内府办事监生皆由内官监奏准授官。 此条史料表明,内官升选差遣之权仍在内官监。

  掌握内官升选差遣,是内官监最为重要的一项权力,故内官监可比视外廷之吏部。事实上,所谓“第一署”,和吏部的性质颇为相似:吏部为六部之首,冢宰为六卿之长,但六部同居二品,各有职掌,相互平等而不得侵越,否则即为违制。内使(内官)监以内府首监,亦不得兼他监之事,各监品秩相当,不相统摄,互不侵轧,各守职掌,这同外廷六部的情形并无二致。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明实录》,还是作为家法“开导后人”的《祖训录》、《皇明祖训》,所记宦官职掌,都非常的不完整。如《皇明祖训?内令》规定:“凡自后妃以下,一应大小妇女及各位下使数人等,凡衣食金银钱帛并诸项物件,尚宫先行奏知,然后发遣内官监。监官覆奏,方许赴库关支。”此职本在内使监, 由内官监承袭者,而《皇明祖训?宦官》所记内官监职掌不录。《祖训》等文本,并不能完全反映内监的实际职掌;这一点前面已经提到。朱元璋是否有意为之,未可擅断。但由此产生的一个事实是,不管内使(内官)监处于多么优越的地位,其职掌及实际拥有的权力都缺乏合法的依据。这将造成“利弊”两种结果:其一,内监职权由于得不到法律的明文认可,将容易遭到“有违祖制”的攻击,这在后来外廷与内官斗争的过程中表现得相当明显;其二,由于职掌不详——事实上,《皇明祖训》是最后一种记载内官职掌的文本,朱元璋以后宦官权力的扩张和发展皆无制书予以体现——内监可以摆脱束缚,取得一定的自由发展的空间。

  内官监像内使监一样,其职权也不断遭到分解,但就其地位而言,仍然是内府“第一署”。永乐元年(1403)六月,靖难之役后登基的朱棣升旧燕府承奉司为北京内官监, 即为证明。后来,随着司礼监的崛起及对其权力的侵蚀,内官监职权大为削弱,只管“国家营造宫室、陵墓,并铜锡妆奁、器用暨冰窨诸事”。

  三、司礼监

  洪武时期,司礼监即为重要的内府衙门。该监最早见于洪武十七年四月:

  “司礼监,掌宫廷礼仪,凡正旦、冬至等节,命妇朝贺等礼,则掌其班位仪注及纠察内官人员违犯礼法者。”在此之前,该监是否存在尚不可知,但其职掌有源可考:命妇朝贺班位仪注,原掌于内使监;纠察内官不法,初为“内正司”职掌。洪武六年十月,

  “命考前代纠劾内官之法。礼部议置内正司,设司正一人,秩正七品,司副一人,从七品,专掌纠察内官失仪及不法者。”内正司设立后,凡内官犯法,可于内廷问理,外朝法司不得逮治,它使得宦官作为一个独立的体系更加完善,宫府殊途的趋势进一步加深。该司成立之次月,更名为“典礼司”。《实录》没有说明其职掌,当为“纠察”之外,又增入“礼仪”之事,因为它旋即又易名为“典礼纪察司”,并升为正六品。据《祖训录?内官》,其职掌为:

  “掌内府一应礼仪,钦纪御前一应文字,凡圣旨裁决机务,已未发放,须要纪录亲切,御前题奏,及纠劾内官内使非违不公等事,而造笔墨表背匠属焉。”洪武七年(1374)十一月又改为“纪察司”,官仍旧制。

  宋濂《恭题御赐文集后》记:

  “洪武八年,岁次乙卯,春三月壬辰……上忽顾内史张渊曰:'汝往取新刊文集一部赐学士宋濂。’臣谨叩头谢。渊引臣至典礼纪察司,与司副李彬言纪臣氏名于籍始颁受焉。”事在洪武八年,是纪察司复冠以“典礼”二字。“典礼”为国之大事,频繁的与夺,足见朱元璋不轻授权的谨慎。《实录》载:洪武十五年(1382)三月,“礼部尚书刘仲质、典礼纪察司副唐寿同等以戟氅等制度进呈,请依古制改作”。“戟氅”乃天子仪仗,职掌所谓“内府一应礼仪”其实并不限于内府的范围。

