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 项目 |
人身伤害 |
1、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 |||
因伤致残 |
2、项目1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 ||||
死亡 |
3、项目1+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 | ||||
赔 偿 标 准 |
医疗费 |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 |||
误工费 |
误工时间:1、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2、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 ||||
误工费用: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或是参照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 | |||||
护理费 |
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是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数。 | ||||
护理期限: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至;不能恢复自理能力,可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确定,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
护理费用: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无收入或雇佣护工参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 | |||||
交通费 |
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凭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省内30元省外50元 | ||||
住宿费 |
普通房间。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中的合理部分。 | ||||
残疾赔偿金 |
城镇居民25755元?伤残等级赔偿比例? 年 |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
农村居民9446元?伤残等级赔偿比例? |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按照普通使用器具的合理费用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 | ||||
丧葬费 |
24335元 | ||||
营养费 |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城镇居民15778元?年 |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被抚养人未成年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
农村居民6776元?年 | |||||
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 |||||
夫妻二人要平均分担抚养义务,兄弟姐妹要平均分担父母的抚养义务。 | |||||
死亡赔偿金 |
城镇居民:25755?20年=515100元 |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
农村居民:9446元?20年=18892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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