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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窃负而逃” “封之有庳”(转读)

 不易而易 201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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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负而逃”的事见于《尽心上》第三十五章,是弟子桃应与孟子的一段对话,现将原文引用如下: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舜的父亲)杀人,则如之何?”

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

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

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窃负而逃,通海滨而处,终身訢然,乐而忘天下。”

桃应问孟子,瞽瞍一旦杀了人,舜怎么办呢?孟子不能说不抓瞽瞍,因为瞽瞍毕竟犯了法;但又不能让舜眼睁睁地看着瞽瞍去坐牢。面对这个两难的局面,孟子设想了一个解决的办法:舜的天子之位不要了,偷偷把父亲背上逃走,在海边快快乐乐地住一辈子。

从价值角度分析这一案例。这段对话中隐含重要的价值选择取向。弟子问得巧,孟子答得也巧。他既不说不抓瞽瞍,又不舍弃父子亲情,结果想出了“窃负而逃”的办法。这种做法似乎是两全其美,但必须付出巨大的代价,这就是放弃天子之位。这个选择所蕴含的价值选择取向是极其深刻的。

自孔子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以来,亲情伦理一直在儒家法律思想中占有重要位置。“窃负而逃”一事正是这一思想的具体表现。虽然这种做法也可能产生一些问题,如对瞽瞍所杀之人的亲人是否合理,是否会引发无休止的复仇行为等等,但总的说来,这种做法在当时是合理的,在历史上也是行之有效的。说这种做法在当时是合理的,是因为在儒家看来,每个人都有孝悌之心,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便可期而治了,亲情伦理本身就是可以普遍化的原则。说这种做法是行之有效的,是因为我国自汉代开始即根据儒家这一思想明确规定“亲亲得相首匿”,隋唐更是规定“同居相为隐”,甚至还规定揭发犯罪的亲属要犯不相隐之罪。可见,重亲情伦理是中国法律精神的一个鲜明特色,是维系中国两千年平稳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历史上是相当有效的;尽管这种精神也有自身的问题,但至少是一个历史的事实,至少其效果不亚于当时世界上的其他国家。随着时间的发展,到清末修律引进西方近代法理之后,亲情伦理逐渐从法律中清除出去,以法屈情的情况也日渐禁止,但这种变化是清末之后才发生的,不是孟子那个时代所具有的。我们必须尊重历史,不能以今天的标准来衡量古代的事情,这是历史研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尽心上》第二十章说:

“孟子曰:‘君子有三乐,而王天下不与存焉。父母俱存,兄弟无故,一乐也。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二乐也。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三乐也。君子有三乐,而王天下不与存焉。”

在孟子看来,君子一共有三种乐事,一是“父母俱存,兄弟无故”,二是“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三是“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

这三种乐事都与道德有关,在这三种乐事当中,“王天下”并不在其中。这也说明,在孟子心目中,道德比“王天下”重要得多。

这些论述反映出孟子这样一种价值选择取向:父子亲情比“王天下”重要,道德比事业重要。从这个角度出发,“窃负而逃”的故事就好理解了。这个故事实际上是做一个价值选择。桃应的发问,把孟子逼到了两难的境地,使其不得不在两个问题中作出选择:要么继续做天子,要么要父子亲情。孟子最后选择了父子亲情,宁可不做天子。这个选择所包含的意义是十分重大的。天子并不是人人能做的,代表了事业的成功;父子亲情是一种道德,代表了道德的需要。在这两者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孟子决定宁可舍弃天子之位,也要父子亲情,宁可放弃事业,也要选择道德。

道德比事业更加重要,是孟子思想中极为精彩、极为重要的部分。《孟子》中的很多论述,如先立其大、天爵人爵、鱼和熊掌等等,都是围绕这一中心展开的。只有坚持了这种价值取向,才能成为有道德的人、高尚的人,用孟子的话说,就是才能成为君子、成为大人。孔孟之后,历史上无数志士仁人无一不是这一价值取向的忠实实践者。随着时间的发展,孟子这一思想对中国文化的发展发挥了并继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我们今天津津乐道的“先做人,后立业”其实就是由这一价值取向演变而来的。但是,《美文》的作者全然没有看到孟子这个精彩回答中所蕴含的重要思想,反而将其视为腐败行为加以批判,这真是南辕北辄,正题反做,令人诧异不已,遗憾不已。

2

“封之有庳(bi2)”。此事出于《万章上》第三章:

万章问曰:“象(舜的弟弟)日以杀舜为事,立为天子则放之,何也?”