  据宋濂所记,典礼纪察司不仅理“笔墨表背匠”之事,书画文籍亦在其职掌。明末,一些内府书画流传到民间,尚可看到上面钤加的纪察司印或半印。当时,一些撰书籍“刊梓禁中”, 可能也由该司负责。

  《弇山堂别集》卷87《诏令杂考三》载:“洪武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吉安侯、平凉侯、南安侯同纪察司官于奉天门钦奉圣旨说:蛮子每只怕马,尔每到那里大理,有些银子,看有多少,就将那银子买上一万马,放在海子里看养操练。上下关都要做城子,海子里打几只船,两头来往行走,好生抚恤那里百姓。钦此。”这便是纪察司官“钦纪御前一应文字”。洪武二年,置“奉御”六十人。奉御在御前服务,都是内廷近侍官,其中有“纪事奉御”二人。六年,扩大为“纪事司”, “御前文字”当为其职掌。至十四年颁《祖训录》时,纪事司已取消,其职并入典礼纪察司。

  典礼纪察司的职掌已包括礼仪、御前纪旨、纠劾内使不法、笔墨书画等,这与新设的司礼监的职掌大致相当。可以判定,典礼纪察司在洪武十七年取消,升格为监;司礼监的前身便是典礼纪察司。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这样一条线索:纪事奉御纪事司+内正司典礼纪察司司礼监显然,司礼监脱胎于皇帝的近侍(奉御),它是在吸收、合并别的监司职权的基础上扩张其权力的。

  尽管司礼太监后世被称为“典礼之臣”,但其职权远远超出礼仪的范围。考洪武二十八年九月司礼监新定职掌,已扩大为“掌冠婚丧祭礼仪制帛与御前勘合、赏赐、笔墨书画并长随、当差内使人等出门马牌等事及督光禄司供应诸筵宴之事”。如前所述,官方文本所记宦官职掌多不完整,以上记载就缺失了纠劾内使之权。永乐七年,有京城守门内使诬陷外官,监国的皇太子“命司礼监榜示,今后内官、内使有言事不实及挟私枉人者悉重典”。这表明,司礼监依然保留了这项重要的内权。


从目前的史料很难勾画出一条司礼监如何取内官监而代之的完整链条,但可以肯定的是,宣宗时,司礼监被赋予奏章“批红”,亦即参与机务的权力,是至关重要的“一跳”。“批红”与“票旨”相关,如果没有内阁调旨拟票,就不会有司礼太监“遵照阁中票来字样,用朱笔楷书”批票。无论票旨还是批红,都是对祖制的严重破坏,并将对政体产生深远的影响。


  与内使、内官二监相比,司礼监始终具有“庶政衙门”与“近侍衙门”的双重性质,这是仅仅掌管内府庶务的内使监和内官监所不具备的。司礼监更接近皇帝,其职掌与政本、机务相关,所以拥有更大的发展潜力,这是它最终脱颖而出的根本原因。也正因为这双重的特性,司礼监作为内府“第一署”,权力远比前两监更为集中和稳固,其性质也发生了根本变化。
  朱元璋废除中书省后,百官与君主之间的中间环节消失了,皇帝直接处理庶政;而今司礼监与内阁“表里夹辅”,形成了新的“中间人”,其直接结果是,朱元璋收揽的大权又一次“威柄下移”。尤其是正统以后,皇帝与大臣交接日稀,“君臣相见,止于视朝数刻;上下之间,章奏批答相关接,刑名法度相维持而已”。司礼监作为沟通皇帝与外廷的桥梁,其重要性日益凸显:司礼太监掌管内外章疏,与内阁群辅“对秉机务”,通过左顺门传旨传达圣意,又对“章奏批答”拥有极大的影响力,这自然使其权势奇崛而出。司礼监染指外政,体势积重,必然对内官监的权威形成不可阻挡的倾轧之势,内官监“总督内职”的职权必将为司礼监所攘夺。正统以后,内官管理、差使派遣,以及开缺推补、任用等都归司礼监,内官监“虽称清要,而其权俱归司礼矣”。

  明中期以后,“监局各守职掌,互不得侵越相兼”的祖制和惯例遭到破坏,司礼太监往往兼有多个监局之事。如万历时的田义,他去世时的职衔为“乾清宫近侍、司礼监掌印兼掌酒醋面局印、总督礼仪房”。崇祯时,王承恩以司礼秉笔太监“总督天下各镇援兵、督察京营戎政、勇卫军门,掌御马监、司设监、巾帽局、宝和等店、大庖厨印务”。

  这种集中的权力与祖宗之法是格格不入的,司礼监在“第一署”的名义下,事实上已完成了对祖制的全面突破。

  ①(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补遗卷1,《内监·内官定制》,中华书局,1959年,第814页。

  ②《明太祖实录》卷25,吴元年九月丁亥,台湾中研院史语所校勘本第365-366页。

  ③万历《明会典》卷166《刑部八·宫殿造作罢不出》,续修四库全书本。

  ④《明太祖实录》卷74, 洪武五年六月丁丑, 第1355-1358页。

  ⑤《明太祖实录》卷101。洪武八年十月壬子,第1710-1711页。

  ⑥(明)宋濂:《文宪集》卷4,四库全书本。

  ⑦《明太祖实录》卷60,洪武四年春正月甲辰,第1180页。

  ⑧《明太祖实录》卷25,吴元年九月丁亥,第365-366页。

  ⑨(清)谈迁:《枣林杂俎》智集《逸典·内官封》,第5页。

  ⑩《明太祖实录》卷57,洪武三年冬十月壬戌,第1116页。

  《明太祖实录》卷56, 洪武三年九月乙巳, 第1093-1094页。卷63,四年闰三月乙丑,第1205页。

  《祖训》是记载宦官官制的最主要文本,有《祖训录》和《皇明祖训》。《祖训录》初修于洪武二年,颁布于六年。但据考证,目前存世之《祖训录》并非洪武六年版本,而是颁布于洪武十四年二月至十月间。见黄彰健《论皇明祖训录颁行年代并论明初封建诸王制度》,台湾史语所集刊第33 本,1961年。本文所引《祖训录》,载张德信主编《洪武御制全书》,黄山书社,1995年。

  《明太祖实录》卷150,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乙丑,第2361-2362页。

  《明太祖实录》卷161,洪武十七年夏四月癸未,第2501页。

  《明太祖实录》卷224, 春正月,3279-3293页。卷228, 六月壬寅,3329-3332页。卷233, 七月戊戌,3405-3411。

  《明太祖实录》卷241,洪武二十八年九月,第3512页。

  《明太祖实录》卷163,洪武十七年秋七月戊戌,第2523页。

  《明太祖实录》卷200,洪武二十三年三月庚午,第3002页。

  《明太祖实录》卷254,洪武三十年秋七月庚午朔,第3661页。

  本文所据《皇明祖训》载《皇明制书》,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264,齐鲁书社,1996年。

  《明太祖实录》卷241,洪武二十八年九月,第3511页。

  《明太宗实录》卷32,永乐二年夏六月己丑,第570-571页。

  《万历野获编》补遗卷1,《内监·内官定制》曰:“内官监视吏部”,第814页。

  《明太祖实录》卷74, 洪武五年六月丁丑, 第1355-1358页。

  《明太宗实录》卷21,永乐元年六月乙亥,第392页。

  《明史》卷74,《职官三·宦官》。

  《明太祖实录》卷161,洪武十七年夏四月癸未,第2502页。

  《明太祖实录》卷85,洪武六年十月壬辰,第1520页。

  《明太祖实录》卷86,洪武六年十一月辛亥,第1526页。庚申,第1530页。

  《明太祖实录》卷94,洪武十一月壬午,第1639页。

  《文宪集》卷13。

  《明太祖实录》卷143,洪武十五年三月甲子,第2253页。

  万历时人张丑在其所着《清河书画舫》(卷七下)及《真迹日录》(卷4)里即纪录了两例。

  《文宪集》卷5《春秋本末序》。

  《明太祖实录》卷84,洪武六年八月癸酉,第1495页。

  《明太祖实录》卷241,洪武二十八年九月,第3511页。

  《明太宗实录》卷99,永乐七年十二月戊申,第1296页。

  (明)刘若愚:《酌中志》卷16,“内府衙门职掌”,北京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93页。

  (明)王鏊:《亲政篇》,《古文观止》卷12。

  《万历野获编》补遗卷1,《内监·内官定制》,第814页。

  《田义墓志铭》,国图:北京10286,《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中州古籍出版社,1997年。

  《王承恩墓志铭》,国图:北京8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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