孟子曰:“封之也;或曰,放焉。”

万章曰:“舜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杀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诛不仁也。象至不仁,封之有庳。有庳之人奚罪焉?仁人固如是乎——在他人则诛之,在弟则封之?”

曰:“仁人之于弟也,不藏怒焉,不宿怨焉,亲爱之而已矣。亲之,欲其贵也;爱之,欲其富也。封之有庳,富贵之也。身为天子,弟为匹夫,可谓亲爱之乎?”

“敢问或曰放者,何谓也?”

曰:“象不得有为于其国,天子使吏治其国而纳其贡税焉,故谓之放。岂得暴彼民哉?虽然,欲常常而见之,故源源而来,‘不及贡,以政接于有庳。’此之谓也。”

象总是要谋害舜,是至不仁,其罪大于共工、驩兜、三苗、鲧,但是舜处罚了那四个人,对象却网开一面,只是将其放逐,万章对此感到难以理解,请教孟子。孟子告诉他,舜并没有放逐象,而是将有庳封给他,有人不知其理,以为是放逐罢了。舜这样做完全是正确的,因为仁人对于弟弟,最重要的是亲爱,既然亲爱就希望其富贵,封之有庳,正是为了使其富贵。不然自己身为天子,弟弟却只是一个普通百姓,那还能说是亲爱吗?万章又问,那么为什么有人以为是放逐呢?孟子说,象在其封国并没有实权,实权是由天子委派的官吏掌握的,有人根据这种情况才说是象被放逐了。

 

孟子肯定“封之有庳”的做法也无不当之处。在孟子看来,对于舜来说,如何处理象是个比较棘手的问题。一方面,象的确不好,是至不仁,另一方面象又是自己的弟弟。面对如此难题,舜找到了一个较为理想的办法,这就是将有庳封于他,同时派遗官吏治理他的封邑。这种做法可以说是一举三得:一方面,象有了封地,可以衣食无忧;另一方面,象在封地并无实权,不能侵民;再一方面,象可以不断朝见,舜能够常常与其相见。这个道理,赵岐《孟子注》说得很明白:“象不得施教于其国,天子使吏代其治,而纳贡赋与之,比诸见放也。有庳虽不得贤君,象亦不侵其民也。”赵佑《温故录》也说:“舜固以之休逸象,优其赋入,以奉养象。”又说:“舜之为是,正不虑象之暴民,第欲其常常来见;唯使治国有人,赋入无缺,故象得轻身,时来欢聚,与他人必及朝贡之期者不同。又时以政事相接,使象得观己所行,以益进于善,此之谓也。”应该说,孟子赞许“封之有庳”的做法既坚持了原则性,没有暴民之忧,又体现了灵活性,没有弃兄弟之情,原则性和灵活性都讲到了,表现了很高的智慧,并无不妥之处。这种做法并不是只要兄弟亲情,不顾政治原则,没有体会孟子原则性和灵活性相互兼顾的思想。

3

《孟子》中舜的两个案例中,“窃负而逃”是在承认法律的前提下,不忍心父亲坐牢,以放弃天子之位为代价的一种权宜之举,并没有将个人利益置于群体利益之上;“封之有庳”只是出于对兄长的亲爱之情,由于有“使吏治其国”为保证,不会有侵民之忧,也谈不上将个人利益置于群体利益之上;与此相关的“以天下养”并非主张以天下孝敬自家的父母,同样没有将个人利益置于群体利益之上。儒家何时主张只顾自家利益,不要百姓福祉,自家利益可以高过百姓福祉来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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